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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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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虚假陈述是造成证券欺诈的核心与根源,也是我国证券市场的瘤疾,严重地侵害了广大投资者的权益。我国《证券法》拟在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因果关系是相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它不仅属于侵权行为法基本规定内容,而且构成了其他几乎所有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基础。目前,我国关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较多借鉴了美国证券市场的立法经验,但是相对陈旧的民事侵权责任法理缺乏对规定的解释力,难以发挥司法实践的指导功能。  相似文献   

2.
进几年来,我国证券市场蓬勃发展,投资形式多样化丰富了人们的投资渠道,更多人开始通过投资证券分享改革成果。诚然,我们这些年在证券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不少进步,但监管体制仍不健全,一些涉及投资者利益受损的事件日益增加,尤其是股票市场如大庆联谊案、吉林敖东虚假陈述案等。虚假陈述如何界定?它所引发的民事责任请求权基础是什么?本文拟结合司法解释通过法理分析对这一问题做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3.
胡茂 《北方经贸》2005,(5):35-36
为稳定资本市场, 保证经济安全运行, 应积极立法追究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按其违反的是禁止性规定还是义务性规定可将虚假陈述分为两类, 在法律上应该对其有不同的定义和限制。本文将有法定对市场不得进行虚假陈述的义务也归入参与虚假陈述的主体, 并将参与虚假陈述的主体分为三类。同时本文认为应在法律上按照权责相统一的原则以不同的归责原则来追究参与证券市场三种法律主体的民事责任, 并课以不同的连带责任承担方式和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4.
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时承担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本文认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独立董事和董事一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承担行政责任不应以过错为要件,凡参与审查信息披露文件并同意文件披露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都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在故意进行虚假陈述,或组织、策划了虚假陈述行为,或明知是虚假陈述却容许和默许虚假陈述行为时,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5.
《商》2016,(13)
证券市场的稳定与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息息相关。虽然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迅速,但是由于市场规范和运行机制方面都存在着一些不足,需要我们采取更多的措施来保护它。近些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上因虚假陈述而发生的案例不断增多,这些都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本文从法律视觉探究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分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性质、主体认定及归责原则并提出自己浅薄的意见,以期待能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领域的研究稍尽微薄之力。  相似文献   

6.
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证券法规定的信息公开制度,即在信息披露时有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致使投资者造成损害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7.
本文认为,由于上市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其披露的会计信息存在虚假陈述,因此如何认定虚假陈述是确定上市公司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关键。《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虚假陈述的界定以客观事实作为衡量标准,但会计学衡量会计信息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的标准则遵循程序理性原则。以程序理性为理论基础来制定会计准则、制度,再以这样的会计标准作为衡量会计信息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的依据,与直接以客观事实作为衡量会计信息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的依据,其结果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距。文章提出,在认定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是否存在虚假陈述时,要遵循程序理性原则,即只能依据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这个间接标准来判断,而不能直接引用客观标准。  相似文献   

8.
尤琳 《商场现代化》2006,(8):225-226
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主体应为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及其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专业中介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诱空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所受损失之间也应存在因果关系。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范围应依虚假陈述类型的不同而分别加以确定,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宜采用累计计算法。  相似文献   

9.
论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认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主体应为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及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中介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并且诱空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所受损失之间应该存在因果关系.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范围应依虚假陈述类型的不同而分别确定,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宜采用累计计算法.  相似文献   

10.
雷亚男 《消费导刊》2009,(8):133-133
提到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人们通常想到的是公布虚报利润的财务报表、发布虚假利好消息等诱多性虚假陈述。但此类虚假陈述只是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一部分,证券市场上还存在一种诱空性虚假陈述,面对市场传闻时,上市公司故意作不符合事实的"否定"表示,以达到打压证券价格收集筹码的目的。如何对此类诱空性虚假行为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将是本文所要探讨的。  相似文献   

11.
潘华 《商业研究》2004,(9):152-154
在证券法的欺诈市场民事责任制度中,信赖和因果关系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原告只有基于对被告欺诈行为的信赖,并且证明了是该行为导致了其交易行为及所蒙受的损失,才有可能要求责任人予以损害赔偿。在证券法律制度最为发达的美国,信赖和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是通过判例确立下来的,我国最新出台的有关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尚有欠缺。  相似文献   

12.
李永锋 《江苏商论》2004,(3):141-142
在美国,最高法院在丹佛中央银行案中否认了私人证券诉讼中10b-5下的协从责任,但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以提起诉讼追究中介机构在虚假陈述中的协从责任。我国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对自己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独立的过错责任,明知发行人和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而不予纠正或不出具保留意见时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3.
本文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入手,以虚假陈述的损害赔偿为主要研究对象,对虚假陈述的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及实现保障进行了简要剖析。以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为研究对象,明确除发行人以外,发行人的董事、证券承销商、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均应对虚假陈述承担不同程度的赔偿责任。赔偿真正实现,投资者的利益才真正得到了回复,权益才得到了保护。本文仅从制度设计层面提出虚假陈述损害赔偿实现保障的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14.
<正>“证券欺诈”指的是在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过程中,行为人通过欺诈的手段,破坏市场正常秩序,损害他人利益而使自己获利的行为。证券欺诈的行为主要有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等。证券欺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1993年发布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方法》采用了广义列举式规定,称证券欺诈行为包括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行为。狭义的证券欺诈是指在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以及相关活动中违背证券市场的公开性原则,通过隐匿重要事实,或者故意做出不实的、严重误导  相似文献   

15.
李明辉 《财经论丛》2004,2(6):55-61
对于财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法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本认为。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违反的是法定义务,它侵害了投资的知情权。因此,财务报告虚假陈述是一种侵权行为,同时,将其界定为侵权行为也有利于保护投资利益。由于证券交易的特殊性,财务报告虚假陈述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在因果关系、归责原则等方面均反映出其特点。  相似文献   

16.
梁文捷  韩俊 《华商》2008,(6):48-49
在我国证券立法与司法实务中,基于保护资本市场有效性,规范证券市场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大投资者的利益,我国基本建立了以《证券法》及证券相关司法解释和《刑法》为主导的证券法立法与司法体系,对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从民事到行政再到刑事责任的追究都做了相对明确的规范,切实保护了资本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和证券市场秩序。本文内容将结合我国目前的证券立法与相关司法解释和证券实务,对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17.
赵金芝 《商》2014,(6):167-167
虚假陈述是在我国近些年来的经济发展中比较突出的违法行为,它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同时更加阻碍了证券市场经济的发展。司法实践中,它严重影响了法院裁判的准确和公正。我们必须严格规制证券市场中的虚假陈述,扫清证券市场发展的障碍,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8.
马殿捷  桂羽旋 《商展经济》2023,(19):121-124
在证券虚假陈述中,《证券法》基于公共政策将证券服务机构与其他各主体的责任共同规定为连带责任,相关司法解释虽与《证券法》刚性连带责任存在不同的立场,但并未直接规定具体的法律后果。本文研究发现,若证券服务机构与发行人等其他主体共同故意实施虚假陈述,应共同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若证券服务机构与发行人等其他主体分别实施虚假陈述,分为三种情形: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各主体承担连带责任;典型的分别侵权行为,各主体承担按份责任;半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造成全部损害的主体与其他主体就共同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其余损害由造成全部损害的主体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9.
目前 ,我国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屡屡发生。健全、透明、公正、高效的证券民事救济制度是证券市场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证券民事纠纷的解决需要完善的配套机制支撑 ,应建立健全投资者法律援助制度 ,设立小额证券诉讼基金与投资者协会 ,以支持保护受损害的投资者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20.
张鑫 《商场现代化》2008,(1):384-385
证券分析业在证券市场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证券分析机构出于自身的利益,而做出了虚假陈述等一些违法行为,给投资者带来了极大的损害,也造成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的破坏。因此,必须严格完善证券分析业中的信息披露制度,以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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