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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存的商标法理论认为,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专用权,而未注册商标是不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如果仅因为商标未注册而阻却了未注册商标的商标权,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均无依据,也有悖于商标使用中公平诚实原则。本文认为商标权是未注册商标取得法律保护的依据,而商标权的取得是商标权人使用商标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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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商标在未注册情况下的使用是否能够获得有效的法律途径,国内学者提出了商标在先使用全问题,以求通过法律是哪个明确商标在先使用权这一概念,并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构架来实现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为我国的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把握商标在先使用权现状,对未注册商标进行合理保护有其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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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商标注册制度存在缺陷。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有必要通过完善商标法等法律规范加强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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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蔚 《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09,(17)
本文从未注册商标存在的原因以及普通未注册商标保护的必要性入手进行阐述并提出了几点建议,以期能从法律上给予普通未注册商标以更好的保护。 相似文献
5.
商标注册制度已经成为国际上通行的制度,而商标注册的自愿性又使得在实行注册原则的国家里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并存。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包含了有关保护未注册商标的规定,只是立法形态不同而已。尽管我国新商标法增加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但保护不完善,规定不系统、不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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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我国法律是否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人们的看法不尽相同。曾经有人断言:“我国法律不保护未注册商标”。最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有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将“中化”、“惠而康”、“小肥羊”等未注册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依法进行保护。对此,社会上产生了一些争论。有人认为,将未注册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且予以保护缺乏法律依据。在此,且不论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规定,实际上已经对具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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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关于商标在先权利规定的现实意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商标权取得有注册在先和使用在先两种不同的制度 ,我国原商标法是采用绝对注册原则 ,实践证明它有很多缺陷 ,无法规制恶意注册行为 ,对未注册商标不能给予法律保护。新商标法关于商标在先权利的规定 ,调整了绝对注册原则 ,在坚持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的同时 ,突出保护了未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利 ,这就强化了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可以有效地遏制恶意注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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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取得有注册在先和使用在先两种不同的制度,我国原商标法是采用绝对注册原则,实践证明它有很多缺陷,无法规制恶意注册行为,对未注册商标不能给予法律保护。新商标法关于商标在先权利的规定,调整了绝对注册原则,在坚持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的同时,突出保护了未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利,这就强化了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可以有效地遏制恶意注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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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实行商标自愿注册制度 ,这样商标就有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之区分。商标抢注现象暴露了注册制度的弊端。新《商标法》考虑了未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正当权益。但立法对未注册商标保护还存在着不完善之处 ,以期得以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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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商标自愿注册制度,这样商标就有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之区分.商标抢注现象暴露了注册制度的弊端.新<商标法>考虑了未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正当权益.但立法对未注册商标保护还存在着不完善之处,以期得以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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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法定义务及立法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商标注册坚持自愿为主、强制为辅的原则,市场主体在绝大多数商品和全部服务项目上都可以径直、简便地使用未注册商标.然而,径直、简便不等于随便,不等于没有法定义务和责任需要履行.本文探讨此类市场主体在使用未注册商标方面必须承担的义务,并以此为维度,提出立法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未注册商标管理制度,规范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和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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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提示 中国地域广阔,由于法律对字号与商标的不同保护方式,使得品牌重名的现象非常严重.一般而言,企业都是在当地发展,一般不会产生品牌冲突现象.但是,对于特许经营企业而言,跨区域经营是必然的选择.所谓"树大招风",对于未注册商标的特许经营品牌,由于跨区域经营,使得品牌冲突成为必然.本案例提示,在企业成立之初,重视品牌的法律保护,及时注册商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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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域广阔,由于法律对字号与商标的不同保护方式,使得品牌重名的现象非常严重。一般而言,企业都是在当地发展,一般不会产生品牌冲突现象。但是,对于特许经营企业而言,跨区域经营是必然的选择。所谓“树大招风”,对于未注册商标的特许经营品牌,由于跨区域经营,使得品牌冲突成为必然。本案例提示,在企业成立之初,重视品牌的法律保护,及时注册商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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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法条既涉及对除商标权之外的诸如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其他在先权利的保护问题,也涉及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保护问题。本案是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制止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及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的典型案例之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