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11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邮政企业作为通信服务部门,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并且应严格履行对用户的承诺,否则就会导致用户的索赔问题。近几年,邮件的逾限投递就引起了很多赔偿法律官司。由于《邮政法》和《民法通则》、《合同法》对赔偿问题的规定不同,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对赔偿多少、如何赔偿常常引起争议。本文就此发表一点个人的看法,供有关人士和相关部门参考。 一、邮件逾限的法律责任认定 我国《邮政法》对邮件运递的时限没有规定,《邮政法实施细则》也只是在第七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 相似文献
2.
3.
4.
问:国家有关部门对投递录取通知书有什么要求?答:教育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05〕12号)规定,各地邮政部门在收寄2005年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的通知书邮件时,一律投递到收件人本人,严禁积压、捎转或随意退回。教育部高校学生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业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的通知》也强调,新生录取通知书必须投到收件人本人,不得转投处理。虽然上述文件针对年度制发,但其中关于投递录取通知书直接投交收件人的制度具有普遍约束力,邮政企业应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5.
现行邮件损失赔偿制度存在法律位阶低、赔偿范围界定不尽科学、未明确除外责任等问题。文章提出《邮政法》的修订应在坚持限额赔偿原则的前提下,全面总结实践经验,通力吸收借鉴先进立法理念,对邮件损失赔偿制度进行完善与创新。 相似文献
6.
7.
8.
邮政业务委代办网点算不算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印刷品、包裹都能作为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进行受理吗?邮件延误是否可以援用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无法投递且无法退回的给据邮件多长时间方可销毁? 相似文献
9.
为了保障民众迅速、准确、安全地寄递邮件,邮政企业在邮件处理过程中,制定并严格执行了“交接验收、勾挑核对、平衡合拢”这一三项基本制度,从而明确了邮政内部各环节、各人员之间的责任界限。三项基本制度的贯彻落实,有力地保障了邮政生产的平稳运行。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社会大众对邮件时限的要求越发迫切,而邮政三项基本制度所涉及的环节和人员又太多,执行中耗费大量的邮件处理时间。很显然,传统的三项基本制度与时限的冲突愈发激烈。 相似文献
10.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管理作出了新的法律规定,填补了法律空白,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进行了规范,限定了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在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义务外,还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些规定对邮政企业规范劳务工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1.
2008年春节,胡锦涛总书记来到广西南宁邮件处理中心慰问节日工作的邮政职工,对大家说:“邮政事业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们要更好地发展邮政事业,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邮政服务”。总书记对正在深化改革的中国邮政提出了新的要求和发展目标。如何更好地发展邮政,这就要求邮政的发展要有一个明确的战略定位,科学发展的思路。本文拟从中国邮政的核心竞争力、产业定位研究出发,力求提出符合中国社会发展实际、科学的中国邮政企业战略定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