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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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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税收征纳》2013,(3):40-41
(2012年11月16日财税[2012]85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相似文献   

2.
本文分析了我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经济性重复征税问题,探讨了股票股利是否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从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与税收公平等问题,提出了我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3.
《会计师》2012,(23):80-81
<正>财税[2012]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相似文献   

4.
为进一步规范股息红利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减免税政策有关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一、财税[2005]102号文下发之日后(含当日)上市公司实际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符合上述规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按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税政策将多扣缴的税款退还个人投资者;税款已缴入国库的,由财税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并由扣缴义务人退还个人投资者。二、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  相似文献   

5.
财税[2012]85号2012年12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  相似文献   

6.
董琳 《财会学习》2014,(2):52-53
正一、股息红利税税收政策的背景股息红利税是指以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为计税基础,按一定比例征收的一种个人所得税。近年来,我国一共对股息红利税进行过两次调整,分别发生于2005年与2013年。我国之所以对股息红利税进行调整,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背景:一方面,股息红利税政策调整顺应世界发展潮流。部分学者认  相似文献   

7.
为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以下简称财税[2012]85号文)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  相似文献   

8.
《会计师》2019,(14)
<正>现就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相似文献   

9.
2013年开始实施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引发业界对全流通时代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的热议。税收优化理论带来了该问题的适用性考,即证券税制变革要坚持方向性、适度性和公平性的原则。通过国际比较,发现多数国家适用股息红利免税或低税制度,鉴于此,我国股息红利征税改革的最终走向是归集抵免法。  相似文献   

10.
我国证券市场的税收问题与对策辛达扬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主要从四个环节征税:一是对股份制企业向股东派发的股息和红利征个人所得税,由股份制企业按股东应得股息、红利金额的20%代扣代缴;二是对股票的交易、转让、继承和赠予等股权转让行为征收印花税,具体征税时...  相似文献   

11.
《税收征纳》2008,(12):40-40
国税总局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专项检查.检查重点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等。  相似文献   

12.
李刚为 《福建税务》2001,(10):12-12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件第十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件下发后,各地执行不一,广东省率先向上市公司送股征收个人所得税,进而各地税务局纷纷发现上市公司具有巨大的个人所得税税源。上市公司为此反响颇大,对送股征收个人所税的合理性、公正性产生怀疑。笔认为这项政策的出台,在理论上难以有合理的解释,在现行的证券市场上也无法操作,部分投资的利益遭到侵犯,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13.
《财会学习》2014,(8):8-9
正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  相似文献   

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5.
《会计师》2014,(15)
<正>财税[201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相似文献   

16.
, 《财会学习》2012,(12):6-7
政策背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人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  相似文献   

17.
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所谓"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1)当实行按次计征时,每次取得所得的时间为纳税义  相似文献   

18.
《税收征纳》2005,(9):I0009-I0009
为进一步规范股息红利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减免税政策有关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9.
本文通过计量经济学中"自然试验"和"双重差分估计"的方法来估计2005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率变化对公司股利政策的影响。研究发现,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下降是股利增加的重要因素。实证结果表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下降促使公司增加其股利支付,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完善股利税收政策对于提振股市,增强投资者信心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0.
咨询台     
《会计师》2005,(5)
1.我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有意把本公司积累的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请问,该行为是否视同分红?个人投资者要缴个人所得税吗?(湖北省张文军)答:对此问题,税法明确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8]333号)文件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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