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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爱和 《金融经济(湖南)》2009,(9):42-43
由于涉及操作复杂和公平性质疑,沿用13年的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定为工伤的规定,可能被废除。国务院法制办7月24日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送审稿),向公众征求意见.这是2004年该条例实行以来的第一次大规模修改,核心的修改就是在征求意见稿中删去了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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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删去了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而事实上,这一类型的工伤究竟是存是废,在实践中争议很大。笔者比较赞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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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工伤保险最引人注目的事情莫过于《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颁布。该征求意见稿中最受公众关注的又是其中关于删除”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工伤”的规定,由于群众反响强烈,其最终命运尚不可知。其实,关于此种工伤类型,修改与彻底废除两种声音都由来已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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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国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其中有多处改动:如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再是工伤;发生工伤后的相关待遇,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将由工伤保险基金买单等,引起了社会上广泛的争议。面对这种变化,职工该如何投保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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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事故导致的工伤,因机动车对职工的生命、健康权侵害这一法律事实,形成人身损害民事侵权和工伤两类法律关系,产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和工伤补偿责任两种法律后果。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对机动车事故导致的工伤补偿待遇的规定,与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下称266号文)相比有诸多不同。这使得因机动车事故工伤的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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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洪某是一化工公司员工,2010年11月16日因工作事故受伤死亡,公司未给洪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日,洪某亲属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在2010年12月24日作出洪某属工伤的认定决定,2011年1月4日分别送达洪某亲属及公司。在计算洪某工伤待遇时,洪某亲属与公司产生争执,公司认为洪某工伤认定在2011年1月1日前已作出,计算赔偿标准应按旧《工伤保险条例》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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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工伤类型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对解决工伤认定实践中出现的主要问题,作了一些很有价值的变动,特别是在工伤认定范围的扩大上,将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交通事故伤害、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这有益于保障职工上下班途中的安全,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但同时又在第十四条第(六)项增加了“非本人主要责任”作为此类工伤的要件,这在实践中存在操作的困难,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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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至十六条是工伤认定的实体性规范,第十七至二十条以及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则是工伤认定的程序性规范。工伤认定的程序包括工伤认定的管辖、申请、受理、审核、回避、决定、送达和争议的处理。在讨论程序问题之前应当说明的是,《条例》规范的工伤认定的对象,是那些与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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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工作中遭遇车祸、意外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之后,在得到肇事方民事赔偿的同时,还能否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四川的李天祥经历3年的诉讼,发现全国各地的情况不尽相同。按照江苏、河北等地的规定,这种情况的工伤职工可获得足额的工伤保险补偿,即所谓“双赔”;而在四川、安徽等地,只能获得民事赔偿低于工伤保险补偿的差额,即所谓“补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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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许多退休人员退而不休,以返聘等方式留在工作岗位上继续工作,工作过程中万一不幸发生伤亡事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否有职责作"工伤认定"?继续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是否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政策?其权益应如何保障?行政实务的通行做法全国各地对于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工伤问题所持意见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明确规定不予受理工伤认定。如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受伤害人员是用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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