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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以打假为由到工商部门要求打击串货行为的举报不断上升,由原先的医药领域扩展到家电、化工等众多行业。发现串货问题后,为了更快地解决问题,一些生产企业或销售商不是去法院起诉,而是直接要求工商部门打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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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歧视、经销商串货与反垄断分析——以"诺基亚事件"为例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实施歧视性定价策略是生产商在面对具有不同价格弹性的市场需求时获取最大化利润的常用手段。价格歧视压缩了经销商获利空间,侵蚀了消费者剩余,可能引致经销商之间的串货行为,进而引发生产商和经销商之间的纠纷。价格歧视和经销商串货都属于策略性商业行为,可能改变剩余分配状况和社会福利水平,限制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本文首先分析价格歧视和经销商串货的主要动因、发生机制和福利效应,然后以诺基亚手机串货事件为例,结合反垄断法的相关条文,对价格歧视、串货和反串货行为进行反垄断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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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罢“对‘串货’行为工商不宜查处”一文《(工商行政管理》2006第4期),笔者有些困惑。困惑一:该文作者认为,串货行为是代理商违反代理协议的违约行为,只要所串货物是真货,行政权不宜介入。但问题是,不介入又怎能知道真假,特别是已经有举报投诉,不介入有被诉行政不作为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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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东南亚超级市场和百货商店风行一种“自有品牌商品”销售法。所谓“自有品牌商品”是指标有商店特有标记的商品。以往这种商品大都出现在百货公司中,其最大的用途是作产品区分。由于这种商品颇具特色,因此往往比同类其他厂家的商品订价略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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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谁非?
回顾这次渠道危机的历程,表面上看,是诺基亚严格的渠道制度对区域经销商的串货行为课以重罚,导致了经销商不堪重负而揭竿而起,从而引爆双方的激烈博弈。那么,是谁制造了“串货门”?赛迪顾问分析认为有以下几个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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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主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职责以哪些内容为监管重点?以什么方式和手段来介入监管?以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来实施监管?确实需要探讨。笔者认为,工商部门应该从现阶段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特点出发,结合工商部门的各项职能,大胆创新,构建符合当前市场经济特点的新的监管体系。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的主要范围、内容所谓流通领域,是指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领域。从这个意义来讲,所有以货币为媒介而进行销售的商品质量,所有涉及商品质量的行为都在工商行政管理的监管职责之内,所有商品的销售者(包括销售自己生产的和销售他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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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莱斯又称名品折扣店,源自英文“Outlets”,有“出口、出路”的含义。用于零售业,指专门销售名牌过季、下架、断码商品的商店组合,是这些剩余产品的“出口、出路”。该业态店内销售的商品折扣可以低至七折以下,并且在业态发展初期主要由厂家直接供货,因此又被称为“品牌、工厂直销购物中心”,是现代欧美商业社会最为流行的一种商业零售业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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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四川省阆州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阆州醋公司)于2006年9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投诉,同在一辖区的四川阆中造香坊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造香坊公司)生产并销售与其公司主打产品“桑椹醋”名称相同,包装、装潢相近似的产品,请求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同时对阆州醋公司生产的“桑椹醋”作为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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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赠品是商家常用的促销手段之一。赠品的形式较为多样,其会计处理不同于商业折扣,而目前在会计准则和制度中又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试对此略作探讨。一、对同种商品买一赠一。此类销售行为目前通常使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将其中一件商品按售价作正常商品销售处理,而另一件则以成本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营业费用”;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因为按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在此种销售方式中,应当将作为赠品处理的商品与普通销售的商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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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来,查办了不少商标侵权案件,没收了一批侵权商品。《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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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销售市场上.有两种常见的销售方式:一种是“销售商品”。商家或企业以售出商品,赚取利润为目的,而且以此作为惟一的目的。商家售出商品,标志着销售过程结束,商家不太关心商品质量,能卖即可,也并不关心售后服务,只要赚钱即可。这种销售方式的典型特征是商家出售商品本身,除此之外.别无他物。另一种是”销售商誉”。商家向消费者出售的不仅是商品.更为重要的是商家的社会信誉.换句话说.商家的这种销售行为不仅仅追求经济利益.而且追求广泛的良好的商誉.而且尤其看重后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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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是一名个体工商户,今年10月,我联系了34家个体户,以商品展销会的形式到全市各地集中销售,却受到当地工商部门的查处,对我罚款1000元。请问:个体户可以举办商品展销会吗?工商部门对我的处罚有依据吗?读者张天胜张天胜同志:首先明确告诉你,个体工商户是不可以举办商品展销会的。《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举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具有与展销会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三)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由于你是一名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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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种销售方式 在商品销售市场上,有两种常见的销售方式:一种是“销售商品”。商家或企业以售出商品,赚取利润为目的,而且以此作为惟一的目的。商家售出商品,标志着销售过程结束,商家不太关心商品质量,能卖即可;也并不关心售后服务,只要赚钱即可。这种销售方式的典型特征是商家出售商品本身,除此之外,别无他物。另一种是“销售商誉”。商家向消费者出售的不仅是商品,更为重要的是商家的社会信誉,换句话说,商家的这种销售行为不仅仅追求经济利益,而且追求广泛的良好的商誉,而且尤其看重后者。当然,并不讳言,商家的最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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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安全商品进行退市处理,与商品准入关口前移一样,是担负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的工商部门遇到的新问题。我们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在认真开展食品放心工程过程中,经过深入调研发现,除行政部门检测或检查发现的不安全食品由行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强制退出并进行销毁外,经销商自检发现的不安全食品大多能够做到“下架”不进行销售。下架后的处理途径,一是自行销毁,一是返回供货商。至于说供货商如何处置,经销商一般不再过问,更无实质性的监督或核查,从而为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事故埋下隐患。一些已退市的不安全食品被重新利用、改头换面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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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增值税后对代销商品几个问题的认识张年根一、委托代销商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的纳税对象是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行为所谓销售货物,实施细则第三条明确“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在委托单位将代销商品发运给受托单位时,只是商品存放地点的变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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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山东的农机市场最火爆、最富有戏剧性的当属收割、脱粒机械的销售形热变化。众多农机公司和厂家三四月份还在一个劲地向市场甩售库存过大的“两机”商品,刚入五月份,各公司业务人员则纷纷打点行包集中到省内几个收割机厂家交款、捧队、等货,最长的等货达半月余;到了六月份,又匆匆相聚在各脱粒机生产厂家催货。收脱两机的销售形势,是各农机公司和厂家所始料不及的。截止六月底,全省销售联合收割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