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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理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1.异议登记的申请人问题异议登记应当依申请进行,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权自行启动异议登记。但问题是,异议登记的申请人是否仅限于利害关系人,是否包括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这一点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异议登记的申请人仅限于利害关系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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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是《物权法》第19条第2款规定的一种登记类型,它是为了解决更正登记程序较为费时,申请更正的权利人与登记名义人之间的争议一时难以解决,而由法律确立的一种对真正权利人利益的临时性保护措施。《房屋登记办法》和《土地登记办法》也分别对房屋异议登记与土地异议登记作出了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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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是《物权法》规定的新的登记种类。更正登记有两种情况:一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申请更正登记;二是登记机关自己发现登记错误后作出的更正。权利人和登记机关发现登记错误后作出的更正,如果不是权利主体的差错问题,主要是更正房屋建筑面积、坐落(门牌号码)、建筑结构等登记信息。遇到这种情况登记机关一般较易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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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今年起,慈溪市房管中心开始开展房屋更正和异议登记业务。即,房屋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的事项有错误时,可以执身份证明、证明房屋登记错误的相关文书等材料,向房管部门申请更正登记,其中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的应征得权利人同意,并共同到场办理;房管部门认为房屋登记有错误时,可以依照职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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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房屋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74条的规定,在申请更正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此外,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应当提交其权属证书。但在具体操作中,对于更正登记的申请材料以及予以更正的条件,仍有以下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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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将房屋卖与B,A与B通谋逃避交易税费,A遂向登记机构书面声明,他与B是密友,B因隐情,由他将B出资购买的商品房代为登记在自己名下。A、B共同向登记机构申请将登记在A名下的房屋所有权更正登记在B名下。登记机构可否应A、B的申请办理更正登记?《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质言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才更正,没有错误则无须更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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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异议登记的效力,《土地登记办法》规定需经异议登记人同意才可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设定土地抵押权。而《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但尚未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第三人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原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可见,两个办法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冲突的,前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办理,但后者一定是暂缓办理登记。相关规定的不统一造成了异议登记实践中的效力困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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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据此可见,所谓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依照其申请,及其提交的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对更正的书面同意或者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证据,登记机构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但这一概念的表述比较简略,在实践操作中,对其中几个具体构成,应做进一步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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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登记实务中,异议登记作为申请人了解较少,申请频次较低的一种登记类型,其价值和意义往往被忽视,而正是因为其不被重视,导致在具体实务中从业人员对其存在一些认识误区。分析异议登记的几个误区,以期起到对异议登记厘清认识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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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应有自行记载异议登记的权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异议登记作为一项保护真实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措施,它不仅仅保护了真正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且还起到减少纠纷的作用。但《物权法》第19条只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而没有规定登记机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白行登记异议,笔者认为立法上应赋予登记机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白行登记异议的权利,并且该项异议登记具有暂时阻断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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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2015,(1)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不久前,我局受理了商某对某单位房屋所有权的异议登记。随后,异议登记申请人又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受理后,商某告知了我局,此时我们才了解到:商某是租用该单位房屋的承租人,对所租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并无异议。纠纷的起因是该单位在将房屋出售给他人之前没有告知商某,商某认为房主将房屋出售给他人这一行为侵犯了他的优先购买权,故而向我局提出异议登记并向人民法院起诉。我们认为:按《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这并不属于异议登记的范围,我们受理异议登记并限制转移登记显然不妥。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的,异议登记在15日后仍然有效。在异议登记期间,对权利人处分房屋的登记申请,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问:登记机构能否撤销该项异议登记?某单位能否申请注销这一异议登记?如不能,我们如何处理为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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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这是我国首次对不动产更正登记制度进行立法规定。在房屋登记实务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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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将房屋卖与B,A与B通谋逃避交易税费,A遂向登记机构书面声明,他与B是密友,B因隐情,由他将B出资购买的商品房代为登记在自己名下。A、B共同向登记机构申请将登记在A名下的房屋所有权更正登记在B名下。登记机构可否应A、B的申请办理更正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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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是《物权法》中新规定的一种登记类型。现实生活中,因房屋权利人主观故意或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登记簿记载事项与实际状况不符的情况在所难免。因此可能会给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失。此时,利害关系人可以用异议登记这个法律手段,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从而使该房屋暂时处于"休眠"状态,留出足够的履行司法程序时间,等待司法机关的裁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