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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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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2年1月15日,最高法院下发《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给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开了个“小门”。2003年1月9日,最高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对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适用范围、前置  相似文献   

2.
赵勇 《湖南审计》2002,(3):32-32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法院将会受理在证券市场由于虚假陈述而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此举将在制裁目前证券市场存在的许多民事侵权行为和保护中小投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有利于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法治化进程。  相似文献   

3.
2006年1月1日,新的《证券法》生效。但是新的《证券法》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方面没有做出任何突破。就目前情况而言,广大投资者仍然只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9日出台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确定的诉讼条件提起诉讼《。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若干规定》第六条同时规定:投资人提起…  相似文献   

4.
目前,我国关于证券侵权行为方面的法律条文主要有四个:(1)2001年9月2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2)2002年1月15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3)2002  相似文献   

5.
熊进光 《企业经济》2003,(11):189-190
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1、15)(以下简称《通知》)以来,股民状告上市公司要求损害赔偿的案件日益增多,银广厦、红光实业等公司均因虚假披露信息而受到股东的起诉。从各地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的情况来看,在涉及虚假陈述行为的界定、责任主体范围与责任形式、因果关系与过错的认定、赔偿金额的确定等方面仍存在许多难点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审判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1月9日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  相似文献   

6.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下达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有违规行为的执业机构和人员,情节严重的,投资者可提起诉讼,追究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因此,会计师事务所一旦诉讼失败,就要有足够的赔偿能力.但目前我国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所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对巨额民事赔偿还只是杯水车薪.国外事务所普遍采用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值得我们借鉴.本文试对在我国实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提出几点拙见.  相似文献   

7.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信息披露不够全面及高溢价收购等不当行为导致中小投资者投资损失。中小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申请赔偿存在投资诉讼成本高、耗时久的障碍。民事赔偿发起需要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前置程序,造成诉权不能有效行使,同时存在民事赔偿执行不力,拿不到赔偿款的情形。对此,可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设立金融法院等方式,降低中小投资者民事诉讼成本;通过优化民事诉讼发起条件,扩大民事诉权的范围;通过对独立董事起诉、现金执行、股权质押、纳入失信名单及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等方式建立多元化赔偿体系。  相似文献   

8.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然而这些进步还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和实验性特征。本文揭示的科龙公司虚假陈述案暴露出我国现行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在前置条件、诉讼方式等方面的不足。因此,认真总结其经验教训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有着积极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9.
李胜辉 《企业经济》2005,(6):184-185
由于我国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一直没有真正地建立,在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众多投资者尤其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建立证券民事赔偿制度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10.
20 0 3年 1月 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司法权正式介入了保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领域 ,使投资者可以针对虚假陈述的不法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获得民事赔偿。这必将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产生强大的震撼作用 ,从而有效遏制当前日益严重的会计信息造假行为。本文以《侵权行为法》为基点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 ,对审计项目责任人认定及其责任分担进行研究 ,以期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能有所借鉴 ,减少执业风险。一、上市公司会计虚假…  相似文献   

11.
对信息披露侵权者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有利于加大虚假陈述的成本,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遏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的动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从性质上说是一种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会计信息质量缺陷及其两者因果关系,归责原则适用于过错推定原则,责任主体的认定应以与信息披露具有关联性为标准,在诉讼方式上应采用团体诉讼。会计信息虚假陈述其根源在于制度问题,目前迫切需要从制度上研究解决会计信息虚假陈述问题。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会计法颁布实施22周年之际,被称为“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的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尘埃落定。经过庭前谈话和质证,作为被告的公司及其董事长对投资者的索赔表示没有异议,并与部分投资者达成和解。绝大部分类似案件以这种方式结案,调解撤诉率达99%。在开庭前和解,避免了开庭的繁杂程序,对于原被告双方可谓大团圆式结局。  相似文献   

13.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1.9规定》)第十八、十九条对因果关系的认定采用了信赖推定原则,即只要投资人买入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而且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或更正日)前买入并造成损失的,法院即可判定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除非被告能举出反证。这实际上意味着法院推定在上述期间买卖证券并遭受损失的所有投资者都受到会计信息虚假陈述的影响,因而免除了他们证明因果关系存在的举  相似文献   

14.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商品;现阶段在审理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时,判断审计报告真实性的现实标准只能是"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会计、审计标准是衡量法律真实的直接依据;对审计报告"重大事件"的认定应优先采用"投资者决策标准";审计报告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四种形式;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应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适用于过错推定原则;在认定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时,既科学又符合现实的方法是:信赖推定与事实推定相结合;同时,要建立完善的应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措施。  相似文献   

15.
虚假陈述是指单位或个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陈述,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本文试就虚假陈述行为的重大性标准的确立以及民事赔偿因果关系的确定作一番简单的讨论。  相似文献   

16.
法务会计在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自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冈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来,截至2004年底,各地法院共受理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件2000多件.却只有不到二十个案件得到判决,而且ST嘉宝、红光实业、黎明股份与圣方科技均是以和解的形式出现.绝大多数民事诉讼案件至今悬而未决。即使是受理的案件.每个案件从立案到最终执行.每推进一步都需要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大庆联谊从立案到终审判决历经3年.ST渤海从开庭到一审判决历经2年半.东方电子从立案到开庭历经1年半.银广夏从受理到一审判决历经2年半f彭松,2004)。可以说,证券民事诉讼经历的是受理难、:开庭难、判决难的艰辛路程,中小投资者维权异常地艰辛。从案件庭审情况来看.造成案件悬而未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控辨双方经常在“财务报告是否虚假陈述”、“责任主体是否存在过错”、“虚假陈述与损失之间因果联系证明”、“投资损失如何计算”等几大焦点问题上争执不下。由于这些问题既涉及法律知识,又涉及相当复杂的会计专业知识.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法官的相关专业能力范畴.致使法官也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  相似文献   

17.
虚假陈述与投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应如何认定?这是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中公认的难点问题。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18、19条针对上述问题,借鉴成熟证券市场的做法,  相似文献   

18.
随着上市公司会计丑闻的不断出现,每一个有关证券市场民事诉讼的法律法规颁布,都引起广大股民的注意。然而,已有的法律法规实在有如杯水车薪,难以满足客观需要。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现状会计责任中的民事责任在国外,特别是英美法国家中是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现象。然而在我国,民事责任在会计法律责任体系中的地位不突出。我国主要在《民法通则》第106条,《证券法》第62、63、69、161、202以及207条中,简单地提及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标志着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的有条件启动。紧接着,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这是我国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第一个系统性司法解释,填补了司法实践适用法律的空白。尽管如此,建立一套更为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民事赔偿制度在我国仍是极为迫切的。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性质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9.
一、完善虚假信息陈述民事赔偿责任规范势在必行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改革与发展,上市公司已经逐步走上规范的信息披露的轨道。但部分上市公司通过操纵会计行为,利用虚假的信息陈述,侵犯中小投资者的行为屡屡发生,屡禁不止。特别是从1997年的琼民源案件,到后来的红光实业、郑百文、猴王股份、亿安科技、银广厦、蓝田股份、麦科特等公司的虚假信息陈述,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后果。  相似文献   

20.
周成泓 《企业经济》2006,(1):148-150
证券民事诉讼前置程序具有阶段性的合理性,但它有着一系列的消极影响,应当予以废止;目前我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诉讼形式限于单独诉讼和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应当引入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证券民事侵权赔偿案件实行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相结合的做法,因果关系依据诱多虚假陈述对市场和投资者影响的模型确定,立法应当确立诱空虚假陈述与投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实行推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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