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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又称为股东权,通常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依法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是一种特殊的权利。所谓股权继承公证,就是公证处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和继承人的申请为其办理继承权公证,出具继承权公证书,以确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利。股权继承问题在继承法和公司法中均没有明文规定,股权继承问题在我国尚未大规模、大批量出现,但在现实生活中,随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人股东数量的不断增多,股权继承也日渐增多,虽然法律关于股权继承的专门规定还是空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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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个人的财产越来越多。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人们在生活中都能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继承权公证在实际公证工作中办理的比较多,本文根据工作实践,就办理继承权公证应注意的问题谈点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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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个人的财产越来越多。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人们在生活中都能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继承权公证在实际公证工作中办理的比较多,本文根据工作实践,就办理继承权公证应注意的问题谈点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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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权公证及遗嘱继承的条件
遗嘱继承就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又被称为“指定继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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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又称为股东权,通常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依法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是一种特殊的权利。所谓股权继承公证,就是公证处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和继承人的申请为其办理继承权公证,出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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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协议.是指享有优先顺序继承权的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以及依法应当分得适当遗产的人们之间.就遗产分割达成的协议。遗产分割协议公证就是公证机构依法证明上述遗产分割协议真实、合法的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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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丧失,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丧失其继承权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自然失去其继承权,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这种杀害的动机是否为夺取遗产,也不论是即遂还是未遂,都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即使这种继承权是被继承人在被害前用遗嘱方式指定的,或者在杀人未遂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生前表示宽恕的,都丧失继承权。但是,如果继承人杀死被继承人是由于过失、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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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8年7月,李某因借款将自有房屋抵押给银行,并依法办理了抵押权设立登记。2008年10月,李某因意外去世,全部财产由其妻张某继承,其余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并办理了继承权公证手续。因张某暂时无法提前还款,便与银行阱商一致,李某的借款由张某负责偿还,原李某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中李某的权利义务转移给张某,双方并签订了补充协议,对此进行了明确。那么,张某应如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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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地增强。自从有了房改。普通老百姓就有了自己100%产权的房屋,老年人来公证处申请要求办理处分自己房产的遗嘱公证也就多了起来。有了遗嘱公证。随之而来的就是遗嘱继承权公证的出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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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棚户区改造的逐步深入,继承权公证在公证业务中所占比例大幅提升,甚至有的公证处80%的业务都是继承权公证。在继承公证实践中,采取欺瞒、虚构、编造甚至伪造证据材料等手段骗取公证书的事情时有发生,并有上升趋势的苗头。质量是公证的生命线,为确保继承公证质量,继承公证中的核实程序显得尤为重要。笔者根据法律法规并结合工作实际,浅谈一下核实在继承权公证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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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房屋登记部门在实务操作中经常遇到某人建房有合法的建房批准手续,办理了土地证,但是未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建房人死亡后,继承人申请办证,常规情况下,登记部门都是要求申请人办理继承公证后,再予以办理。这本是无可厚非的,但据作者了解,有些地方的公证部门,以无房产证为由,只办理土地继承公证,不办理房屋继承公证。登记部门在这种情况,大都采用了两种做法。第一种是,让申请人做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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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收养法》实施后,各地收养公证渐办渐少。仅有涉外收养公证还在办理公证手续.国内收养公证几将淡出公证业务。那么收养公证真的是无需办理了.公证对收养真的是不起什么作用了吗?笔者认为,修改后的《收养法》实施后.人们对法律熟悉和掌握的程序不同.对收养成立的条件、收养的效力、收养的解除及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收养协议的内容等问题掌握不准,不可避免地使收养关系在成立、存续和解除时产生各种纠纷。而公证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收养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护收养关系合法成立的一条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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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定远县房地产管理局的一位工作人员提问:有一张某向权属登记机关反映,张某的祖父原有一处房产,已领有房屋所有权证。张某祖父生前在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上写了“此房屋产权由张某继承”,并签有张某祖父的姓名和签署日期。而后不久,张某祖父去世,张某祖母也已不在人世。现张某欲办理房产继承手续。根据规定,须先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可是公证处人员称:像张某此类情况如要进行公证,必须要第一顺序继承人到场签字,现张某的叔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拒不到场签字,公证处根据此情况拒绝为张某进行公证。张某于是又到法院咨询,法院的答复是:既然你祖父已经写过由你继承并签署名字,你即可以凭此房产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现我局工作人员对这一问题处理的争议较大,请予以解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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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合同是指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签订的关于抵押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是公证机构较常接触的一项公证业务。而公证机构作为从国家机关演变而来的市场中介组织,是统一行使国家证明权的中介组织,公证机构的全部活动仅限于法律领域,而且几乎覆盖了法律领域,这一性质不仅表现在它的证明活动是法律授予权限的,依法定程序予以证明,还表现在证明对象是法律行为及有法律意义的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公证机构的市场中介作用决定了其在办理抵押贷款合同公证中必将发挥出有别于其他机构的特殊职能作用。具体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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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公证是公证处最基本的,也是很重要的一项公证业务。多年来,各地一直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文书格式,为当事人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对社会稳定家庭和睦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这一传统意义上的继承权公证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笔者就遗产继承公证相关问题与同人探讨.以促进公证业务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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