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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东莞市台商协会与太平区海关举办了一个座谈会。期间,企业就转厂、备案、核销、进出口及其他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也是加工贸易企业经营运作中都碰到并一直关心的问题。本刊将这些问题转呈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作一一解答。自本期起,本刊将连续刊出上述五部分问题及解答。请有关企业留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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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海关在执行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中遇到的问题,7月13日,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2007年第35号公告(关于针对海关在执行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问题).该公告对有关政策适用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并自2007年7月2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该公告不一致的,以该公告为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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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稽查司稽查二处 《中国海关》2007,(5):21-21
企业稽查是法律赋予海关的一项对进出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能,在《海关法》、《海关稽查条例》等法律规范性文件中对企业稽查作了明确的界定。海关企业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以及其后的3年内,依法对被稽查人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以行使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稽查发现企业问题、验证企业诚信守法状况的职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