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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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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对于激活土地生产效率和提高土地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着现实困境。"三权分置"缺乏充足的法律保障和制度设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难度大,土地经营权市场化运行的流转机制尚未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困难,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工作进展缓慢等问题需要认真研究与解决。应从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完善确权登记措施、加强承包地流转的监管工作、研究农村承包地经营权的抵押融资问题、积极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几个方面探索和丰富"三权分置"的具体实现形式、寻找问题的解决方法及保障措施。  相似文献   

2.
新形势下中央为破解承包地流转、利用的困境,提出"三权分置"政策,但由于土地改革的渐进性和现实中各地区的差异性,政策中"三权"难以与法律中的权利衔接,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地改革的推进。鉴于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成功经验,应当从"三权分置"的现实需求出发,梳理土地经营权的生成路径选择,以回应"三权分置"政策的价值追求,并实现政策中权利与法律权利的对应与衔接。此外,应将"三权"置于土地经营法律关系运行中加以分析,构建承包地"三权"动态运行的法律框架,以推动承包地"三权分置"由政策向法律转化。  相似文献   

3.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现状剖析和法律规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禁止以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而以其他方式承包并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今年一号文件明确指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因此,以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法律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   

4.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具有身份属性的财产权利,其身份属性通常会因承包人的户口迁移造成其流转困境.通过法解释学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展现流转困境形成的过程并寻求破解之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困境的实质是发包人、承包人以及流转相对人的利益冲突.为建立持续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以及安全的农地流转市场,应实行农村土地有偿承包制度,祛除蕴含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身份因素,使之成为一种独立的物权和纯粹的财产权利.  相似文献   

5.
结合我国2018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承包地经营权抵押、流转的制度安排,承包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在很大程度上无法适用我国现行物权法规定的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更多时候需要采取创新的实现方式。可以将出租(转包)、入股等流转方式和托管确立为承包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创新方式。在承包地经营权抵押专门立法中,借助农村土地制度的概念体系来构造承包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方式的相应规则,是一种较为可取的做法。  相似文献   

6.
新《农村土地承包法》贯彻三权分置政策,重构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制度、权能体系和流转体系,并强化了该权利的稳定性。修正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身份属性和保障功能得以固化,并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了自物权或所有权的性质,成为家庭承包制下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的重要机制。随着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在关联的提升,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新法上晋级为物权性土地经营权的母权。适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功能转向和属性变化,正在制定的民法典物权编应当进行科学的回应,一方面巩固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法成果,另一方面弥补其修法之不足。  相似文献   

7.
江苏省东海县是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服务试点县和江苏省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具有扎实的土地流转和金融创新基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在此政策指导下,连云港市委农工办和人行市中心支行联合东海县委县政府推动建立了土地确权登记、农村综合产权价值评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以及建立风险缓释基金等工作制度,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  相似文献   

8.
<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依法享有的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的权利。关于农户承包土地是否能抵押的问题,在法律上和政策上存在着一定的分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4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7条有同样的规定。可以说,在法律层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是一项近乎  相似文献   

9.
《农村经济》2021,(8):1-6
对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性质存在"物权说"和"债权说"等不同观点。从法律规定背后的经济关系分析,土地经营权流转是一种土地租赁关系,土地经营权本质上是一种土地租赁权,属于债权性质的权利。对土地经营权进行登记是对土地租赁权的一种物权化保护方法,这种登记加强了特殊情形下土地经营权的法律保护效力,但是,这种登记并没有改变土地经营权的债权属性。完善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可以结合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特点,采取灵活的土地经营权登记方式;区分土地经营权转让和转租,对通过转让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土地经营权予以登记;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把土地经营权登记纳入城乡不动产统一登记。  相似文献   

10.
研究目的:探讨"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面临的法律问题,并设计相关法律制度。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研究结果:(1)可采取土地的年租金(或年均收益)乘以土地承包期剩余年限的方式对土地经营权予以作价,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标明其作价的出资额;(2)公司转让土地经营权或以其设定抵押的,应经农户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宜;(3)公司利润不宜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的方式分配;(4)当公司破产或解散时,土地经营权应归属于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5)可构建公司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准入制度、设立对公司使用承包地的监督机制。研究结论:《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应为"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方式以及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公司运作、监督等提供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1.
《民法典》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土地经营权与基于所有权产生的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均存在债权一元论、物债二分论、物权一元论等论争。本文综合运用文义、体系、目的等解释方法,对两类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和担保依次进行再解读。土地承包经营权上土地经营权宜以五年为界物债二分,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宜以登记为界物债二分。但是,《民法典》第339条中分置次级用益物权的出租与入股宜分别缩限解读为转包与股份合作。流转期限五年以上土地经营权的物权设立及其抵押应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流转期限五年以下土地经营权宜以再流转收益质押并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已登记的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的物权设立及其抵押应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未登记的不能用于担保。允许承包方自设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亦应允许集体自设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抵押。《民法典》中两类土地经营权的规定,推进了更具中国元素的物权理论与物权制度的创新发展。  相似文献   

12.
何虹  许玲 《农村经济》2013,(6):44-49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使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临农地权属争议、土地流转不规范等问题。因此,应完善登记效力,明确农民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制定《集体土地登记法》,实现农村土地的权利化和市场化。  相似文献   

13.
研究目的:探究乡村振兴视域下,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法律规制。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文献研究法、历史研究法。研究结果:基于防控农地流转风险的法政策考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5条对工商资本设定了"资格项目审查"和"管理费用收取"等多项法律规制。依法理视角检视,上述规制存在"审查范围过宽易于诱发违约"、"管理费用收取缺乏充足法理依据"等诸多不合理性。研究结论:为完善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法律规制,首先应限缩审查范围、取消"管理费用收取",同时通过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健全土地经营权市场退出机制等综合举措加以制度上的统筹规划,以期实现政策鼓励与法律规制的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14.
学术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没有明确结论,实践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处理也不统一。“三权分置”改革政策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等法律中的落实,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提供了新路径。“三权分置”视域下,土地承包权既有身份属性,更有财产属性,可以有限制地继承,而土地经营权既不具有身份属性,权利主体也不受“户”的限制,完全可以继承。论述了“三权分置”视域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15.
兰萍 《农村经济》2003,(8):17-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下称《土地承包法》)于 2 0 0 3年 3月 1日起已正式实施。《土地承包法》以法律形式确认有关农地制度建设的一系列方针、政策 ,其核心内容是保障农民拥有长期的承包经营权 ,以期实现 :①稳定农民的土地承包期限 ,使农民树立对承包经营权的预期信念 ,进而形成有效的农业投入和积累机制。②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分析 ,稳定农民的土地承包期限 ,实际上是强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强度 ;建立合理的土地流转机制 ,关键是要处理好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转让中的保护问题。具…  相似文献   

16.
正我国现行涉及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但这些法律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定不够详细具体,对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存在诸多制约,难以全面规范流转行为、保障农民集体成员权的实现和土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土地承包权流转法律规范的缺陷,还表现在《农村  相似文献   

17.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是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运用,并不是农民要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目前,我国在法律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有所限制,针对此,我国应积极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相关规定,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有法可依。除此之外,我国还应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体系,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提供必要的保障。  相似文献   

18.
研究目的:通过解释论调适由承包农户流转产生的土地经营权和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之间的体系冲突。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研究结果:土地经营权的性质界定应坚持一元论,将农户流转产生的和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一体界定为债权。两类土地经营权上设立的担保物权应统一定位为抵押权。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应类推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采登记对抗主义,期限五年以上的具备登记能力。"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不是该类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研究结论:未来须在解释论和立法论上进一步研究土地经营权体系冲突如何化解。  相似文献   

19.
农地信息不仅是国家干预农地资源配置的决策来源,亦是市场机制配置农地资源的核心元素。在"三权分置"的背景下,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应当以信息规制为路径,成为连通市场横向层面与国家纵向层面之间农地信息的制度平台,实现农地信息的有序流动。但对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解析之后发现其存在多种缺陷,导致农地信息失灵。由此,我国应当从制度理念、破除身份属性桎梏、登记生效模式、流转登记类型、登记内容等方面对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20.
农村土地集中经营缓慢前行的症结在于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面临主体困境、期限困境、转让困境、继承困境、抵押困境与入股困境。这些困境的存在既有法律原因,也有制度原因,通过对这些困境进行深入探讨,笔者提出有效的措施必须"对症下药",既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制度,设定"永久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转让的风险控制,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承认土地承包经营的抵押权及健全土地承包经营的入股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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