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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公正、客观与否,直接关系到破产人、债权人的利益以及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因此,国外破产法均规定了严密的监督措施,我国现行破产法虽也有涉及,但毕竟相当粗略,不利于对破产管理人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加强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研究,对完善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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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但是,新制度关于破产管理人的相关配套制度尚需建立,以便增加新制度的可操作性.作者从细化破产管理人的职能要求、建立,临时破产管理人制度及构建行政机构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等三方面论述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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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但是,新制度关于破产管理人的相关配套制度尚需建立,以便增加新制度的可操作性。作者从细化破产管理人的职能要求、建立临时破产管理^制度及构建行政机构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等三方面论述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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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核心机构,其源于债权人自助。规范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条件和责任,首先要明确其法律地位。关于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各国破产法存在较大分歧,但这种争论只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破产管理人主要承担违反勤勉忠实义务而产生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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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制度是约束破产管理人行为、保障利害关系人利益以及完善破产法律制度的共同需要。我国《企业破产法》在借鉴国外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建立了我国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追究体系,根据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定义务轻重不同导致其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其责任方式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法院强制措施。但是对于法律责任承担要件和具体内容,还有进一步完善之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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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院决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是否合理,学界一直有争议,如果由债权人会议决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也存在不足。所以融法院和债权人等利害人共同来决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的制度已成为世界各国破产法发展的趋势。破产管理人报酬数额的多少对破产管理人职业化道路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分配合理的报酬极为重要。从效率的角度来看,清算组成员获得报酬有利于破产程序的高效运行,同时对于管理人聘请的必要人员的报酬也不能一概从管理人报酬中支付,分不同的情况从管理人报酬中支付或从破产财产中支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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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破产法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与清算组制度相比,具有主体地位独立、权限范围广泛、组织结构科学等优势。但现行破产管理人制度在选任范围、选任方式及选任时间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建议彻底废除清算组制度、采用双轨制选任方式、建立临时破产管理人制度等,以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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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企业破产法》具有多方面的创新点:担保债权优先于职工债权;国有企业破产不再享受“特殊照顾”;建立管理人制度;适用范围扩大;金融企业破产问题;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严格规制破产不当行为;引入重整制度;跨国破产问题等。本文就《企业破产法》的主要创新点进行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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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破产法》的创新点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修订后的《企业破产法》具有多方面的创新点:担保债权优先于职工债权;国有企业破产不再享受“特殊照顾”;建立管理人制度;适用范围扩大;金融企业破产问题;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严格规制破产不当行为;引入重整制度;跨国破产问题等。该文就《企业破产法》的主要创新点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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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荣浩 《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22,(1)
以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的效力为中心,对破产债权争议的仲裁管辖做出如下建议:一是破产受理前,债务人与他人订立有仲裁协议的,无论仲裁程序是否已经开始,该仲裁协议应当由破产管理人继续履行。但是,仲裁协议涉及《破产法》第四章规定的专属于破产管理人的权利的,仲裁协议无效。二是破产受理后,破产管理人提前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并取得法院许可后,可以通过仲裁与他人解决债权债务争议。三是仲裁裁决具有一裁终局的效力,虽然不能直接在破产程序中执行,但是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凭证,该凭证只接受程序性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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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内容存在一些缺陷.而本文认为,应当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企业唯一的破产原因;选任破产管理人时,应当实行以债权人会议选任为主、以人民法院指定为补充的形式;关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规定,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提出若干改进措施,期望能够进一步完善破产法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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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破产管理人应当如何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息成本是决定法律制度的有效性的主要因素。基于这个理论。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新破产法草案建立的一项新制度,但到底破产管理人该如何定位?它应该为谁的最大利益服务,从大的角度讲,这关系到整个破产制度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从小的方面说,这关系到破产管理人这一职业在我国的生存和发展。笔者主要从信息配置的角度,论述了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应该代表债权人的利益。并指出这一设计的原因和优点,是基于理性人制度的假设和我国目前现状的考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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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约定条款的效力认定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与破产法目标实现之间矛盾关系的冲突点。破产解除条款与《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中的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具有功能上的一致性,为避免合同僵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上应认定有效,只有管理人确认继续履行合同符合程序条件和实质标准时,才否定其效力。而破产变更条款会实质性阻碍破产法目标的实现,原则上应认定无效,只有在符合概括式豁免规则时,才认定有效。概括式豁免规则可参考英国破产法中的公允对价理论、瑕疵资产理论和善意的商业安排理论等进行规则设计。以破产解除条款与破产变更条款为一般模式,明晰破产约定条款的效力认定规则,是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办理破产"便利化的有效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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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企业面临各种各样的营业风险,破产重整成为解决企业危机的有效手段,注册会计师逐渐显示出其在企业破产重整项目中的显著优势。文章基于破产重整的特点,分析破产重整中对注册会计师能力的要求,以《破产法》为依托,总结出在破产重整中,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担任管理人、实施清产核资审计、开展管理人财务咨询、外部投资者并购财务咨询、债务人重组财务咨询、不良资产收购处置财税咨询等服务实现业务创新,并简述破产重整的成效和启示,旨在为相关从业者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