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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某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员工询问:登记人员对受理时是否要收取主债权合同意见不一,主张不需要收取的观点认为:反担保并不是用来担保主债权的履行,因此无须收取主债权合同。而主张应当收取主债权合同的观点认为:如果不收主债权合同,一旦主债权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反担保合同也将无效,为无效的反担保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可能会使登记机构承担责任。问:在受理反担保的抵押登记申请时,是否要收取主债权合同?  相似文献   

2.
抵押合同必须办理登记,这里要注意两点: 1.抵押登记的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物权法》第199条第2款的规定,抵押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也就是说,如果仅签订抵押合同而未办理抵押登记,并不导致抵押合同无效,该抵押合同在银行与抵押人之间仍有效力,只是该抵押合同不能对抗已办理登记的其他抵押权人。比如,对于同一房屋,如果抵押人与甲银行签订抵押合同而未办理登记,  相似文献   

3.
2005年5月,某企业到某市投资,为建设厂房与该市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企业随后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却被告知其与开发区管委会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该企业认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且已支付了出让金,该合同是有效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4.
[案例]   2005年5月,某企业到某市投资,为建设厂房与该市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企业随后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却被告知其与开发区管委会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该企业认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且已支付了出让金,该合同是有效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5.
[案例]   2005年5月,某企业到某市投资,为建设厂房与该市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企业随后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却被告知其与开发区管委会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该企业认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且已支付了出让金,该合同是有效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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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售房应办理哪些手续?王孚诚根据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有关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规定.售房单位、购房人和房地产管理部门须办理下列手续:一、售房单位须办理的手续:1.根据北京市房改售房的政策规定,售房单位须制定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1)...  相似文献   

7.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交易所、市中介所、市权属登记服务中心: 现将执行《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办理已购公有住房交易过户手续,出售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以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办理。 二、京政发[2003]3号文第五条关于上市出售按房改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按当年房改成本价6%扣除价款和上市出售前将房改标准价所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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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土房屋权字[2000]第96号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 1999年以来,为适应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促进住房二级市场的开放,我市采取了一系列加快办理房改售房登记发证的工作措施,相继出台了3个文件,市区两级房地管理部门已开办了20个房改售房发证窗口,公开了办事制度、办证时限及办公电话等,做了大量工作.房改售房登记发证工作也有了较大进展。但是。群众反映房屋产权办证难的情况仍比较严重。对此.市政府领导非常重视,并作了重要批示。为贯彻市领导批示精神。加强和改善房改售房发证工作.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房改售房办证难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解放思想。加强领导 各区县房地局要把房改售房登记发证工作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来抓,一把手要亲自抓。适当集中和配备精干人员充实到发证窗口。采取集中收件、办件。通过一条龙服务,必要的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双休日对外办公以及应用计算机技术等措施.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质量。 二、简化程序,从速办证 对已按房改政策将公有住房出售给职工个人的单位,售房单位可持房改售房方案批复、北京市房屋登记表以及与职工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直接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管理部门设立的房改售房发证窗口办...  相似文献   

9.
挪用流动资金建住宅房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一是钻房改政策的空子’以全额集资为名行差额集资之实’将单位垫资部分长期挂﹃其他应收款﹄或﹃住房周转金﹄’长期出红字;二是相互攀比’通过有关途径审批’在无资金来源情况下’进行集资建房’将单位垫资部分长期挂﹃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挪用流动资金建住宅房的不良后果是¨一是改变企业资金结构’使其结构明显不合理。如商业企业’本应流动资金比例大’却出现比例低的现象;二是增加企业沉重包袱’如有些单位在流动资金十分紧缺下’从银行借贷补充流动资金’增加利息支出;三是造成国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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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与登记的关系看预告登记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与房屋登记的关系问题,几年来,我国理论界一直有不同的观点。对丁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买卖合同效力,一种观点认为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买卖合同无效,由双方承担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买卖合同不成立,一方收受的财产或货币为不当得利之债,应返还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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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2005,(10):69-70
93、抵押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以后,登记机关是否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不存在只要抵押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登记机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一、商品房预售的法律性质商品房预售是一种特殊的买卖行为,其特殊性表现为:合同成立时商品房尚未竣工(尚不存在),而是在买卖合同约定的将来某个日期交付使用,并在约定或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商品房现售,是指合同成立时商品房已经竣工(已存在),双方订立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为此,一些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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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漏缴房产税的形式 1.“在建工程”完工后长期不办理竣工结算少缴房产税。从审计的情况看,一些企业采取将已完工、并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长期不办理竣工结算的方法,达到少计房产税的目的。如审计某集团企业时,发现该集团将1996年已交付使用总价值2亿元的多套职工宿舍(未房改前),挂账在“在建工程”科目达4年之久,直至1999年对该宿舍进行房改,未缴房产税672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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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房地产》2010,(2):18-18
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城镇居民通过房改和购买商品房等方式逐渐拥有了自己的房产。但由于政策的原因,农村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更不能办理抵押贷款。随着《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颁布实施,农民所建房屋可以办理产权登记,且领证农民可以凭房产证办理抵押、担保、贷款、融资等业务。这顺应了当前扩大内需、刺激消费的现实需要,也为农民办业筹资提供了新的渠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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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产市场》2013,(7):75-75
案例2011年2月,甲公司与李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同年5月26日交房。合同订立后,李先生依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5月26日,甲公司向李先生发出《入住通知书》,但明确告知李先生该房屋尚未进行验收。因急需用房,李先生同意收房,并于当日办理了交接手续,此后便抓紧时间装修房屋。8月13日,小区附近化工厂发生爆炸,李先生的房屋玻璃被全部震碎,墙皮大面积剥落,只得重新修复。李先生认为,房屋未经验收,交付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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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中,二手住房交易量一般大于一手住房交易量。如美国1998年该比例为3.2∶1;香港1997年为5.25∶1。而深圳2002年这个比例仅为O.43∶1、住宅二级市场发展严重不足。 1999年底深圳市政府新房改政策出台后,全市18万套福利性住房已获准在办理有关手续后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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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售合同备案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中存在的问题 1.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存在的问题。 首先,我国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只是将办理登记备案作为预售人的一项强制性义务,而不是作为预购人为保护其不动产变动之债权请求权所享有的一种权利。登记本身既不产生新的债权债务,也不产生物权效力,因而对于预购人的保护相当有限,登记备案保护的似乎是商品房预售的一种管理秩序,而非合同当事人依约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其次,对于商品房预售备案的法律效力,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18.
保证合同是担保法中重要的内容,保证合同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制定的,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履行其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无效保证合同是保护保证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是防止出现欺诈行为和惩治违法现象的有效制度。由此可见无效保证合同的确认是维护社会公平、保证合同双方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对合同履行有效性起着重要的保证作用。本文以无效合同的概念以及特点为切入点,分析如何确定无效保证合同,并且探讨无效保证合同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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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置业》2008,(6):72-73
案情回顾 李霞将其拥有的一套三居室房屋转让给何霖。为了逃避税费,两人商定:签订甲、乙两份合同。甲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为40万元.乙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为20万元。主要是为了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少缴税费。甲合同载明:交至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房屋总价为20万元的买卖契约只是为了应付办理房屋产权证过户之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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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土房屋权字[2000]第97号各区县房屋土地(土地)管理局: 为了适应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开展,加强土地权属管理,规范房地产权登记工作,现就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与上地使用证的衔接问题 各区县局和有关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办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土地登记发证。要在房改售房发证窗口增设收取土地登记件的业务。已经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单位和个人,产权人可凭房屋所有权证向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上地登记。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房改后上地使用权类型仍为划拨。 二、关于上地使用权的年限问题 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分户土地证书中用地年限为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减去转让时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证书的备注栏内注明房屋的使用期限。上市后的出让年限为登记期日的房屋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的年限。具体房屋使用年限,可依据《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京房地市字[1999]第 1077号)确定。对 1970年 1月 1日以前的旧平房.暂不填写使用期限。 三、关于用地的分宗问题 一宗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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