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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必须办理登记,这里要注意两点:
1.抵押登记的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物权法》第199条第2款的规定,抵押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也就是说,如果仅签订抵押合同而未办理抵押登记,并不导致抵押合同无效,该抵押合同在银行与抵押人之间仍有效力,只是该抵押合同不能对抗已办理登记的其他抵押权人。比如,对于同一房屋,如果抵押人与甲银行签订抵押合同而未办理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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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某企业到某市投资,为建设厂房与该市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企业随后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却被告知其与开发区管委会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该企业认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且已支付了出让金,该合同是有效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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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5年5月,某企业到某市投资,为建设厂房与该市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企业随后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却被告知其与开发区管委会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该企业认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且已支付了出让金,该合同是有效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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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5年5月,某企业到某市投资,为建设厂房与该市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企业随后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却被告知其与开发区管委会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该企业认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且已支付了出让金,该合同是有效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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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2000,(4)
京国土房屋权字[2000]第96号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 1999年以来,为适应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促进住房二级市场的开放,我市采取了一系列加快办理房改售房登记发证的工作措施,相继出台了3个文件,市区两级房地管理部门已开办了20个房改售房发证窗口,公开了办事制度、办证时限及办公电话等,做了大量工作.房改售房登记发证工作也有了较大进展。但是。群众反映房屋产权办证难的情况仍比较严重。对此.市政府领导非常重视,并作了重要批示。为贯彻市领导批示精神。加强和改善房改售房发证工作.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房改售房办证难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解放思想。加强领导 各区县房地局要把房改售房登记发证工作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来抓,一把手要亲自抓。适当集中和配备精干人员充实到发证窗口。采取集中收件、办件。通过一条龙服务,必要的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双休日对外办公以及应用计算机技术等措施.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质量。 二、简化程序,从速办证 对已按房改政策将公有住房出售给职工个人的单位,售房单位可持房改售房方案批复、北京市房屋登记表以及与职工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直接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管理部门设立的房改售房发证窗口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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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流动资金建住宅房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一是钻房改政策的空子’以全额集资为名行差额集资之实’将单位垫资部分长期挂﹃其他应收款﹄或﹃住房周转金﹄’长期出红字;二是相互攀比’通过有关途径审批’在无资金来源情况下’进行集资建房’将单位垫资部分长期挂﹃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挪用流动资金建住宅房的不良后果是¨一是改变企业资金结构’使其结构明显不合理。如商业企业’本应流动资金比例大’却出现比例低的现象;二是增加企业沉重包袱’如有些单位在流动资金十分紧缺下’从银行借贷补充流动资金’增加利息支出;三是造成国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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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与登记的关系看预告登记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与房屋登记的关系问题,几年来,我国理论界一直有不同的观点。对丁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买卖合同效力,一种观点认为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买卖合同无效,由双方承担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买卖合同不成立,一方收受的财产或货币为不当得利之债,应返还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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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预售的法律性质商品房预售是一种特殊的买卖行为,其特殊性表现为:合同成立时商品房尚未竣工(尚不存在),而是在买卖合同约定的将来某个日期交付使用,并在约定或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商品房现售,是指合同成立时商品房已经竣工(已存在),双方订立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为此,一些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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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漏缴房产税的形式 1.“在建工程”完工后长期不办理竣工结算少缴房产税。从审计的情况看,一些企业采取将已完工、并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长期不办理竣工结算的方法,达到少计房产税的目的。如审计某集团企业时,发现该集团将1996年已交付使用总价值2亿元的多套职工宿舍(未房改前),挂账在“在建工程”科目达4年之久,直至1999年对该宿舍进行房改,未缴房产税672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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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中,二手住房交易量一般大于一手住房交易量。如美国1998年该比例为3.2∶1;香港1997年为5.25∶1。而深圳2002年这个比例仅为O.43∶1、住宅二级市场发展严重不足。 1999年底深圳市政府新房改政策出台后,全市18万套福利性住房已获准在办理有关手续后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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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售合同备案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中存在的问题
1.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存在的问题。
首先,我国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只是将办理登记备案作为预售人的一项强制性义务,而不是作为预购人为保护其不动产变动之债权请求权所享有的一种权利。登记本身既不产生新的债权债务,也不产生物权效力,因而对于预购人的保护相当有限,登记备案保护的似乎是商品房预售的一种管理秩序,而非合同当事人依约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其次,对于商品房预售备案的法律效力,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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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俊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4,(16):226-227
保证合同是担保法中重要的内容,保证合同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制定的,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履行其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无效保证合同是保护保证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是防止出现欺诈行为和惩治违法现象的有效制度。由此可见无效保证合同的确认是维护社会公平、保证合同双方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对合同履行有效性起着重要的保证作用。本文以无效合同的概念以及特点为切入点,分析如何确定无效保证合同,并且探讨无效保证合同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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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2000,(4)
京国土房屋权字[2000]第97号各区县房屋土地(土地)管理局: 为了适应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开展,加强土地权属管理,规范房地产权登记工作,现就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与上地使用证的衔接问题 各区县局和有关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办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土地登记发证。要在房改售房发证窗口增设收取土地登记件的业务。已经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单位和个人,产权人可凭房屋所有权证向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上地登记。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房改后上地使用权类型仍为划拨。 二、关于上地使用权的年限问题 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分户土地证书中用地年限为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减去转让时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证书的备注栏内注明房屋的使用期限。上市后的出让年限为登记期日的房屋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的年限。具体房屋使用年限,可依据《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京房地市字[1999]第 1077号)确定。对 1970年 1月 1日以前的旧平房.暂不填写使用期限。 三、关于用地的分宗问题 一宗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