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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国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性质在学界尚未达成共识,笔者从该项制度的纠纷解决功能出发,认为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属于准司法行为。我国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构欠缺确定性、独立性和中立性。笔者建议从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准司法性质出发,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构。具体设想为:一是制定专门的环境纠纷处理法律,二是采用内设式机构设置模式,三是强调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构的职能纯化,专司环境纠纷处理职能。  相似文献   

2.
黄霞  计珺 《时代经贸》2008,6(7):228-229
行政处理是解决环境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由于我国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公正与效率。本文在对我国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优势以及现状分析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立法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3.
消费纠纷的解决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所在。现行法律规定了多种解决消费纠纷的途径,但这些途径并不能保证消费纠纷得以快捷、高效、低廉、便利地解决。在此情况下,应充分运用行政裁决,促进消费纠纷的解决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为此,建立行政裁决解决消费纠纷的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黄霞  计珺 《时代经贸》2008,6(11):228-229
行政处理是解决环境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由于我国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公正与效率.本文在对我国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优势以及现状分析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立法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5.
面对环境纠纷频发的现状,应尽量发挥我国现有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以避免环境纠纷的冲突升级。调解机制以其高效、私密、低风险等特点自然应在环境纠纷解决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基于我国环境管理的权责划分及环境纠纷的特性,现有环境纠纷调解仍然主要依附于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调解模式。虽然有相关立法及地方法规为依托,我国现行环境纠纷行政调解体系还存在法律规定过于简陋、上下位法规定不一的问题,而且现有立法对于某些关键问题规定不甚明了,如环境纠纷调解员是否享有裁决权、环境纠纷调解是否可以由一方当事人单方申请而发起,以及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等,这些问题若不及时补正,将势必影响我国环境纠纷调解实践的良好运行。  相似文献   

6.
文章分析了食品安全纠纷解决中存在的行政调解和裁决具有局限性、民事诉讼制度设计具有自身缺陷和消费者维权面临技术障碍等方面的问题,探寻了自力和解与调解、行政裁决与调解、第三方仲裁和诉讼等食品安全纠纷的解决方式,研究了食品安全具有的技术性较强、危害滞后性等特点,认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发挥行政机关与仲裁机构的专业优势、平衡纠纷主体地位和强化社会团体功能是可行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7.
当前,在环境诉讼机制不完善的前提下,行政调解方法因为具有文化、专业及信息优势已经成为处理环境纠纷的重要解决手段。然而实践中的环境纠纷行政调解存在法律制度不健全、调解主体不明确以及配套措施不完善等方面的问题。因此注重环境纠纷行政调解的法律保障、组织建设管理和配套设置成为当前环境纠纷行政调解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论多元化视野下环境纠纷行政调解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环境问题的加剧和公民环境意识与维权意识的不断提升,环境民事纠纷也不断增加.人们在进行诉讼的同时,特别关注行政调解的作用.但由于环境纠纷的行政调解本身也存在着客观缺陷,从而阻却着纠纷的顺利解决.因此,进一步探寻环境纠纷行政调解机制法哲学根基,在公平与效率,自由与秩序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成为当前解决环境纠纷的重要话题.为此,本文从环境纠纷行政调解必要性与可能性法哲学视角,进一步阐释了在处理环境纠纷过程中正视行政调解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与意义.  相似文献   

9.
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及其它程序参与人在行政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其中又以行政机关的程序义务规定为主要内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如果程序违法,即违反了其程序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文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完善我国行政程序违法责任的实现形式,针对行政主体程序违法的不同情形和程度,以设定不同的行政程序违法责任形式。  相似文献   

10.
我国行政边界区域水事纠纷主要是由有关地方政府协商或上级政府协调解决,诉讼在解决行政边界区域水事纠纷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然而,强化诉讼机制是国家实现"集中统一领导"的政治目标和国家法制统一的最佳选择,在解决行政边界区域水事纠纷中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要强化诉讼机制首先要对行政边界区域水事纠纷的可诉性进行分析。行政边界区域水事纠纷可分为"行政边界区域政府间水事纠纷"、"行政边界区域民事主体间水事纠纷"两类。前者不具有可诉性,后者才具有可诉性,应该避免将这两类纠纷混淆而使之泛政治化。对具有可诉性的行政边界区域水事纠纷需要优化诉讼解决机制,需要实现区域水事司法"国家化"、"专门化",同时加强广泛的区域司法协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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