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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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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没有对赔偿数额这一问题作出明确的解答,在成文法上仍然是一个盲点。实践中,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时候,主要应考虑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行为造成的结果;侵害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所在地法院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以确定出合理的赔偿数额。  相似文献   

2.
高瑞臣 《魅力中国》2010,(4X):111-111
建立和完善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也是和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行政精神损害立法趋势接轨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3.
章认为,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大体分为:对精神痛苦的损失赔偿;对精神法益损害的赔偿;对伤亡损害的赔偿;对侵犯人身权、人格权所伴生的财产损害的赔偿。应该根据不同层面的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的原则和方法。  相似文献   

4.
惠珂 《魅力中国》2011,(4):291-29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从而把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从侵犯人身权扩展到侵犯人身利益。可以认为《侵权责任法》承认了精神利益作为一项独立法益的存在.但是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的规定尚很不全面、具体。  相似文献   

5.
文俊  芦静 《魅力中国》2011,(14):162-162
本文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精神权利为目的,运用法理学分析方法探讨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通过对现行法律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进行研究,分析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范围和数额。  相似文献   

6.
一、精神损害赔偿概况精神损害赔偿是自然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精神痛苦,从而要求侵害人通过金钱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以抚慰自身的民事法律制度。这里所讲的精神痛苦又称精神损害,是指行为人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使公民产生恐惧、悲伤、怨恨、绝望、羞辱等精神痛苦,以及使公民神经受到损伤等。就笔者看来,这些精神损害具有共同特质:第一,自然人的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特定的身份权)受到侵害;第二,由此而造成自然人除财产损失以外的非财产上损害;第三,此种非财产上损害不能以金钱来加以计量,但可以通过金钱…  相似文献   

7.
著作权损害赔偿是每一个案件都会存在的问题,但是有关《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运用,却存在着相当大的问题。通过对相关案例的整理,发现《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的运用很少,使得相关法条形同虚设。因此需要对该制度进行重建,以改变目前的状况。  相似文献   

8.
王能武  陈明 《特区经济》2007,221(6):242-243
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以及其本身所蕴藏的巨大经济价值,它能给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使其极易成为不法竞争者侵害的对象。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将成为不法竞争者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主要手段,为了保护权利人,惩治侵权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应运而生,其中,侵权损害的赔偿原则问题是整个法律制度的核心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采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大有必要。笔者在本文中仅就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原则加以论述。  相似文献   

9.
卞问  顾伟 《黑河学刊》2013,(5):90-93
随着经济政治的发展革新,人们将精神利益广泛的融入到经济交易中,因此,逐渐产生了精神利益财产化的趋向。伴随着这种趋向而产生的精神损害问题也逐渐促使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构建成为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精神损害赔偿的判断标准作为研究结构的跳板显得尤为关键。透过合同的本质和精神损害赔偿的特点,运用比较的方法试探我国合同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判断标准,对保护我国公民的精神权益,促进我国民主法治的发展有着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0.
刘俊岩 《魅力中国》2011,(5):178-178
本文通过对性暴力及其造成的影响,最终分析性暴力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这是对侵害人身权利而接受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研究,社会上有的人认为性权利受到了侵害,赔偿仅仅是一个遮羞费,得到了遮羞费,就不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追究了其刑事责任,就必须放弃遮羞费的赔偿要求,这是对性权利轻视的结果。在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重视自己的尊严,重视自己的精神与人格,包括重视自己的性利益,性权利受到侵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应当是理所当然的。  相似文献   

11.
伴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与法制观念的增强,人们不断强化对精神利益的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重视对自身的价值、尊重和安全的追求,由此而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成了众人瞩目的焦点。依据民法的基本理论和现行法律法规,从精神损害的定义出发,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构成要件进行深入有益的探讨和较为科学的界定,并就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问题进行探析,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2.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应当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在<刑法>中确定下来,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规范其标准.  相似文献   

13.
王晓慧 《魅力中国》2013,(22):335-335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作为生活质量标志之一的现代化变通工具数量猛增。与之而来的,是交通肇事案件的逐年递增。作为三原县人民法院的一线审判实务工作人员.本文通过对三原县2010年至2012年交通肇事案件的数据统计.分析了交通肇事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的递增因素。  相似文献   

14.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人们越来越重视精神权利的价值。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民事损害赔偿的一民事责任方式。在法制日益健全和发展的中国有其强大的生命力和极大的发展空间,健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我国法制和司法建设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5.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对受害人的赔偿问题是善后处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必须了解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义务和构成条件,确认交通肇事案件的赔偿主体,即由谁来负责赔偿。这是关系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16.
张璐 《魅力中国》2010,(6):154-154
精神损害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我国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未明确使用“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概念,这不利于充分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公务给相对人造成精神损害,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既是我国宪法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保护的要求。实戡中大量存在的行政精神损害案件的发生,给我国行政精神损害的立法、司法以及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目前我国的行政精神损害赔偿立法还存在很大缺陷,亟需完善行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7.
薛行山 《魅力中国》2013,(20):352-352
《国家赔偿法》首次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纳人国家赔偿范围,这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一大进步。但是该法并没有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标准。笔者认为,我国的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赔偿标准等问题。一、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国家赔偿的范围是国家赔偿法的核心问题。它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的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范围,对相对人来说,国家赔偿范围意味着其求偿权的范围,它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国家赔偿范围确定的大与小、宽与窄,直接关系到国家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  相似文献   

18.
黄建 《新西部(上)》2007,(11):114-115
2006年河南发生了两起相似的强奸案,同为受害人,但是在民事赔偿的问题上却发生了天壤之别,对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立法是否科学、是否做到了法律的和谐统一问题值得我们深深的思考.  相似文献   

19.
胡慧华 《魅力中国》2013,(13):321-321
法律上关于“精神”这一概念,主要是指精神活动,并且通常与精神损害赔偿相关联,法律上的精神活动更多的是反映客观事物的现象及其与人的情绪、感情、思维、意志的关系。对精神损害的概念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学说。广义学说认为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两方面的损失。狭义学说认为精神损害就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和心理上的损害。本文认为,广义学说对精神损害的涵义理解较狭义学说更为全面、合理、更为科学,更加有利于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现代法律发展的需求,有利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精神损害赔偿,我们可以认为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这里的精神损害,既包括积极的精神损害即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也包括消极的精神损害即知觉丧失与心神丧失。它最早萌芽于罗马的“侵辱估价之诉”,在罗马早期的《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私犯”中的第一条规定“以文字诽谤他人或公然歌唱侮辱他人的歌词的,处死刑”。在我国,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等问题,目前我国法学界尚未达成共识。  相似文献   

20.
程阳 《魅力中国》2009,(15):72-72
行政赔偿范围的大小,反映一个国家对其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是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的标尺。我国自实施《国家赔偿法》以来,由于立法滞后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行政赔偿范围过于狭窄的缺陷日益突出,导致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全面保护,因此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上完善我国的行政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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