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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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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26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特别规定》对现行11部法律、22部行政法规有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加以重申、明确、补充,在为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更有力的法律武器的同时,也使得《特别规定》与《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一些内容上产生重合或冲突,如何判断和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是包括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内的相关监管部门必须加以解决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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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产品质量法》)。与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产品质量法》相比较,新法无论从条文还是内容都有重大修改、补充和完善,认真领会新法的精神,对于进一步搞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以下就是关于新《产品质量法》实施以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反映较多、认为需要澄清的五个问题的思考。 关于执法主体和特殊产品的监督检查问题 毋庸置疑,各级质量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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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是制定《产品质量法》的首要目的。在现阶段我国的产品质量水平还相对不高,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一直徘徊在75%~85%之间,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的现象还特别严重,在市场机制尚未完全形成的情况下,产品质量问题仅靠市场还不能够得到很好地解决,这就需要政府部门用法律的手段进行行政干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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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7月26日经国务院总理签署,7月27日公布实施.深入学习和理解《特别规定》,对于正确适用《特别规定》是十分重要的.现在,我谈一谈对这部行政法规的初步理解和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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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标准化》2005,(5):47-49
依据我国《刑法》、《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程中碰到的生产和经营领域的犯罪活动主要有以下十二种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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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标准化》2007,(11):41-42
为切实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企业生产加工过程,提高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也就是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一般“通用”要求,可以说是QS的“大门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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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春秋》2007,(10):53-54
(上接第9期) 第九十二条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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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2007年7月26日公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是我国迄今为止对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最严厉的一部行政法规。《特别规定》中对其调整范围即产品的适用范围未作出明确的界定.执法部门在具体适用《特别规定》时难以把握。下面是笔者对《特别规定》中“产品”的几点个人理解.与大家一起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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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刊2003年第3期执法争鸣栏目之《质监局是否对辖区内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商家有行政处罚权?》一文,笔者综合分析认为:法院的判决,依法有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商家销售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有权依据产品质量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实施行政处罚。《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明确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该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同时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国发办[2001]56、57号文规定,将流通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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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移送刑事司法处理法律制度的现状从质监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来看,《行政处罚法》第22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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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新的更高要求 (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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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都房地产》2004,(8):21-24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健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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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101号局令,公布并正式实施了《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该规定共六章四十八条,在《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了生产者生产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产品责任,明确规定了生产者是缺陷儿童玩具的第一责任人。该规定要求,对于儿童玩具存在缺陷的,即使生产者生产的儿童玩具符合我国有关产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但经过调查、评估认定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和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积极通过完善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有效消除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同时,对于经国家监督抽查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儿童玩具,经确认属于存在缺陷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直接责令生产者召回,并发布安全与消费预警。新的规定是对我国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其出台为强化儿童玩具生产者质量安全管理意识,提高玩具加工制作水平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规范我国儿童玩具的召回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对我国玩具产业发展具有有效规范的实践意义。为使广大读者了解该规定,现将管理规定全文刊登如下,以供参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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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在第七十三条中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分析,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的界定是:经过工业加工、工业或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完成的,具有特定使用价值和实物形态且: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的动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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