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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4条根据盗窃罪的不同数额和情节,规定了四个档次的量刑幅度:(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4)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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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4条根据盗窃罪的不同数额和情节,规定了四个档次的量刑幅度:(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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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1999,(3)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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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珊娜 《福建质量技术监督》2011,(3):55-55
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刑罚力度,删除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并取消了罚金的数额上限。还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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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双琴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2,(7):3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9条规定,凡是以不法手段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不法手段主要指下列行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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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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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997年《刑法》新增设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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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许霆案2007年11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许霆犯盗窃罪,又因为是"盗窃金融机构,且数额在10万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院判处许霆无期徒刑。二审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其五年有期徒刑,罚金两万元。有关许霆案,各种媒体上都有相关报道,我就不再重复。今年5月,许霆再次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对当初的账单有疑义当年取款账单是1:1000记,明显错误,所以据此认定的盗窃数额也同样如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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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12,(1):10
因在肠粉中添加硼砂、保险粉等有毒、有害和禁止添加的食品添加剂,销售十多万公斤,东莞一家肠粉店的老板和工人齐齐被抓。2012年1月4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开作出一审宣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店主黄培根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工人丘寿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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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着买东西的幌子,让受害人放松警惕,或者偷,或者抢,得手后就跑,最终却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近日,打着购物幌子实施盗窃、抢夺的王某和孙某被山东省沾化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和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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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徙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无疑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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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理论与实践》2002,(11)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内容之一,这类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中的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的一般解释,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因此,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会计人员能否作力隐匿或故意销毁合计资料罪的犯罪主体问题上,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产生了分歧。公安机关认为其受理的隐匿或故意销毁合计资料罪的犯罪主体只限于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能否接收此类案件,还要请示上级部门;检察机关则认为涉嫌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案件不属于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应由公安机关受理。因为该类案件的管辖权不明,公安、检察机关均认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