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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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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常富 《魅力中国》2011,(12):96-96
精神损害是指是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侵害,是指加害人不法侵害他人的姓名、肖像、荣誉、身体、健康、生命名称等造成损害,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和减损。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加害人侵权行为使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以财产补偿、精神抚慰金的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使受害人的精神利益得以弥补、修复的民事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2.
高瑞臣 《魅力中国》2010,(4X):111-111
建立和完善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也是和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行政精神损害立法趋势接轨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3.
黄建 《新西部(上)》2007,(11):114-115
2006年河南发生了两起相似的强奸案,同为受害人,但是在民事赔偿的问题上却发生了天壤之别,对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立法是否科学、是否做到了法律的和谐统一问题值得我们深深的思考.  相似文献   

4.
张仁军 《魅力中国》2009,(24):29-30
有些犯罪行为往往造成多重危害后果,既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也使其精神受到损害。然而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受害人对犯罪行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得到法律上的支持。相关的规定在立法上互有矛盾,并且缺乏理论依据。在实践中也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该确立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5.
佘时珍 《魅力中国》2010,(17):32-32
本文主要针对心理危机的状况进行研究,力求获得有效的策略以应对危机,降低其损害,使受害人重新回到原来的生活轨迹。  相似文献   

6.
对于在侵权场合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救济,现今无论在我国民法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上都无疑义.而对于受害人能否基于对方违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则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在此问题上持肯定立场,认为基于违约受害人亦应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余地.  相似文献   

7.
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抚慰受害人,惩罚加害人的三重功能。将对受害人以补偿、抚慰及加害人的制裁三种功能有机地结合起来,是民事法律保护民事主体人格权益,制裁侵权人违法行为最常用和最有效的法律手段。伴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与法制观念的增强,人们不断强化对精神利益的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重视对自身的价值、尊严和安全的追求,由此而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成了众人瞩目的焦.最。但是。目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仍存在严重的缺陷.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前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焦点问题。本文就浅谈一下我国的精神损问题。  相似文献   

8.
胡慧华 《魅力中国》2013,(13):321-321
法律上关于“精神”这一概念,主要是指精神活动,并且通常与精神损害赔偿相关联,法律上的精神活动更多的是反映客观事物的现象及其与人的情绪、感情、思维、意志的关系。对精神损害的概念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学说。广义学说认为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两方面的损失。狭义学说认为精神损害就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和心理上的损害。本文认为,广义学说对精神损害的涵义理解较狭义学说更为全面、合理、更为科学,更加有利于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现代法律发展的需求,有利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精神损害赔偿,我们可以认为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这里的精神损害,既包括积极的精神损害即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也包括消极的精神损害即知觉丧失与心神丧失。它最早萌芽于罗马的“侵辱估价之诉”,在罗马早期的《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私犯”中的第一条规定“以文字诽谤他人或公然歌唱侮辱他人的歌词的,处死刑”。在我国,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等问题,目前我国法学界尚未达成共识。  相似文献   

9.
王建敏  温衡 《山东经济》2011,(5):117-121
交强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对切实保护道路交通通行者人身财产安全、维护道路畅通以及为交强险法律关系中的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提供了重要保障。但是目前由于受害人范围界定得过窄、对受害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后救济途径比较单一和对充分补偿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属利益资源相对匮乏,致使受害人利益未能得到及时充分有效的保护。因此,需要对受害人利益保护现状及原因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交强险中受害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建议,以发挥交强险对受害人利益保护应有的救济功能,减少社会纷争,增加和谐音符。  相似文献   

10.
受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针对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特定行为或者针对该特定行为所造成的特定损害后果予以同意,并且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达出来的一种意思。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并没有对受害人同意制度作出明文规定。有效的受害人同意必须满足相应的构成要件,即:主体必须具有同意能力、意志是自由真实的、具备明确具体的内容、必须明确且预先作出,同时,加害人的特定行为或造成的特定损害后果不能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不能超过同意的限度和范围,满足以上构成要件,行为人的责任才得以免除。在权力自由、权利限制以及利益衡量的基础上,受害人同意产生相应的效力。  相似文献   

11.
按照我国法律的一般规定,致儿童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误工费、交通费和营养费等其他费用.但儿童有其自身的特殊情况,是否应该只包括这些方面?  相似文献   

12.
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在工伤损害赔偿领域,很多国家或地区逐渐形成了以侵权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和社会保险为内容的多元、系统的受害人救济模式.依据我国法制的发展现状,以侵权责任法为基础,建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和社会救助并行发展的多元化受害人救济机制.基于此,须尽力协调好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在受害人保护上的制度衔接问题.  相似文献   

13.
张莉 《新西部(上)》2009,(12):110-111
针对实践中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判断标准困难问题,应当结合安全保障义务人所从事的行业性质、被害人的身份以及危险控制行为的履行情况等方面来判断。特别需要关注: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受益;预防与控制风险损害的成本;受害人参加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的具体情形。  相似文献   

14.
环境人格利益侵害往往既是对私人的侵害,也是对社会的侵害。环境污染或破坏行为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其并不一定具有可非难性,每个人都会是上述行为的受益人也可能都是此类行为的受害人。这种受益人与受害人的"合一"特性,导致权利人在享受福利的同时必然要同时共担环境的损害,从而合理分担和控制社会发展的风险,环境人格利益侵害社会救济是必然选择,其方式主要包括财务保证、环境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障。  相似文献   

15.
罗建升 《魅力中国》2010,(28):202-203
当前,因喝酒聚会席间,主人或同桌客人、饭店服务员劝酒致人伤害、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各地法院也不断受理因喝酒引发人身伤害、死亡,最终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诉“酒友”赔偿的案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酒友”应否承担责任呢?对此社会各界的认识不尽一致,法律规定也不尽规范完善。对此,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16.
间接受害人范围的确定,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仍然存在重大争议,立法上不尽统一,审判中也是差别巨大.围绕胎儿能否成为扶养损害赔偿的主体,间接受害人是否应当包括有扶养期待权的权利人等困惑,笔者从制度完善、利益保障的角度提出自己的思考.  相似文献   

17.
被害人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其对于自身遭受的损害结果大都持反对态度,但不排除在有的案件中损害结果是被害人所积极追求的,这就涉及到对于被害人承诺的损害结果是否可以阻却行为违法性的问题。对此,国内外学者争议颇大。但既然是权利,则权利人有积极行使、消极行使,甚至放弃的自由,因此被害人承诺应当阻却违法性。  相似文献   

18.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的几种常见模式如国家给付模式、基金模式、环境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障模式等,主要适用于:当加害人拒绝或无力救济时,为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补偿;在加害人难以确定或因法定事由免责时,为受害人提供获得救济的机会。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不排斥政府的介入,任何一种模式都不同程度地有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或是全面的介入,或是适度的介入,又或是一种政府引导。甚至在一定条件下,政府介入是一种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就是一种环境侵权损害政府救助制度。  相似文献   

19.
安宁  黄学谷 《黑河学刊》2014,(11):69-71
近年来,大规模侵权事件时有发生,给受害人带来深重的灾难且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在传统《侵权责任法》体系下,探求如何给受害人全面的救济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通过分析大规模侵权与一般侵权的不同,发现传统的侵权损害赔偿模式对大规模侵权的受害人进行救济时还存在很多的不足。在传统损害赔偿救济方式的基础之上,借鉴国内外的研究和实践经验,从司法救济、赔偿基金、责任保险制度、国家责任以及惩罚性赔偿等方面探究构建比较完善的受害人救济措施体系。对受害人给予更加及时全面的救济,以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20.
论环境损害     
环境损害是环境侵害后果的一种,是环境侵害所引起的以个人为主体的传统权益损害以外的"人类环境利益"的损害.环境损害的主体是人类,客体是人类环境利益,具体内容包括自然的生态价值损害、资源价值损害、精神价值损害、生物多样性丧失等四方面.人类环境利益的公共性决定了民法在环境损害防治上的局限,环境损害的防治只能由环境法来完成.那么,这种赋予环境法独特使命的特殊"环境侵害结果"是什么,其应当如何被命名并恰当安排在法律体系之中,其对环境法而言又到底具有什么影响和意义?本文试析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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