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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行基于它和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对开证申请人承担审查单据义务。当信用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时,开证行负责付款。在处理业务过程中,银行承担着法定的义务,必须严格遵守,否则会经常面临极大的风险,甚至会被提起诉讼。一、合理谨慎地审单义务(一)审单义务的基本内涵。根据信用证“抽象独立性原则”,银行只就单据表面进行审查而不介入基础交易之中,当单据与信用证相符时即负有付款义务。这说明开证行对单据的审查是形式审查而非对基础交易有效与否或履行与否的实质审查。如果开证行基于实质审查的结论拒绝支付,受益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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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信用证软条款这一角度,分析信用证欺诈,表现为开证申请人为了争取交易的主动权或者出于欺诈目的,在信用证中设置附加条件的条款。从信用证软条款的含义、特点入手,对信用证软条款进行简要研究与分析,重点研究软条款设置方式与识别上,使我国出口企业充分认识到信用证软条款的危害性,并提出出口商加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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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中,开证行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情况下凭规定单据的确定付款承诺,构成了信用证被广泛接受的重要基础。然而一旦出口单据丢失,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便显得模糊,这种情况下开证行的责任如何,本文结合案例试做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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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中,开证行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情况下凭规定单据的确定付款承诺,构成了信用证被广泛接受的重要基础.然而一旦出口单据丢失,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便显得模糊,这种情况下开证行的责任如何,本文结合案例试做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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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抽象原则是信用证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石,但如果卖方(受益人)确有欺诈行为,进口商可以依据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要求法院签发止付令,禁止银行对信用证付款。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6月12日法(经)发(l989)l2号《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的有关规定,欺诈发生时,进口商可以申请法院止付信用证下款项的依据。然而止付令一旦滥用,则会对进口商的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害。一、止付令签发的条件(1)法院签发止付令,仅适用于有充分证据证明的信用证欺诈。所谓民法上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假象或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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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运输保险关于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普遍采取“仓至仓”条款的规定办法,即规定保险责任自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发货人仓库开始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的海上运输和陆上运输,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但在实际业务中,保险人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按照“仓至仓”条款得到保险赔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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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霸王条款”的含义“霸王条款”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噪音”,是今年“两会”热议的话题,媒体和公众高度关注的焦点,中国消费者协会把从今年3月开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活动”作为2005年“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年”主题活动的重头戏。全国消费者积极举报在购买商品、享受服务时遭遇的各种不平等格式条款——“霸王条款”。格式条款就是格式合同中订立的条款。那么,什么是格式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格式合同是当事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又称为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合合同,一般条款或约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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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当事人一方为保证履行合同先行预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价金或其他财产的有价物。合同履行后,定金则应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一般应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或主合同的担保条款)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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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燕华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7,(4):61-61
所谓申请执行期限,就是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期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上述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无正当理由超过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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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贸易法“301条款”就是当别国有“不公正”或“不公平”的贸易做法时,美国贸易代表可以决定实施撤回贸易减让或优惠条件等制裁措施,迫使该国改变其“不公正”或“不公平”的做法。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是美国贸易代表利用贸易政策推行其价值观念的一种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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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永生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8,(11):60-62
[前言]在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处理过程中,如果我们熟悉国际惯例,了解游戏规则,并在实务中熟练地掌握运用,就能在业务过程中处于主动地位。有时,在可能的情况下,我们还应拓宽思路,灵活运用各种手段,力争最大限度地维护己方客户的合法权益。下面的一则案例就是我行在出口信用证业务中当客户遭遇了“软条款”陷阱的情况下,利用国际惯例规则,步步紧逼,成功地追讨回出口货款的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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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一般反避税条款的立法条文规定
(一)法律条文规定。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中,第四十七条如是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调整”: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中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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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运输保险关于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普遍采取“仓至仓”条款的规定办法,即规定保险责任自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发货人仓库开始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的海上运输和陆上运输,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但在实际业务中,保险人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按照“仓至仓”条款得到保险赔付。索赔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风险损失属于承保的保险范围;第二,所遭受的损失与发生的风险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三,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损失时对于保险具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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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场鱼产品赊销帐务处理存在的问题,归纳起来有以下4种:①将发票的“销货发票联”直接入了购货者的“应收销货款”帐户,借记:“应收销货款”科目,贷记:“销售”科目。②将“销货发票联”交出纳作现金收入处理,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销售”科目。③将“销货发票联”暂不作收入处理,待以后收回货款后,再作销售收入入帐。④在鱼产品赊销时不开发票,待以后收回多少货款,再开多少款的发票,作销售收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