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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20日,王某(以下简称王)至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无故拖欠其2005年1月份、2月份的工资以及2004年12月份的加班工资。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立案调查发现,某某公司已于2004年12月底为王办理了离职手续,工资结算清楚。王提供的1、2两月的公司考勤记录显示,其于1、2两月份仍然在公司工作,而某某公司称王在2004年12月底离职后每天强行至公司簦到,并未参加工作,公司不应给予其工资报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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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苏省姜堰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成功监督发放主城区一工地拖欠民工的工资236.44万元,至此,该市在近一个月的时间内已集中受理和调处并监督发放民工工资661.9万元,涉及职工近1000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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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浙江省绍兴市在县(市、区)级以上的劳动仲裁机构受理的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总量不多,涉及农民工的人数也不足千人,但从工资案件数占总案件的比例以及涉及农民工占案件总人数的比例看,上升的速度比较快。在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中,工资案件一直占有相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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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齐某于2003年3月应聘到某织物有限公司上班,职责是毛巾产品的漂染,口头与该公司董事长约定年薪25000元。2004年7月,齐某因故提出辞职获准,此时该公司尚欠齐某5、6、7三个月的工资4800元没有发放。之后,齐某追索未果,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申诉,请求裁决由该织物公司按照《劳动法》及所在省《劳动合同条例》相关规定支付工资及工资额25%的经济补偿金1200元。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经过审理查明,该织物公司拖欠齐某工资4800元没有发放,依法裁决由该织物公司支付齐某工资4800元,但对于齐某工资额25%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以适用法规不当为由予以驳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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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5年9月9日上午,一批外地农民工来到某县劳动监察大队,要求依法维护其工资报酬权益,追讨该县球墨铸造厂拖欠的工资。该批农民工是2个月前经人介绍,来到该厂做工的,当时商定每天50元工钱,包食宿,做工到年底结算工资,往返路费报销。近期,因秋收在即,农民工要求返乡,要求厂方结算工资,但厂方称农民工来时讲好做工到年底,一次性结算工钱,现在要返回,只能支付零星费用及往返路费,不给工资结算。由于农民工身处异乡,只得求助县劳动监察部门。该县劳动监察大队办案人员经过深入调查,向企业主宣讲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指出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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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正处于攻坚阶段。民工工资举报案件大量增多,历年拖欠的工资案件极不好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处理这些举报案件中处于尴尬境地:一方面处理不当,会造成大量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另一方面,不及时处理会严重危及群众的生活保障问题。因此,为了解决这种双重尴尬,有必要从劳动保障监察对民工工资清欠案件的处理实践,来探讨民工工资举报案件的几个基本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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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保障》2000,(9)
随着企业改革步伐的加快,经济结构、用工主体日趋多元化,在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大幅度上升的同时,各级仲裁机构以当事人超过申诉时效为由而不予受理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在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时效的固然居多,但也不乏由于仲裁机构没有准确地把握申诉时效而拒绝受理的现象。劳动仲裁机构如果不准确把握申诉时效,应当受理劳动争议而不予受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这不仅有损于劳动仲裁机构的信誉和形象,而且还极有可能因当事人投诉无门而激化矛盾,以致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应充分认识对申诉时效审查的重要性,要从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全面、准确地把握申诉时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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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转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手段,加大举报投诉案件的查处力度。去年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用人单位9063户,全年预警处置各类群体性突发事件39起,涉及劳动者3601人,为职工解决拖欠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等2122万元,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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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30日,某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举报,某工地农民工因工资问题与建筑施工单位产生纠纷,请求依法处理。接到举报后,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立即派人赶到现场,现场50多名民工情绪激动,听说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赶到,反而锁上了工地大门不让进。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只好联系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了解情况。经查实,该建筑施工单位将木工工作承包给了包工头王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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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进程中, 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充分发挥其最前沿的一线作用,通过广泛开展多种检查形式,突出解决拖欠职工工资,尤其是打工者工资为重点, 着力清理企业用人单位欠薪欠资; 以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为重点,强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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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经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针对我国日趋紧张的劳资关系而制定的法律,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在 google 搜索引擎键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能搜索到的相关新闻多达30万条。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已成为一个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据全国总工会的调查表明,全国被拖欠工资总额超过1000亿元,拖欠工资超过10亿元的有十几个省,一些企业拖欠时间长达数十个月,一些企业前清后欠恶性循环,职工苦不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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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于2008年4月3日入职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劳动协议书》,约定公司聘请王某担任生产技术负责人,王某每月工资1万元,手机费300元,双方对于劳动合同期限未作约定。2009年4月,王某向公司所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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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案前调解,应该是指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前,由企业调解委员会主持进行的调解。有的仲裁机构在接到当事人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后,也进行案前调解,这是不合适的。理由如下。一、劳动仲裁程序法规定,仲裁机构接到申诉书后所要做的,首先是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然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要即填写《立案审批表》,仲裁委要在填表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很明显,在立案之前,根本没有要求仲裁机构进行调解,从理论上说,仲裁机构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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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省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不能自觉地遵守《劳动法》,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突出。据统计,“九五”期间,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立案查处无故拖欠工资案件5.6万件,涉及劳动者259万人,成功平息因欠薪引发的劳动突发案件8607宗。工资是劳动者生存的基本来源,是劳动权益的核心内容,只有保障劳动者依法取得工资报酬,才能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此,围绕着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我们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大胆探索,开辟了一条行之有效处理欠薪案件的路子,有效遏制了企业无故拖欠工资现象,切实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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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某于1998年到某企业上班,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03年4月,因所在企业效益不佳,王某便跳槽到另一单位上班。2005年12月,王某申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原企业返还其在岗期间被扣工资3000元。王某在原企业上班期间,企业因其是技术岗位上的工作人员,为防止王某随意跳槽,在2001年,将其部分工资扣留,作为“上岗保证金”,总计扣下3000元。2003年4月,王某口头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得到领导同意,便一走了之。时隔2年多,王某再要求原企业退还所扣工资。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王某的仲裁请求已明显超过申诉时效,不能予以支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