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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在《条例》出台时就大呼“《条例》出台未获得一致喝彩”而预计《条例》将是短命的,而我认为恰恰是《条例》综合了政府、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等各方的利益,由于不是倾向于某一方利益的法律,因此没有人“喝彩”是正常的,这就说明没有人因失去得太多而悲伤,也没有人因得到太多而喝彩。可能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对公共区域的管理非常好,但是对业主委托出租的物业却没有尽职尽责。这个时候,应该引导业主选择其他专项权利委托人。但是,我们应该坚决反对相反的情况,即对业主单独付费委托的事项办理得尽善尽美,而对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却不到位,这就是本末倒置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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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2003年6月8日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而《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今天,我们迎来了《条例》颁发一周年。那么这一年中。物业管理企业是如何贯彻实施《条例》的呢?《条例》的颁发又为物企带来什么样的收获?为此本刊对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员.广东省物业管理协会会员、汕头市房地产业协会理事单位——广东联泰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简秀芳女士进行了采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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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真正进入了法制化阶段。而物业管理企业能否实施法制化管理,也成了衡量其管理水平的依据,因此,我们要认真学习《物权法》,切实加强物业管理的法制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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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已经过去的5年当中,社区里此起彼伏的纠纷和矛盾把历史的痼疾冲刷显露,同时又将对目前和未来的疑问淤积成为新的滩涂,物业管理就在泥泞的行程当中一路坎坷,艰难蜕变。同时我们也欣然可见,从《物业管理条例》到《物权法》,标明中国现代城市治理,正在以前所未有的努力从公民财产权利和社区物业管理展开,也给中国社会带来了新的转机。物业管理逐步退守自己的传统阵地,风险也在加速向全社会分解;业主权利开始获得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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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的法律界人士对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颇多诟病。以前有一本名为《居律师与你购房行》的书把《条例》贬得一无是处;近来又有人在由和谐社区发展中心与焦点网联合举办的“物业管理现状中的焦点问题与对策研讨会”上.把物业管理纠纷的根源归咎于《条例》,并得出了“《物业管理条例》必须废除”的荒唐结论(以下简称“条例当废论”)。持此论者认为:“目前物业管理制度的问题都因《物业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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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深刻理解《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精髓《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结束了我国物业管理没有国家行政法规的历史,也将我们学习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推向了高潮,认真学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对于我们深刻理解《物业管理条例》的精髓,学习和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推动物业管理规范健康发展都有着重大意义与积极作用。《物业管理条例》一个最鲜明的特点是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奠定了条例立法的理论基础。通过直接将发达国家已经运行了100多年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融入条例之中,使《物业管理条例》与WTO规则,国际惯例接轨。尽管在《物业管理条例》中找不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八个字,但条例的框架与字里行间无不体现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论,建筑区分所有权理论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业主大会成员权,这些都直接融入到了条例中,体现了公平、合理、平等的立法精神。例如:1、业主权利义务。其实就是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2、业主大会是作为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代表,业主委员会只是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授权并监督业主委员会。这样一来就明确了业主大会是权利机关,而业主委员会只是执行机关;3、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确定,就是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共用部分持分权,即业主持有的共用部分财产的份额比例确定的。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公约是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所衍生的,业主公约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大会组织的最高自治规则,是物业管理的基础和最基本的准则,自然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全体业主必须有义务遵守,4、业主大会有一般决定和特别决定,一般决定必须是由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涉及到业主重大的,具体的利益的特别决定,如选聘、解聘物业公司,维修基金筹集等都需要经业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此,我们在认真学习条例的同时还应该认真学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以真正领会和理解《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思想。为了让大家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有更多的了解。在上期和本期《现代物业》上连载了我与曹阳先生《再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构筑物业管理理论体系》的论文,目前我们正在酝酿《三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构筑物业管理理论体系》的文章。我们希望通过这些文章能够使大家更好地领会《物业管理条例》的精髓,进一步推动物业管理的健康规范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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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普遍规律。2004年上半年。当众多媒体对此起彼伏的业主维权事件进行追踪报道,对国家《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后物业管理发展态势进行多方争论与评述时。不少业内人士就已经预言:物业管理的业主时代到来了。业主时代的物业管理将会何去何从?面对种种预测与分析,人们的惶惑、迷茫多于欢欣、奋进。不少人甚至发出了“一个辉煌的时代已经远去。一个式微的时代即将到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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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6月8日国务院第379号令公布,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对促进我国物业管理行业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将会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笔者在学习过程中将《条例》的条款作了粗略的归纳整理。《条例》共七章,七十条,一百一十款。如果用一句话可以将《条例》的内容概括为:十一个一、九个二、三个配合、二个四、五个按照、六项约定、七个应当、八个允许(可以)、九项制度、十项禁止行为,十三个处罚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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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学习和贯彻我国第一部物业管理的全国性的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的精神,更好地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规范和发展安徽省的物业管理行业之目的,安徽省建设厅厅长谢之平于2003年8月26日在学习和贯彻《物业管理条例》电视电话会议上发表了重要讲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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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近期在郑州已欣然兴起.郑州长江置业有限公司、郑州中岳秀峰房地产有限公司、鑫广(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三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落实《物业管理条例》,推动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分别于2004年5月16日、5月20日、5月26日举行了由专业招投标公司主持的向社会公开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开标大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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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职责就是保护公民不被盗窃,而真正的物业管理职责是保护业主不被盗窃。一直以来,对申明这一点事实物业管理行业一直扭扭捏捏,常常故作姿态,既表示悔过,又做些反抗,因为它们缺乏业主共有权利这一事实作为土壤,但在《物权法》时代,一切可能为之改观。[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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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物业管理的发展.业主之间.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之间显现出新的矛盾.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缺乏法律法规指导的问题日渐突出.如何建立一个实用的社区物业管理制度.已成为业主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北京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孟宪生律师草拟了民间版的《北京市业主大会指导规则》(以下简称《导则》).针对目前北京市民关注的物业管理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希望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参考。为此.北京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与焦点房地产网于2006年5月13日联合举办了一次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制度建设研讨会.与会各方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制度建设问题及《导则》的制度设计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以下为发言概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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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2003年9月1日实施以来,全国各地的社区相继开始了筹备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然而,许多社区在召开业主大会通过了社区公约,并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之后,随着业主委员会工作的开展,业主内部治理的一些问题逐渐暴露出来。这些问题,不仅不利于解决全体业主对外的纠纷、维权等问题,而且又带来了业主内部的各种纷争和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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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新旧《物业管理条例》的比较,指出新《物业管理条例》的进步性与完善性,并重点分析了新《物业管理条例》的现实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