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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登记簿在实务应用中的问题
1.登记簿的公示程度问题
建设部虽然出台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但实际工作中,大多数城市的登记机构从保护权利人隐私权与商业秘密的考虑出发,将登记信息公开仅限于特定的人群,如一般只对权利人、司法机关、公证机构、律师、房地产管理人员公开。由于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一般由权利人持有,对于其他相关人的公示性,如未来的购房人、受赠人等房屋接受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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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电子登记簿,登记机构首先应实现登记业务的电子化流转或是对当前登记系统的电子化改造。这其中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对实物档案数据的电子化,使以往以纸为介质的档案数据能保存到电子数据库中,数据可以被电子登记簿所提取;二是对房屋登记管理平台的扩展。《房屋登记办法》要求“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统一的房屋登记簿包含了所有辖区内国有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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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簿记载的时间
《房屋登记办法》(下称《办法》)第七条对登记程序明确规定为: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以此可以看出,登记簿记载的时间点应该在审核通过后立即生成,也就是说物的归属随着审核通过这个时间点而确立。过去,虽然登记机构也基本公认审核通过即为房屋权属的确定,也就是常说的“确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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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市登记机构一位员工提问: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所载明的房屋承受人为张某,他在数年前就已经申请登记并领取了权属证书。但是,张某最近向我处声明:他申请登记时所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上所载明的房屋承受人虽然是他,但这是其他人以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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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记的含义
房屋登记簿的附记,是指对于房屋有关状况、权利现状、权利变动情况及其他相关事项的描述和应当说明的内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附记栏内的补充事项。附记与房产坐落、面积、权利人等权利状况一起,成为房屋登记簿不可或缺的一喑口分。附记的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登记房屋的取得方式,如:是买卖还是赠与,共有房屋的所占份额或比例,抵押的房屋是否为余额抵押;二是对房屋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来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经济适用房在五年内不得进入市场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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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预告登记
【法条摘录】《物权法》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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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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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登记簿自身应当遵循恰当的编制标准 房屋登记簿无论采用传统纸质记载方式还是现代无纸化的电子记载方式,这种标准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物的编成”标准。即以不动产为标志和主线路,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的行政区域、地段、地号(测量号)为序进行编制,一个不动产占据一张簿页,其内容一般包含物理状态部分、所有权部分、用益物权部分、担保物权部分、债权部分和其他部分等内容。二是“人的编成”标准。即以权利人为标志和主线,将其有关不动产的交易关系记载在簿页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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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保障不动产权利的一种重要制度,其目的、意义及功能是通过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来实现的。目前我国还未建立不动产登记官制度,不动产登记人员的现状还不足以胜任不动产登记重任——登记人员的任用无需严格的法律专业背景和专门的职业训练,登记人员录用门槛偏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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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02年11月15日,郑某(甲方)与吴某(乙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其内容为,甲、乙双方经协商,就目前在乙方名下的诉争A公寓底商1A、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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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2008年2月,建设部颁布了《房屋登记办法》,对房屋登记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定义。《房屋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房屋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2008年5月,《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再次强调了房屋登记簿在房屋登记中的不可替代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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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是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通过登记公示,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使第三方知晓物权变动情况,维护了交易安全。世界各国虽然允许公开查询房屋登记信息范围不同,但对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都实行严格控制。为了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尤其是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房屋登记信息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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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登市以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切身利益为目标,不断完善交易风险防范机制,增强房屋产权保障能力。针对有的城市出现的冒充房屋权利人非法处置他人房地产、冒领他人房屋权属证书等问题,登市房管局在不断加强基础业务建设、强化工作人员责任感的基础上,从2005年1月开始,又逐步建立起了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电子照片数据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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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2008年第2期“金绍达信箱”栏目中,我国著名房产权属登记与管理专家金绍达老师就某市登记机构询问的“《物权法》实施以前已经登记的房产权利是否还要建立登记簿”的问题进行了回答,金老师认为“对《物权法》实施以前已经核准登记的权利,应当根据原登记档案中所记载的核准登记事项建立登记簿。登记簿的补建非常重要……对以往已经核准登记的事项,应依据档案的记载登录于登记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