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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些地方房产登记机关向建设部反映,应当事人申请,不同的法院先后对同一房地产进行查封和轮候查封。在查封期间,进行轮候查封的法院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关于“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的规定,进行了所有权转移登记,因此,做出查封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要求不能实现,便直接裁定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登记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甚至冻结或强行划转该房屋权属登记机关财务帐户的办公经费或廉租住房专项资金,影响房地产管理部门正常登记业务的办理及房地产权利人权利的行使。不同法院对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要求不尽一致甚至冲突,造成房地产管理部门无所适从甚至通过民事判决要求其承担债务履行责任。勿庸置疑,司法权优于行政权,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协助义务执行,但是司法权的行使也应当遵循正当程序,错误行使司法权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笔者通过承办最高人民法院函复建设部稿,进一步加深了对该类问题的认识,试图通过本文理清房产登记机关协助执行中存在的几个问题,以抛砖引玉,引起广大业界人士更加深入地研究。  相似文献   

2.
房地产档案协助执行是指房地产档案管理部门通过提供房地产档案信息来协助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对当事人房产实施产权限制,包括查封、续封、轮候查封、解封等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文)(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协助执行事项时,查阅利用房地产档案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作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内设部门的房地产档案管理部门,其协助执行的责任和重要作用显而易见,但目前在协助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3.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实施后,确实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有力地保证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及时执行,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规范了房管部门协助执行行为。但是,目前相关部门对《通知》中的一些问题在认识上并不相同,需要认真研讨,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畅进行。  相似文献   

4.
《湖南房地产》2004,(3):44-46
为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及时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5.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己下发实施一年多了,这对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及时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疑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有些情况使房管部门在实际协助工作中不便于操作,笔者在此提出,和同行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6.
在房屋登记工作中,经常会遇到法院要求协助执行没有办理过初始登记房产的执行工作,如何处理才能够合理合法,成为很多登记人员头疼的问题。目前业内有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不需要实质审查,可以直接办理转移登记。其依据是《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第3条: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  相似文献   

7.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工作,200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人民法院执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工作作了比较详细的程序性规定并创立了预查封制度。  相似文献   

8.
在房屋登记工作中,经常会遇到法院要求协助执行没有办理过初始登记房产的执行工作,如何处理才能够合理合法,成为很多登记人员头疼的问题。目前业内有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不需要实质审查,可以直接办理转移登记。其依据是《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第3条: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因为这既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又不符合房屋登记要求。  相似文献   

9.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及时执行以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协助操作中也碰到一些具体问题,对如何处理这些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谈一些看法,与同行们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10.
当前,如何在房地产权属管理中做好协助执行工作,与公、检、法等部门相互协调,加强合作,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一、房地产协助执行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所谓房地产协助执行,就是对涉案房地产进行查封,其实质就是对房地产的产权和他项权利转移进行限制。目前在法院要求的协助执行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债权人要求财产保全的申请,因而房地产协助执行首先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宗房地产必须产权明晰。如果房地产尚未确权或产权不清,即使查封了,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也无法协助执行,从而难…  相似文献   

11.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进行预查封:  相似文献   

12.
2008年9月,申请人金某持《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房产登记部门申请房产转移登记,其中《民事判决书》中判决内容为:被告韩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金某办理杭州市某处房屋买卖的过户手续;《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被执行人韩某协助申请执行人金某办理杭州市某处房屋买卖的过户手续;《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内容为:一、协助办理韩某位于杭州市某处的房屋过户给金某;二、注销上述房屋的房产证。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涉及执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案件的数量大幅上升。部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直接裁定将集体土地使用权抵债或拍卖,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由此引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助执行难题  相似文献   

14.
当前,由于我国大部分地区对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管理采用的是分管体制,即土地使用权的管理职权由政府国土管理部门行使,房产的管理职权由政府房管部门行使,造成当事人单独以房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是仅需在房管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还是在房管部门办理房产登记、在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不仅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迷惑不清,两职能部门之间亦争执不  相似文献   

15.
《中国房地产》2006,(5):23-24
江苏沛县房管局法规科科长董龙启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三条规定:“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如果该法律文书的裁决与房地产管理的法规、规章相抵触,登记机关是否有权拒绝执行?  相似文献   

16.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这一条规定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当事人——包括乡镇行政机关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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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沛县房管局法规科科长董龙启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三条规定“: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如果该法律文书的裁决与房地产管理的法  相似文献   

18.
李红玉  刘连清 《活力》2006,(3):135-135
一、房地产协助执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所谓协助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与执行标的有关的单位协作、帮助执行的一项制度。所谓房地产协助执行,就是对涉案房地产进行查封,其实质就是对房地产的产权和他项权利转移进行限制。目前在法院要求的协助执行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债权人要求财产保全的申请,因而房地产协助执行首先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宗房地产必须产权明晰。如果房地产尚未确权或产权不清,即使查封了,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也无法协助执行,从而难以达到保全的目的。另外。查封始终解决不了债务纠纷问题,最后只能通过公开拍卖被查封的房地产来清偿债务,如若产权不清。权属不明,一则拍卖后的财产分割无法进行,二则会给房地产权属管理留下后患。  相似文献   

19.
法律顾问     
迟迟不兑现法院判决该怎么办广西大新县全茗镇上湖村林京问:我和爱人被人打伤,县人民法院判决对方赔偿损伤费一千元。宣判已过14个月,我们分文未拿到,还常受对方当事人的威胁,我们该怎么办?答: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判决、裁定,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该法还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据此…  相似文献   

20.
2015年3月,L市房管局收到该市中级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该市聚贤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贤公司)的一幢房产(房产权证号5093、土地权证号2256)转移给天翔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翔公司)。该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执行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资料显示:聚贤公司以该房地产向兴业银行L市支行申请抵押贷款,逾期本息900余万元未还。L市中级法院受理该银行机构起诉,依法判决后,裁定拍卖聚贤公司抵押房产以偿还相关债务。后经公开拍卖,天翔贸易有限公司以最高价860万元竞得,并以合约支付相关款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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