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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从不同的视域看会有不同的法律性质,从公司设立者角度看,其是设立者依据私法自治精神,来共同缔结的自治性工具,旨在实现设立公司的自由,排除公权力的不当干预;而从公司组成者的角度看,其是规制公司人员的依据,具有类法规范性。自治性是公司章程的对外属性,规范性则是公司章程的对内属性,其本身是对接自治与规制的公司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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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重要性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章程是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定,经全体公司股东一致或多数同意,直接约束公司、股东、经营管理层,并规定公司组织及运作规范、权利义务分配的基本规则的自治法规,是成立公司必备的法律文件。作为公司领域的重要制度,公司章程内容涉及方方面面,贯穿公司的设立、运作,以及解散整个过程,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被称为公司的宪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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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设立的法律性质,在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本文认为,公司设立是公司前行为,其与公司成立有显著的区别。发起人协议是公司设立的基本行为依据,与公司章程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文件。公司设立就是以发起人协议为基础的合同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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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几个发起人在设立协议中约定:设立协议的内容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时,以设立协议的内容为准。这种设立协议的条款能生效吗?如果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给股东一部分股权,实际该股东是零出资,又想让其享有股权,只能分给他一部分出资额,是否可以另外约定股东之间的实际出资比例,可以以设立协议的方式约定吗?那这协议的效力和公司章程的效力以哪个为准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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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础性法律文件,作为设立公司的必备条件之一,具有严格的法定地位且不能随意更改。那么作为的法定地位且不能随意更改。那么作为现代公司治理的重要原则之一的自治原则,是公司章程中最重要的上位概念。单纯从公司治理理论或公司治理实际操作层面都不能完全使之得到诠释。所以,正确、全面地理解公司章程中的自治原则,更有助于对公司治理的深层认识与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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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在公司的运行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修正后的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对公司法一些规定的替代权利,进一步鼓励公司章程的个性化,实现公司自治。制定出完善的符合公司实际需要的公司章程将对公司的良好运行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是,公司章程在彰显个性的同时,也可能会出现一系列新的问题。本文拟对以上问题做出分析并发表作者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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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公司实现自治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是我国公司法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必须要求具备的法律要件之一。通过的章程拟定和内容的学理分析,从章程形成过程与公司设立程序以及章程与《公司法》的关系等负面,试就章程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做一梳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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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在制定或者修改的过程中,可能由于某种原因而导致其效力存在瑕疵,从而导致公司章程的整体或部分无效。公司章程规范着公司组织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公司需通过公司章程来实现自治。解决好公司章程的效力瑕疵问题有助于进一步推进公司在市场经济中发挥其自治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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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起人是指参与公司设立活动,认缴出资(股份),制定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对公司发起人身份的认定,应坚持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相统一的原则。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对公司发起人进行不同的分类。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事实上,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事宜的将来的股东扮演着发起人的角色,公司法上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充当发起人角色的将来的股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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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章程几个法律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公司章程几个法律问题的探讨王和平,魏勤学公司登记由审批制转向准则制,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其中将企业的设立由政府行为或准政府行为变为投资人的自主行为是至关重要的。而投资人的行为自主,以投资人的意思自主为前提。因此,在以准则制为基础的公司登记体制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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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16条之规定对理解公司对外担保与公司章程的关系,存在诸多分歧。本文认为对其的解释应为:公司原则上有权对外进行担保,不受章程限制,公司章程明确禁止公司对外担保的,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章程对担保金额有限制规定的,超额部分无效或在担保决策程序符合章程修改程序的情形下有效;公司章程规定了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关的,公司应当遵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对“利害关系人”进行担保时,未实行“回避”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担保无效,但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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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 Lina 《中国对外贸易(英文版)》2011,(23):52-54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作为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从该条规定可知,差额补缴责任的主体为公司成立后发现的特定的瑕疵出资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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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丽娜 《中国对外贸易(英文版)》2010,(14)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作为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从该条规定可知,差额补缴责任的主体为公司成立后发现的特定的瑕疵出资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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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组合并设立新公司过程中财税政策分析及会计处理1.重组合并前的内部工作程序。在重组合并设立新公司前期阶段(即原目标公司尚未注销前),被合并企业应按照各自订立的公司章程规定,履行以下工作程序:(1)董事会决定合并契约。参与合并的各公司董事会应召开董事会,拟定相关重组合并契约。合并契约必须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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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甲、乙两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未就股东死亡后其股权如何处理作出约定。2008年9月,甲车祸死亡,其子丙要求继承甲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股东乙坚决反对,并拒绝协助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丙向工商部门咨询如何申请继承股东资格登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