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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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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俊 《北方经济》2006,(23):59-60
在中国的出口主体中,外贸公司占据了相当比重.而外贸公司的出口中,除去代理部分外,多数出口行为是通过生产企业与其签订购销合同,购买其货物,然后再以公司名义出口至国外进口商,而外贸公司从中获取差价.此时,外贸公司的地位就是一个中间商.作为卖方,外贸公司应对其交付货物的品质承担担保义务,也就是说,应该保证其出售货物的品质符合合同及相关要求,而在国际货物的买卖中,品质是货物买卖的重要条件,对于卖方的这种品质担保义务,几乎各国国内法以及相应的国际公约中都有所规定.例如,大陆法国家对此一般使用瑕疵担保的概念,如德国<民法典>第459条就规定了卖方应对货物的瑕疵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英美法国家则使用品质担保的概念,如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3条至第15条就对此作了详细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也沿用了品质担保的概念,并将品质担保分为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而在我国,对于规范国际买卖货物品质担保责任,主要适用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等.需要指出的是,在本文中涉及的为外贸公司从生产企业购货再出口情况,而不包括代理出口.  相似文献   

2.
刘艳红 《中国经贸》2012,(22):190-190
保理是卖方与保理商之间存在的一种合同关系。根据合同,卖方将其现在呀将来基于与买方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报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移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  相似文献   

3.
运输合同关系中“留置权”的争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运输合同关系中留置权人往往是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以下简称货代),因为他们往往通过运输合同或货运代理合同占有他人的货物,具有行使留置权的先决条件。而债务人则往往是托运人或收货人,因为托运人或收货人一般是运输合同的订立人以及运费和各种运输相关的杂费的缴付义务人,在他们不依约支付费用的情况下,占有其货物的承运人或货代便可依法留置其货物。留置物通常是已交付运输的货物。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经济全球一体化不断加快步伐,在国际贸易中,国家货物买卖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而在国际货物的买卖中,所有权的转移问题是非常关键的,只有拿到了货物的所有权,出卖方才能对货物给予处分,主导货物的价款,对于卖受方而言,主要的义务就是对货物的所有权进行转移。货物买卖,简而言之就是买卖货物的所有权,因此,在货物的买卖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具有枢纽的作用。文章主要对国际货物买卖所有权转移的相关问题给予分析,并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探讨。  相似文献   

5.
王宛宜 《辽宁经济》2006,(12):44-45
在国际贸易中,卖方经常会利用担保免责条款免除他们应当承担的品质担保责任。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有时买方并不知道自己要承担主要的合同风险,因此如何正确使用担保免责条款成为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本文就担保免责条款的适用问题加以说明,以利于我国外贸企业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6.
文斗寨买卖契约文书,在形式上为单契,在内容上多规定卖方的义务,这种方式可以更好的保护买方权益,达到维持交易秩序,进而保证公平公正的效果。此种契约形式对于当代合同内容和形式的设置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7.
文铭 《中国招标》2008,(12):33-36
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愿意成为卖方(提供方)者提出自己的条件,采购方选择条件最优者成为卖方(提供方)的一种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方式的过程中,买卖双方在博弈中达到成交的效果,而在  相似文献   

8.
国际货物买卖中商品的质量纠纷主要是由于卖方所生产的货物粗制滥造,以次充好造成的。以裘革皮制品行业为例,1995年1~9月,全国出口皮革服装3197万件,裘皮制品1073吨,皮革手套4万双,出口总额为13.98亿美元。经我国商检部门对其中货值7.8亿美元制品的检验,其中967万美元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如果不合格产品在我方漏检,而被对方检验出来,必将要求我方负责赔偿,从而影响我方出口信誉和经济效益。但是,我们在持之以恒地强化出口产品质量管理的同时,也应重视由于我国外销人员与外商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质条款不科学、不严密,或因不熟悉涉外法律知识而导致出口产品“质量”纠纷,蒙受损失。  相似文献   

9.
张雪萍 《开放潮》2006,(5):54-55
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保证合同是主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是由债权人和保证人来订立的,而不是债务人和保证人,因为保证人的保证义务对象是债权人,设定保证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造成债权人的损失无可救济,从而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更为充分的保障。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它以人的信誉和财产来提供担保,相对来说,保证这种担保方式的风险就比较大。所以,如何确定适格的保证人对债权人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0.
1998年9月13日,一艘船自巴西起运,在蛇口卸下2万公吨豆粕后,于10月26日载着3万公吨大豆到达青岛港。船在锚地进行“三检”时,发现由于舱汗而使大豆上层发生霉变。经了解,船一直航行于赤道附近,并曾遇到过大雨。该合同采用CIF条件,付款方式为托收,但没有索赔条款。那么,作为买方,在收到受损的货物后,当如何操作?一、向出口人索赔卖方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签订的主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的主要当事人,同时,也是在货物受损时买方索赔的主要对象之一。如果卖方诚实守信,那么买方按合同得到货物的可能性就大;反…  相似文献   

11.
刘海 《特区经济》2022,(9):132-135
我国实践中出现了“以房抵债”协议这类新型合同。“以房抵债”协议以买卖型担保合同为典型,由于该类合同以他种给付代替原种给付的外观与传统民法理论中“代物清偿”概念类似,通过“代物清偿”的法律构造来解释买卖型担保的效力是学界的通常做法。从解释论来说,“代物清偿”的要物性质无法解决买卖型担保中当事人的真实目的和欲达到的法律效果。要物性质不仅会为交易的达成设置障碍,无法正确表达代物清偿的担保性质,同时还有可能会导致债权人的权益落空,也不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履行利益。因此,应当重新改造代物清偿合同为诺成合同,使其满足现阶段市场对于代物清偿这一制度的需求。  相似文献   

12.
提单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国际贸易中都占据重要地位,是货物买卖、运输和结汇环节中不可缺少的主要单据之一。提单引发的常见纠纷轻视提单的运输合同属性,会使合同当事人忽视提单合同中所规定的各自责任、权利义务而导致违约的发生。  相似文献   

13.
离岸价格     
亦译“船上交货价格”、“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格”。是指以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为条件的价格。采用此价格时,卖方负责合同规定的港口和期限內,将货物装在买方自派或指定的船舶上,并向买方及时发出装船通知,负担货物装船越过船舷为止以前的各项费用和风险,办理货物的出口手续,提供出口证件,按合同规定,提供装船单据  相似文献   

14.
在合同实践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履行原合同(以下称原合同)项下的义务,常需要与第三方订立新的合同(以下称后订合同)。如常见的买卖合同成立后,卖方为履行交货义务而订的货物运输合同。此时,后订合同的完成与否,可能直接影响原合同的履行。而原合同是否按约订继续履行,对后订合同的履行也有一定的关系。当前。  相似文献   

15.
出口代理制     
是指由代理人接受国内厂家的委托,在国外出售其产品的一种出口代理人,一般由外贸公司充当。出口代理制可以为生产厂商节省在国外市场上的推销费,对尚无能力自行到国外市场去推销产品的生产厂商来说。出口代理制则更显重要,另外,代理人只代国内厂商办理在国外的销售业务,并取得佣金,一切风险均由卖方(厂商)负责。  相似文献   

16.
经贸信息     
乌政府统一汇率乌兹别克斯坦内阁出台了《国内外汇市场汇率统一办法》。此办法规定,根据下列手续所进行的外币买卖自2001年11月1日起按交易所外的外汇市场的自由汇率进行:截至2001年6月1日由政府引进或由政府担保而引进的外币贷款服务;企业对依靠集中资源出口获得的外汇收入进行义务销售。  相似文献   

17.
现代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各种贸易模式随之应运而生,国际贸易的参与主体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态势,国际贸易中诸多交易关系已不能简单地概括为买方、卖方的关系,货物的发货人、收货人往往与真实的卖方买方分离,形成货物生产厂家、出口国贸易公司、中间商、进口国批发商、最终货物销售商等多种主体参与的错综复杂的贸易关系,物流和资金流经过了多个主体的流转. 此外,各个流转环节中关联公司的参与,进一步复杂化了整个贸易关系,此类贸易模式在轻工类代工生产(OEM)出口产品中尤为常见. 在物流与资金流的流转过程中,各环节都经历着多个主体国家的政治风险和贸易主体的商业风险,出口商的收汇风险倍增.如何在众多主体参与的贸易关系中厘清真实的买卖关系,防范交易风险,已成为我国出口企业的难题.  相似文献   

18.
许斌  周静 《中国经贸》2011,(23):56-57
境外关联公司销售业务 一般的出口业务,是出口企业直接与海外买家签订销售合同,并将合同所涉货物直接运往海外买家从而完成交易的流程。目前,出口企业通过其境外关联公司销售到海外买家的贸易模式逐渐普遍起来。一般来说,境外关联公司指与出口企业具有直接或间接的控股关系或同时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控制,  相似文献   

19.
单证托运人制度是《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即《鹿特丹规则》)为明确FOB术语下卖方(下文简称FOB卖方)在运输合同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而新创的一个制度,也是国际货物贸易实践发展的必然。文章试图以FOB卖方权益保护为视角对单证托运人制度的理论源头、构建过程、具体规则及实践情况进行全面考察,从而分析该制度的理论价值及实际作用。与此同时,考察我国对FOB卖方法律地位规定的历史变化,反思我国司法实践在这方面的经验教训,以期为我国是否加入《鹿特丹规则》这一问题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20.
股票流动性溢价理论研究述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凌春华  刘堂福 《特区经济》2005,(12):337-338
Amihud和Mendelson(1986)(下文省略为A—M)从交易的微观成本出发,推导出预期收益与买卖价差的关系模型,开创性地提出流动性溢价(Liquidity Premium)理论,即资产的流动性是资产定价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流动性低的资产其预期收益高,而流动性高的资产其预期收益低。在文章中,他们认为资产的流动性反映在立即执行交易的成本中,而交易成本的一个重要成分是买卖价差(bid—ask spread);买卖价差包含执行交易时卖方让步的折价和买方支付的溢价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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