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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权利告知制度[1]是行政复议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7条确立了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在此之前,相关的告知规定散见于规范行政行为的各单行法律、法规中。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的确立,被称为《条例》的"一个亮点"。[2]但是,与域外的救济权利告知制度相比,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尚不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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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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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是又一部规范我国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它对提高税务执法监察效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为了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新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税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