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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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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仕春 《新西部(上)》2007,(8X):100-100,10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海洋立法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所建立起的海洋法律制度第一次对海洋法各个领域作了系统而明确的规定,标志着在世界范围内的海洋新秩序的确立,同时也对各国构建国内海洋法制指明了方向。该文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立法意义出发,分析了该公约涉及的主要方面,进而阐述其对于我国海洋法立法的启示,以及对我国现有具体问题的解决。  相似文献   

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海洋立法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所建立起的海洋法律制度第一次对海洋法各个领域作了系统而明确的规定,标志着在世界范围内的海洋新秩序的确立,同时也对各国构建国内海洋法制指明了方向.该文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立法意义出发,分析了该公约涉及的主要方面,进而阐述其时于我国海洋法立法的启示,以及对我国现有具体问题的解决.  相似文献   

3.
海洋法的理论与实践表明作为海洋自由首要内容的海洋航行自由的内涵与外延不断变迁。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体系化认知海洋航行自由提供了基本框架和依据,同时亦可推论出海洋航行自由与海洋资源开发分别构成公约的主线索与主题。海洋航行自由与国家主权、海上安全、海洋环境保护以及海洋资源开发具有密切关联,并且具有多样态的属性。考察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资源开发体系和海洋争端解决实践可以发现,从某种意义上看,海洋航行自由与海洋资源开发的冲突属于终极意义上的冲突,而协调两者关系对于完善海洋航行自由制度具有重要价值。在理解国际法的国内法逻辑、海洋法公约的"整体性"解释需求以及海洋资源在海洋划界中处于核心地位等不同进路之上,解决海洋航行自由与海洋资源开发之间的冲突,对海洋航行自由进行体系化解读是必要的。海洋航行自由体系化的模式是对航行自由限制与资源开发限制的融合。中国应该及早为完善海洋航行自由制度形成"国内法机制"、凸显海洋航行自由体系化的立法理念以及敢于在敏感海域强化资源开发与管理立法,并且善于通过国际组织的途径来完善海洋航行自由制度。  相似文献   

4.
李江棋 《魅力中国》2010,(35):143-143
“和谐海洋”倡议是继“和谐世界”理念之后,我国对国际社会的又一伟大贡献。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主的国际海洋法在维护世界海洋秩序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为沿海国开发利用海洋、有效管理海洋和维护海洋权益提供了机遇,但《公约》的实施也不可避免的在各沿海国的海洋建设中产生了不和谐因素,亟待修正和完善的内容。本文即围绕和谐海洋建设中国际法治建设问题展开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引起对建设和谐海洋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的重视.  相似文献   

5.
战磊 《魅力中国》2014,(10):7-8
1982年联合国海洋会议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濒海国家的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下来。自《公约》实施以来,国际社会在海域划界和岛屿争端问题上争议不断。本文通过对白礁岛的岛屿争端、马尔维纳斯群岛争端和澳大利亚与东帝汶之间的海域争端为例,分别探讨了国际法院仲裁、武力解决和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这三种国际常见争端解决机制对我国钓鱼岛争端的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6.
本文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分析了我国海洋权益面临的现实问题。探讨了我国维护海洋权益的策略:临时安排与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维护海洋权益的基本方针:加大科技和资金的投入是维护海洋权益的重要保障:加强对争议海域的实际控制是维护海洋权益的主要途径。  相似文献   

7.
<正>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历经9年(1973-1982),150多个国家和实体经过十一次会议艰辛谈判,在平衡不同制度国家与利益集团的利益之后达成的成果。《公约》旨在为国际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包括国际海底资源开发在内的各项法律制度.以便利国际海洋交通、海洋资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及研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  相似文献   

8.
向海洋进军     
1996年5月15日,我国正式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它标志着我国全面接受并履行这一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并承担权利和义务,同时这也是我国海洋管理与国际接轨的新的起点。海洋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息息相  相似文献   

9.
中日钓鱼岛争端主要涉及岛屿主权归属和东海海洋权益两方面。从国际法的原则来看,钓鱼岛的主权属于中国。中国最先发现并获得其主权,日本所主张的“无主地先占”的原则根本不能成立。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及国际实践,钓鱼岛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过程中不应被赋予划界效力。  相似文献   

10.
本文针对菲律宾将中菲南海争端提上国际仲裁以及中国不接受仲裁一案的争议焦点,分析了中国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驳斥菲方诉求的理由。认为,菲律宾就南海争端对中国提起的国际仲裁,不符合根据《公约》附件七提起强制性仲裁的必要条件。中国有权依据《公约》第281条、第298条之规定驳斥菲国起诉。  相似文献   

11.
2001年5月,联合国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生效6年后的一份缔约国文件中提出:人类社会进入了海洋时代.在人类历史上,海洋曾经孕育了灿烂的文明.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今天,海洋不仅是各国经济资源流动的通道,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极其重要的空间.事实上,世界主要海洋国家早已把开发利用海洋、发展海洋经济作为缓解陆...  相似文献   

12.
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的领土,这是不争的事实,也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但是由于拥有优越的战略位置和丰富的油气资源,南海周边各国不顾中国对南海享有的主权,纷纷抢占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建立军事基地、进行经济开发、挑起渔业纠纷甚至武装冲突。特别是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产生以后,各国对海洋权益的关注与日俱增,这就使得南海成为各方争夺的对象,现在南海诸岛为“六国七方“割据的状态。如何通过国际法维护我国南海的领土完整,南海成为我国领土问题的又一个困境。  相似文献   

13.
党的十八大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高度,明确部署了"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的战略任务,对海域空间开发优化问题提出了迫切要求。文章首先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依据,从海域的自然属性出发,阐述了我国蓝色国土与陆域国土空间开发的关系,并分析了两者在整个国土空间开发布局中的地位与作用。在深入分析我国海域空间开发面临的形势和挑战后,文章从贯彻海洋功能区划、围填海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优化我国蓝色国土空间开发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14.
有关海洋飞越自由的主要国际公约是《海洋法公约》和《芝加哥公约》。除了国际公约和国际习惯外,国际法不禁止的国家行为也可能对海洋飞越自由产生限制,设立防空识别区就属于具有这种限制作用的国际法不禁止的国家行为。防空识别区的有效性不仅来源于国际法不禁止,而且来源于沿海国维护国家安全的正当性,因为海洋飞越自由既有被保护的必要,也有被滥用的可能,而滥用海洋飞越自由会对沿海国的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因此,各国享有的海洋飞越自由与沿海国享有的划设防空识别区的自由是契合的。就国际法的法律性质而言,防空识别区是在国际法不禁止的情况下,沿海国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的正当性所采取的以识别为主要目的的预防性自卫。作为预防性自卫,它的法理依据来源于作为国际习惯的加罗林测试,但防空识别区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识别为正当使用武力提供更多的判断依据和预警时间。所以,我国东海防空识别区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不妨碍海洋飞越自由。  相似文献   

15.
菲律宾的目的是要把对黄岩岛的虚假主权变成事实,这显然是对国际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蔑视与挑衅,但永远改变不了中国对黄岩岛拥有无可争辩主权的事实。  相似文献   

16.
一、前言台州地处浙江中部,经济活跃,人口密集,海岸线漫长,港湾优良,历来是对外交往的海上门户。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台州范围内的领海和内水面积约6910平方公里,连同可以管辖的毗连区和大陆架,海域面积达8万平方公里。辽阔的海洋国土以及丰富的海洋资源,为台州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了优越的条件。当前,国家正在实施发展海洋经济战略,浙江省  相似文献   

17.
张本 《特区展望》1998,(2):13-15
一、建立渔业开发基地的基础条件分析 (一)自然资源基础 根据七届全国人大的决定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南省管辖200多万平方公里的海域,约占全国海洋国土总面积的2/3,其中大陆架面积83.258万平方公里,海域辽阔,为建立渔业开发基地提供广阔的拓展空间。  相似文献   

18.
《环球财经》2009,(6):24-24
5月11日,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及《公约》缔约国会议的有关决定,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关于确定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初步信息,这次提交的文件,涉及中国东海部分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而此前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日本等国就争议海域岛屿、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划分,采取了诸如国内立法等一系列动作,并向联合国抢先提交了自己的划分主张。  相似文献   

19.
刘国土 《浙江经济》1998,(12):56-57
《联合国海洋公约》(在我国于1996年7月生效,以下简称《公约》)是联合国有史以来最为重要的、最为广泛的多边条约,是人类和平利用海洋、全面管理海洋和调整世界海洋关系的法典。《公约》第一次以世界公认的法律形式,确定12海里领海制度、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和不超过350海里的大陆架制度、国际海底  相似文献   

20.
辛欢 《魅力中国》2014,(25):302-303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政府声称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文称为UNCLOS)为依据,就中菲南海争端启动强制仲裁程序。菲方此举的真实目的无非是想通过此种方式使中菲南海争端国际化,获得国际舆论上的优势,从而以强制仲裁的方式侵占中国在南海的部分岛礁及附近海域。面对菲律宾的这一举措,中国采取了不参与仲裁程序的态度和立场。本文将通过梳理菲律宾针对此次仲裁提出的诉求及其所谓的“法律依据”,得出菲方主张的不合理性和非法性,并且就中国如何以国际法和事实为基础影响仲裁庭的活动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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