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特殊人群管理的重要手段。近期,我们对全区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一次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南岳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成绩和经验我区社区矫正工作自2011年7月正式开展,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91人,其中缓刑67人,管制10人,暂予监外执行8人,假释6人。2012  相似文献   

2.
社区矫正是指对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监外执行罪犯进行的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其目的是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心理和行为恶习的矫正,帮助他们尽快回归社会.《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增加社区矫正的内容是对社区矫正的一种肯定,同时,也意味着社区矫正制度不再仅仅是某个部门的单项工作职责,而必将成为社会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并通过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建设发挥更积极的作用.检察机关作为法律实施和监督机关,势必面临一次新的考验.基于此,根据监督机关工作实际,从对社区矫正的理解及目前在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出发,对检察机关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背景下,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如何履行法律职责,进行简要探讨,并提出若干完善的意见.  相似文献   

3.
我国已经确立了社区矫正法律制度,这项针对符合条件的罪犯实施的非监禁矫正改造制度,旨在矫正罪犯的犯罪心理和不良行为习惯,让其早日回归社会,为社会所接纳并回报社会。社区矫正是一项特殊的司法活动,社区教育与社区矫正有区别,也有共同性,应该有意识地将社区矫正融入到社区教育的一般活动中去,充分发挥社区教育的功能,以社区教育助力社区矫正。同时应注意社区矫正的司法特殊性,加管教育管控,创新社区矫正的方式,顺利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取得社区矫正效果。  相似文献   

4.
20世纪以来,随着人们对于犯罪行为认识的加深和刑罚观念上的改变,西方犯罪学理论和刑罚政策中出现的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的发展趋势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和民众的认可,其中,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以其人道主义和有效促进罪错人员重新融入社会的突出优势,在世界各地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被广泛采用.我国自2003年开始正式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至今已有十多个年头,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取得了重大成果,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本文即围绕社区矫正工作理论及实务方面的进展及当前面临的困境对社区矫正工作近年来的研究做一些总结归纳,以帮助学界和民众对社区矫正工作有更全面地认识和了解.  相似文献   

5.
我国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试点以来,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问题上进行了一些有益有尝试,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社区矫正的要求相去甚远。刑法修正案(八)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意见稿)相继将社区矫正列入法典,这是我国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一大进步。本文结合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不足,重点提出对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完善建议,以使此制度更好地应用到司法行政工作实践中去,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6.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才3年时间,而社区矫正心理咨询工作,伴随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展开,正以特有的作用进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中。社区矫正心理咨询工作具有其一个人生命历程的教育学意义即人的健康和全面发展是一个连续与非连续的辩证过程。社区矫正有其自身特点,在我国将要全面铺开其工作过程中有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  相似文献   

7.
智姣 《企业导报》2011,(20):160-161
社区矫正,有的国家称之为"社区矫治",是一种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世界各国行刑制度社会化趋势的一个主要体现。随着社会的发展,开放式的罪犯矫正方式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本文选择这个问题,旨在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进行介绍与论述,并针对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提出完善和创新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议与构想。  相似文献   

8.
司皓洁 《企业导报》2014,(12):178+180-178
基层司法所作为区(县)司法局的派出机关,是基层政法机关"两所一庭(派出所、司法所、基层法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肩负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等工作职能。特别是司法所管理体制理顺后增加的社区矫正职能,要求由司法所完成对社会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可谓任务繁多、责任重大。因此,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如何使司法所充分发挥它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黄全盈 《民营科技》2010,(10):123-123
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现针对社区矫正实践中检察机关如何发挥检察监督的作用谈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10.
社区矫正是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的社会服刑人员,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将其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严密监控的刑罚,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自2009年,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主客观等多种因素,从社区角度来看,尚存在部门配合不够顺畅、动态管理不够规范、经费保障不够到位、社区矫正机构人员力量不够充足等方面不足,亟需加强完善。  相似文献   

11.
王佳书 《活力》2013,(11):29-29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并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青少年社区矫正是指对14—25周岁的缓刑犯、管制犯、监外执行犯、假释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非监禁罪犯。准予其在社区内服刑。由专门的国家机关进行管理,相关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机构和志愿者队伍给予协助.在法定的期限内,对罪犯的心理和行为偏差进行矫正.并促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  相似文献   

12.
社区矫正,英文Community correction,是一个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舶来概念,有的国家称之为“社区矫治”。“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  相似文献   

13.
蔡晓青 《企业导报》2014,(22):60-62
我国法律中,对参与到社区矫正制度中的基层社会组织的定型一直比较模糊,它在法律上并非执行主体,但却是实质的执行者。故本文从对基层社会组织的定性入手,通过对基层社会组织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法理基础以及参与模式来分析基层社会组织在社区矫正中的具体作用。  相似文献   

14.
社会工作的三大理论方法为社区工作、 小组工作和个案工作方法.在这三大方法中,社区社会工作是一种以服务社会这种宏观领域的专业方法.而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为社区,这就是社区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的必要性.试论我国社区社会工作的专业化对我国社会的发展,社区的发展,我国社会工作专业化的进程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在简要介绍了什么是社会工作,什么是社区社会工作后,回顾了我国社会工作以往的发展进程之后,又对我国社会工作在社区的发展中的问题与进程做了部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与建议.  相似文献   

15.
尹宗伟 《民营科技》2010,(10):71-71
随着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工作引起更多重视。思考当前社区矫正的意义与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6.
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起步较晚,各地矫正开展工作不平衡,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使得社区矫正的实践正式获得了法律依据,将引起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彻底变革,为我国开放式刑罚处遇制度开启了良好的开端,是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本文从社区矫正问题的提出,分析了矫正工作开展的现状、主要做法、存在的困难和法律上的制约,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  相似文献   

17.
何晓凌 《活力》2014,(16):24-24
社区矫正工作正式写入刑诉法后,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检察机关成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关,由传统监外执行模式下的检察监督转轨到现行社区矫正模式下的检察监督。但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深入.一些制度性、社会性问题开始出现,本文对当前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方面进行了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18.
张丹  李楠 《价值工程》2010,29(23):244-245
非监禁刑的广泛适用代表了当今世界刑罚的发展趋势,在此背景下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也在开展。呼和浩特市也紧跟步伐逐步探索试行这一制度。本文由社区矫正的基本理论入手继而审视呼和浩特市开展社区矫正的可行性,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展望。  相似文献   

19.
苏金浩  赵丛 《活力》2005,(4):140-140
一、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可称之为“社区矫治”,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指以社区为基础,把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放在社区,参加有偿或无偿的社会劳动,由专门的国家机构,在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所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活动。  相似文献   

20.
张慧聪 《企业导报》2012,(17):138-139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是我国多种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机关。然而,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将社区矫正的管理、组织权限赋予了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从原来刑罚的具体执行者退居为保障者。新的定位是否意味着公安机关将从刑罚执行领域淡出呢?笔者尝试对新形势下公安机关在我国社区矫正中的定位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