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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委托银行代收款的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29号和省政府粤府[1996]92号文件精神,为了保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及时上缴财政,落实“收支两条线”工作,按照票款分离及管理成本节约等原则,特...  相似文献   

2.
摘自鲁财综字[1999]9号)编者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规范各部门的收费行为,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票款分离”办法的意见》,现予刊出,请在工作中参照执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  相似文献   

3.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降低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成本,根据市政府《关于同意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批复》(京政函[1998]68号)的规定,准许2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计入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其中2项可以全额收取;2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  相似文献   

4.
法规宣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1] 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缓解农村信用社的困难,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1年10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减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营业税收入全部旧属地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0号)同时废止。二OO一年十月八日关…  相似文献   

5.
安徽九华山灯塔新村79号汪长富读者来信问,第一批取消的2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都有哪些具体内容?答:1997年国家财政部、国家计委经国务院批准,以[1997]170号文件,向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了《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首批取消的收费项目涉及8个部门,共29项,具体内容如下:(一)工商部门:1、私营企业管理费;2、汽车、钢材交易市场管理费。(二)建设部门:3、小康住宅推荐产品评估费;4、《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工本费;5、《塔吊拆装许可证》工本费:6、《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工本…  相似文献   

6.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不征税收入有三种类型,即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由于企业涉及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多种多样,针对某类具体项目的收入能否界定为不征税收入一直是企业财务人员关注的热点。《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以下简称《通知》),澄清了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认识误区。纳税人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分清应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从而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  相似文献   

7.
按照国务院(1996)第29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预算外资金是指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等财政性资金,这部分资金将逐步纳入预算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管理形成如何,即纳入预算、未纳入预算,其资金性质是一致的,是凭借政府的行政职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而收取和提取的资金.以实现收入为实现支出的前提,工作的重点在于组织收入,财政预算内资金的工作重点在于安排支出.尽管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纳入预算,在管理方式上也不宜采取现行的预算管理方式,原因有三:一是行政事业性收…  相似文献   

8.
一、行政事业单位地方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一)存在问题。 1.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费项目营业税流失严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营业税政策的规定,凡未纳入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入均应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相似文献   

9.
政策速递     
2月2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就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的收费基金管理制度有关问题作了规定:依法从严设立收费基金项目,严格规范减免、缓征、停征和取消收费基金管理,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清理规范收费基金,进一步  相似文献   

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现将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收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1.
《内蒙古财会》2001,(9):62-62
2001年4月25日 财税[2001]74号广东、福建、海南、上海、江苏省(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平衡金融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促进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5月1日起,对在经济特区(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内新设立的外商投资金融企业和外国金融企业,一律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营业税率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5号)第三条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对此前已经注册设立并享受上述营业税免税政策的外商投资金融企业和外国…  相似文献   

1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及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97]22号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现将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收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企业收取、交...  相似文献   

13.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财政部、国家计委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系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决定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  相似文献   

14.
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5]27号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3]19号《关于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行政性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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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国家取消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近日下发《关于公布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财综[2008]78号)文件,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81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已经2000年2月1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计论通过 ,现予发布施行总理朱基2000年2月12日第一条为了严肃财经纪律 ,加强廉政建设 ,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促进依法行政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为的 ,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三条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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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7】170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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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 24日财规[2000] 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业务培训等收费行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其收费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收费标准除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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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论"费改税     
一论:收费过滥不改不行截至1997年,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不包括社会保障基金)约有6800多项。其中属于全国性和中央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300多项。地方收费项目各省情况不一,最多的省有400多项,最少的也有50多项。全国各种政府性基金有400多项。1997年全国各类收费(基金)资金额近4200亿元,相当于我国同期财政收入的45%。据分测算,收费金额每年以15%的涨幅上升。审视一下我国"收费"现状,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收费过多过滥,改革势在必行。眼下社会上常说的"费"由两部分构成,一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一是政府性基金和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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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公布我省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第一批降低收费标准项目的通知赣减字【198】2号各行政行署、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地市企业减负办、财政局、物价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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