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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的现存问题及建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资产性质逐渐显现出来。在沿海等地,以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等形式自发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模和数量巨大。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可以惠及农村农民,但目前处于法律禁止范围内,存在一些问题。论文就这些问题展开讨论,并建议尽快修改《土地管理法》,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合法进入市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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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主要形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依照法律程序申请、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使用集体所有的农村非农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农民住宅用地、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乡镇或村级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用地。当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一直处于初始阶段,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这是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主要形式。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出租并按年收取租金。主要有三种形式:其一,集体所有者为出租主体,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厂房出租给企业或个人,集体收取租金。其二,建设用地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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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了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及其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影响,指出完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必经过程,进而提出明晰土地产权主体、合理界定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权能、实施土地登记工作等对策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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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民权益意识的不断增强、城市化水平的提高,以及各种土地政策的出台,使得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成为不争的事实,但与此相关的各项理论、政策细则尚未出台,从而导致在集体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问题,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价格的评估为其核心问题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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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法律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作了规定,但也留下了一定的法律空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发生转移。应该说,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入市是作了明确的规定,入市是否定的。但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入市留有一定的法律空间,事实上,我国各地集体土地已经非法入市,包含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一方面扰乱了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也给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了思考:集体土地为什么在非法的入市?而且这种行为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使用权进行合法流转规范,包括各地城乡结合部的农民宅基地,那不是更好吗?笔者认为,这是可以办到的,就此提出浅陋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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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流转,是指集体土地中不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构筑)物在土地使用之间进行交易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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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扩张过程中,其近郊的集体土地除少部分划定为农业保护用地外,大部分可开发地多被用于各种非农用途。而近郊集体土地相对于市区国有土地有明显的价格优势,更吸引不少企业家前来买地,这就直接导致了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利于盘活集体土地资产,这对农村集体积累资金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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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建设用地需求量大幅度增加。同时,伴随着城市的扩张和乡镇企业的迅速崛起,土地作为资产的特性更加显现,于是集体有了流转集体土地的激情。而目前我国土地市场仅仅是单一的国有土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对于集体土地,只能通过先征用使其成为国有土地之后,才能进入市场。但是,现今许多地区,特别是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已悄然形成了一种集体土地的“隐形市场”,即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把土地的使用权让渡给企业或个人使用,从而获得收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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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的城市化发展以及交通基础设施的改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断纳入城镇的经济活动范围.许多地区的农村与城市边界开始模糊。由于我国实行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两种性质的土地公有制,以及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二元结构”形式,中国推行新型城镇化,如何在体制和机制上解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城市发展的结合问题,需要研究和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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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其将对土地制度、土地市场以及土地储备制度变革产生深远影响。本文结合我国土地储备制度运行的绩效与困境,分析了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对我国土地储备制度的影响,并探讨了我国土地储备制度的变革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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