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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6,(15)
在建立和谐社会历史进程中,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不仅成为损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大“公害”,而且也是与和谐社会极不相称的不和谐音符。事实证明,这些不平等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干扰了和谐社会的建立,一是引起了大量的消费纠纷。二是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造成了某些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因此而言,没有一个和谐的消费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就很难实现。其实很多行业规定消费是可以对其说不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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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等格式条款并不构成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不应当被认定为违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此等格式条款实施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监管部门对餐饮企业格式条款的监管应当注重监督餐饮企业使用格式条款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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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平等格式条款的概念及其特征
不平等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内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目前它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内,主要是一些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行业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惯例,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限制.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它一般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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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时代》2003,(18)
什么是霸王条款? 所谓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它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内,一些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行业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惯例,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限制,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目前,这些霸王条款已经成为束缚、阻止消费者依法维权的障碍之一,并引起广大消费者的强烈不满。 经济学家、北大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海闻教授:所谓霸王条款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于消费领域,原因有二:首先是生产者和经营者处于垄断地位,消费者别无选择;其次是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不知道自己可以选择什么。海闻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是打破垄断,要打破垄断,就必须引进市场竞争,只要有了充分的市场竞争,消费者就可以对其产品和服务进行自由选择,在这种情况下,谁再制定霸王条款,谁就会失去消费者。对于那些不能够引进市场竞争、自然垄断的行业,政府就必须站在消费者立场上对其进行管制才能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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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被称为上帝的消费者常常在享受这一尊称的同时.却被迫无奈地接受着商家诸多不平等的格式条款。一些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制定台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等格式条款时只强调权利。不注明法定义务,甚至向消费者强加不平等条款迫使其就范。为让广大消费者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揭露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本栏目特地收集一些消费领域中典型案例提供给各位消费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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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佳欣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4,(1)
网络购物以其方便、快捷深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但电商大量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进行交易,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何创新监管方式,提升执法效能,加强电商不平等格式条款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已成为工商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试从电商不平等格式条款的现状、消费者权益受损的表现形式以及工商部门对电商不平等格式条款的应对措施进行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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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凝聚了强烈感情色彩的情绪化表达。对此,有学者这样定义:所谓“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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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乙方———严把采购合同质量关陈桂兰邓学忠合同,是指法人或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定。所谓不平等格式合同,就是多由供方事先将不平等条款规定在固定格式的合同中。其特点之一就是无质量条款,或将质量条款搞得含糊不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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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对不公平消费者合同条款的监管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戴嘉鹏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4,(3):19-23
近年来,我国消费合同中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日益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英国在消费合同监管方面堪称全球之楷模,是消费合同条款立法最早、行政监管手段最完备的国家之一。本介绍了英国消费合同条款立法、行政监管的一些做法和实践,希望能对我国的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立法与行政监管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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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网上购物已经成为一种新的消费时尚,越来越多的消费合同通过网络订立。格式条款也被经营者广泛采用,但是格式条款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被写入网上合同,为更好地保护网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现行网上购物合同中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我们应从立法、司法、行政三方面对其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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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明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5,(4)
对格式条款的使用,只有很少国家仅限消费领域,包括本文做比较研究的目标国中国和德国,对格式条款的使用都不限于消费领域,而是对整个商事领域都适用.但是德国民法典却明确其对一般交易条款的规制仅限消费领域,所以本文仅就消费领域的格式条款规制对中、德两国相关制度进行对比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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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海斌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6,(12):7-9
格式合同由于其定型化、反复使用的特点有利于当事人节约交易时间和交易成本,符合现代经济生活需要,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它在供水、供电等垄断性行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行业,以及商品房买卖、汽车销售等大宗消费品领域中已成为现代经济交易的基本形态,广泛而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日常生活。但由于格式合同制定者基于其独占、垄断地位或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强制性规定一些于己有利、于消费者不利的条款。这些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对合同相对人,尤其是消费者利益损害巨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谓之“霸王条款”。一、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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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格式条款合同制度的概念及价值评析 格式条款合同又称格式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并不与对方协商而与不特定的多数人之间所订立的一种合同形式。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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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岩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5,(4):52-54
消费合同在主体地位和订约过程上与一般合同有较大的区别,带来对消费合同条款效力的 认定不能完全依照传统合同法的理论。消费合同的条款有格式条款和约定条款,文章在分析违法的格 式条款、违反公平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后,提出来尽合理提示义务的格式条款无效的观点;在指出违 法的和违反公平原则的约定条款无效后,提出了以约定有利的原则判断约定条款的效力,以期对消费 者权益进行的有力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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