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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如何办理纳税申报问题
(一)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人在主动申请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5号令,以下简称《征管办法》)的规定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受理纳税申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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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开具发票后 ,发生销货退回的 ,在收回原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 ,方可填开红字发票 ;发生销售折让的 ,在收回原发票后 ,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然而 ,对原发票不能收回时 ,如何开具销售退回、折让发票 ,该文件没有规定具体的操作方法 ,下面分别加以说明。1、不能收回原发票的销货退回 ,由购货方出具有效证明和收据。包括 :原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不能退回发票的原因等。销货单位凭此证明填开红字发票 ,并将发票联和证明附于存根联后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审查 ,凭红字发票记账联和收据作销货退回的账务处理 ,冲减营业收入 ,自然也冲减了增值税销项税额。必须指出的是 ,如果是既退货又退货款 ,购货方收据应注明是支票还是现金 ;如果是只退货不退货款(销货方尚未收款) ,则购货方收据上应注明是转账 ;如果是部分退货 ,则按上述全部退货方法处理后 ,重新就未退货部分开具发票。对于销售折让 ,则按全部退货方法处理后 ,重新开具销售发票。2、如果没有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证明 ,也未收回原发票 ,销货方不允许填开红字发票 ,也不能冲减营业收入和销项税额 ,而只能作期间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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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会计版)2006年第1期刊登了湛忠灿同志的《随同商品出售单独计价包装物的会计核算小议》(以下简称《湛》)一。《湛》以企业销售啤酒为例,将包装物销售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将包装物销售成本计入其他业务支出,因此在包装物的销售价格低于其成本价格的情况下,会使其他业务利润出现负数。《湛》指出,包装物的销售价格低于其成本价格的部分是由于销售相应商品(啤酒)导致的,这项损失应由其所包装的商品(啤酒)负担,并作为营业费用处理,即销售包装物利润以零为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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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分析、借鉴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14个阶段的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及国内外(主要是国内其他省市)有关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经验,建议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中有关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内容,并提出完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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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公司为设备制造安装公司。按照该公司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主营业务,既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可以开具安装业务发票(营业税发票)。该公司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客户既要求制造,又要求安装,比如设备制造费500万元,设备安装费100万元,按照税法的规定,这种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照“经营主业”的划分原则,只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开具安装业务发票。这样一来,公司税负加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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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销售与收款循环所涉及的主要凭证和会计记录
在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健全的企业,处理销售与收款业务通常需要使用很多凭证和会计记录。典型的销售与收款循环所涉及的主要凭证和会计记录有以下几种:①顾客订货单;②销售单;③发运凭证;④销售发票;⑤商品价目表;⑥贷项通知单;⑦应收账款明细账;⑧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⑨折扣与折让明细账;⑩汇款通知书;(11)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12)坏账审批表(用来批准将某些应收款项注销为坏账的、仅在企业内部使用的凭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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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税负率的确定,既要反映企业纳税的实际情况,又要科学公平合理,必须将现行税法与现行会计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又符合我国的《财务通则》、《会计准则》,只有这样,税务、审计等检查部门才能做到有章可循,而不是将税法与《两则》等会计法规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作为税务人员不仅要熟悉税法,还要熟悉财务。坚决纠正上前征管上购进的商品无论销售与否都可抵扣销项税额的错误做法,只有这样才能打击当前利用虚开发票、帐外销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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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崇军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6(5):14-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以后对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提出了明确的标准和要求。本文针对鉴定结论作为合法行政证据必须具备的要求,从发票鉴定的范围,发票鉴定人的鉴定资格,发票鉴定的程序。发票鉴定的文书等方面探讨如何完善发票鉴定制度,以确保税务机关作出的发票鉴定结论具有证据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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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企业的蓬勃发展,面向全国的营销网络越来越庞大,企业纷纷在异地建立销售分公司或办事处开展商务活动,形成了“总机构——异地分支机构——客户”的经营模式。总分支机构在缴纳增值税时,一般有以下三种纳税模式。第一种模式:总机构将货物移送至异地分支机构时,不开具增值税发票,账务上仅作移库处理。异地分支机构收到总机构货物后入库,登录库存明细账,会计人员不作其他任何总账处理。为了经营上的方便,异地分支机构未进行税务登记,每月从总机构领取空白发票,向客户发货的同时直接以总机构的名义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收取货款,月末将发票和货款邮汇给总机构,由总机构在当地缴纳增值税。在上述业务处理中,总机构违背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即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总机构应当在移送货物时缴纳增值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规定,受货机构只要发生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收取货款这两种情形之一的,就应当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因此,上述异地分支机构的做法也是违法的。第二种模式:总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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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见 《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3):34-35
北京联保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于1997年3月在工商业局注册,公司性质是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金鹰、执行董事王. 营范围为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建筑材料、医疗器械等。公司成立后唯一从事的业务就是保险代理。1997年6月,金鹰通过中保财产保险北京丰台区方庄 办事处主任武某与丰台区支公司签订了《委托保险代理合同》,又同中保财产保险北京崇文区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门市智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建立了(再)W工理关系,从事机动车险(代理)业务。金鹰、任宁伟见“埋单”有利可图,即合谋印制假保险单证用于所代理的机动车保险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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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会计在反倾销中应用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成本因素在应对反倾销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1.成本因素是反倾销胜诉与否的关键。
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简称《协议》)规定,如果某一产品由出口国销往进口国的价格低于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对内销售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围的商业,那么该产品的出口销售被视为倾销。如果倾销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类产品的销售,或由于出口国国内巾场的特殊情况,不允许对此类销售进行适当的比较,那么倾销产品的倾销幅度应通过同类产品出门至某适当第三国的可比价格加以确定,或通过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上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的合理金额及利润加以确定。可见,在接受反倾销调查中,应诉方举证出口产品不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标准成为胜诉与否的关键。而成本是价格的基本组成部分,产品成本的计算会直接影响价格。因此,成本因素是确定倾销与否的最根本标准,也是企业应对反倾销调查中最关键的环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