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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1.事务所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及办理工商登记分别有什么样的效力?《公司法》第8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1998年事务所开始实行工商登记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3项的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可以设立行政许可。会计师事务作为社会中介机构,在市场经济社会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目前,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设立的审批属于行政许可行为,主要对事务所应当具备的基本专业能力…  相似文献   

2.
7月17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发布了《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协议范本》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范本》(以下简称"两范本"),这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首次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问题,从章程、协议文本规范角度发布规范性指南.  相似文献   

3.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立法回顾(一)合伙制199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并被列为第一种事务所组织形式。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合伙属于普通合伙。合伙设立的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动财产承担责任,且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  相似文献   

4.
上海会计师事务所在一九八一年元旦成立,原名是上海公证会计师事务所。因“公证”二字系司法部门专用名词,原来“公证会计师”职称亦为此改名为“注册会计师”,故自今年起改称:“上海会计师事务所”,英文名称“SHANGHAI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不变,其执行业务内容亦均按原章程规定不变。 上海会计师事务所设董事会,互推会计界泰斗潘序伦博士为董事长,中国会计学会和上海市会计学会副会长顾树桢为副董事长。事务所现有二十六位专职和兼职的注册会计师,二十多位会计专家和工作人员,由注册会计师、上海市会计学会副秘书长顾福佑任主任会计师。 上海会计师事务所经办的业务,包括设计会计制度、审计、谘询、税务和验资、企业登  相似文献   

5.
一、引言 特殊普通合伙制,是普通合伙制的特殊形式,其“特殊性”在于: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正在积极进行组织形式的改制,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也正被大家所接受.根据财政会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统计数据,截至2013年3月,我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7653家(不含分所),其中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45家,仅占0.59%.但是,在改革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去探讨.  相似文献   

6.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办56号文件精神,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帮助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向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指导转制事务所加强和规范内部治理,中注协于2011年11月11日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议范本》(以下简称范本)。范本重点对合伙事务所关注的合伙人条件、入伙与退伙、合伙人权利与义务、责任承  相似文献   

7.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活动,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保护招标单位和投标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招标单位采用招标方式委托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符合本规范的规定。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事务所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事务所通…  相似文献   

8.
中注协发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协议范本》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范本》(以下简称“两范本”)后,王军部长助理在有关工作简报上批示“这件事抓得好。望常抓不懈,列入明年工作重点,抓出明显成效来”。为了便于广大会员了解两范本内容,共同探讨如何建设。我们特别邀请参与两范本起草的法律专家和有关同志介绍两范本规范的主要目的、内容,并结合事务所内部管理中出现的热点、疑难问题,辨法、析理、答疑、解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事务所的内部治理机制。  相似文献   

9.
为贯彻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办法),帮助财政部门、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的有关规定,财政部会计司将有关问题作了解答,现予以转载。一、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1.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合伙人/股东应当“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所务的经历不少于3年”,这里的“连续”应当如何掌握?注册会计师因转所、病假、产假等原因可能会在短期内中断执业,这种中断执业是正常的。只要注册会计师在最…  相似文献   

10.
范本是如何处理后续教育制度的?职业后续教育是注册会计师行业比较重要的一个方面,它贯穿于注册会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对职业后续教育的基本定义是:注册会计师为保持和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与执业水平,掌握和运用相关新知识、新技能、新法规所进行的学习与研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制  相似文献   

11.
会协[2011]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贯彻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2号),帮助指导会计师事务所顺利完成转制工作,促进会计师事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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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2010,(2)
<正>财会[20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为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水平,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我们制订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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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18日、2005年1月22日,《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分别以财政部令的形式发布。这两个文件很重要,但篇幅也很大,涉及面较广,现将两个文件中涉及中注协工作的内容作一摘录,以便工作和研究参考。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内容摘要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连同下列材料报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一)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表。(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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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被誉为证券市场的“经济警察”,其对被审单位审计报告关系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会计师事务所在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行为不仅破坏了金融市场秩序同时还会引起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因此《证券法》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时因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然而,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下行政责任的认定往往是民事责任的前提,就我国目前实践而言,行政责任的认定存在诸多不足,注册会计师基于其专业性及公众的合理信赖而对审计业务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法律要求注册会计师在从事审计义务时要勤勉尽责,故细化勤勉尽责义务、完善行政责任构成要件是研究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法律责任的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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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中注协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修订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范本>的通知》。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性、授权性规定,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组织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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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协[2011]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了进一步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会制定了《关于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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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协[201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方案》及新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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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及相关财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赋予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自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恢复以来,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了大量的验资、审计业务,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做出了贡献。但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验资不实或验资虚假的情况确有存在,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了不利作用,有越来越多的会计师事务所因此受到惩罚。会计师事务所因虚假验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函(1996)56号文、法释(1997)10号文、法释(1998)13号文的形式予以司法解释,但仍显得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对验资单位承担验资不实责任的条件认识不一,在实体处理上对验资单位承担责任的方式、范围、顺序不统一的现象。本文依照法理和我国的立法精神及司法实践就验资单位验资虚假的民事责任中的几个法律问题作如下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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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 三、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 28.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变更备案证明材料有无具体规定? 由于事务所变更情况比较复杂。办法没有对各种变更事项规定具体证明材料。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办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对备案材料作出具体规定。 29.财政部门收到事务所变更备案材料后,是否可以发文表明同意备案? 备案只是一种告知,不存在同意或者不同意备案的说法。为明确备案责任,建议接受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向备案的事务所出具书面回执,注明收到的材料以及日期。但回执上不应当有表明同意与否或者批准与否的文字。财政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满足设立条件情况的,应按照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30.分所发生变更、终止的,应当由事务所(总所)备案还是由分所的备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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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1日,中注协正式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议范本》(以下简称《范本》)。针对《范本》制定的背景、原则、主要内容等,中注协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记者:请您谈谈中注协制定《范本》的主要背景和重要意义。中注协负责人:事务所组织形式问题,是行业的重大制度机制问题。从欧美国家的发展实践看,目前事务所主要采取合伙形式。事实上,1994年施行的《注册会计师法》就将合伙制列为会计师事务所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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