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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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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物权法》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章中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这就为业主在共有建筑物内设置法人组织治理机构奠定了法律基础。  相似文献   

2.
《物权法》生效已经五年了。虽然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然从法理上确立,作为建筑物管理主体的业主自治组织却并未普遍地建立起来,已经成立起来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也普遍地运作困难。由于缺乏统计数据,无法准确知道全国已经成立的业主委员会的数量和比例,但从见诸报端的报道来看,各省市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比例估计在20%左右,全国的比例不会超过30%。而据称全国物业服务企业有近6万家。这么多物业服务企业,在建筑物管理主体缺位的情况下,已经工作了几十年了,这是一个需要反思的事情。  相似文献   

3.
对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公信方法我国采用登记要件主义,权属登记是业主明确其享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必要保证。当前权属证书记载的是套内的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因此建筑面积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联系紧密。而依据当前(分摊)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界定并不清晰,这给房地产销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行使以及物业服务带来了诸多麻烦。本文试从建筑面积测算规范入手,阐明建筑面积概念、外延及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间的关系,从《物权法》角度探讨建筑面积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有效对接。  相似文献   

4.
“业主知情权”的概念,并未在《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明确出现,但对业主知情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已有所体现。毫无疑问,《物权法》第七十条中“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的规定,是业主知情权的来源。该条款中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采用“三分法”,即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相似文献   

5.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全体代表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2007年8月26日.为衔接物权法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国务院对其2003年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修改.其主要内容是将物权法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章中有关物业管理的内容写进“条例”,比如说.业主表决权的变化、业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诉权、物业管理的定性,等等,  相似文献   

6.
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作为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的最高意思机构。业主大会之下,设有业主委员会,作为意思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管理事务。对于业主管理团体的法律人格问题我国目前尚未定论,法国、德国、日本、我国香港的物业管理法律制度均确认业主管理团体的法律人格。笔者认为其法律性质为非法人组织,并肯定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的说法,在诉讼中享有诉讼的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能参与诉讼的范围限于保护业主的共同权益。  相似文献   

7.
一、业主与业主--权利主体意识的培育 (一)一锅煮的产权"火锅"如何分食? 专有权和共有权是相对独立而又不可分离的权利.作为相对独立的权利,区分所有人可以分别行使之:对专有部分行使专有的权利,对共有部分行使共有的权利.作为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复合要素,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不得将其分离.这是各国立法-致公认的原则.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结构中,专有权占主导地位,共有权居从属地位,即专有权的效力及于共有权:专有权是产生共有权的前提,专有权的范围决定共有权的范围.因此,在一区分所有建筑物上,区分所有人取得了专有权,便当然取得共有权.因此,划分专有权和共有权的范围就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目前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小区的车库和车位到底归谁所有?对这个公众格外关心的问题,物权法草案五次审议稿有新"说法",即"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最新版本的物权法草案还明确,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相似文献   

8.
2007年8月26曰,为了与《物权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国务院对2003年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以下将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简称为“新《条例》”),其主要内容是将《物权法》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章中有关物业管理的内容写进新《条例》,比如说业主表决权的变化,业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诉权,物业管理的定性等等。增加的这些新规定可以规范物业管理行为,解决物业管理中的一些现实问题。但笔者认为,此次修改远远没有满足现实需要,一些突出的物业管理矛盾仍然无法可依。  相似文献   

9.
《民法典》中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为推进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民生工程提供了民主决策的程序,但加装电梯行为可能导致低层住户权益受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相邻关系发生冲突。司法实践中,电梯纠纷存在着由于加装电梯业主表决规则尚不明确、对低层住户的补偿标准不明、法官在个案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等司法难题。对此,需要加强街道、居委会的指导作用,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社区的智慧治理,进一步优化相关政策,促进民生工程依法顺利落地,发挥法院在政策推行中的能动作用。  相似文献   

10.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土地利用开始向立体化方向发展,越来越多的高层建筑拔地而起。高层建筑在缓解居民住宅紧张的同时,也产生了新型的民事法律问题——建筑物区分法律问题。其中,业主的专有产权和共有产权界限不清,小区内公共部分的权属争议等问题尤为突出,逐渐成为引发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之间民事纠纷的常见问题。另一方面,在《物权法》颁布以前,  相似文献   

11.
《物权法》第一次用专章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规制予以表述,在法律层面上初步建立了我国建筑物所有权制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基于共有权基础上的共同管理权。《房屋登记办法》及《房屋登记簿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房屋以基本单元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房屋一并申请登记,并与房屋基本单元的登记簿形成关联。预售许可与房产登记分属同一部门下的两个机构办理,要不要进行有效衔接,如何衔接?在这里,我们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角度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12.
对我国物业管理小区会所权属与利用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草案)第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这一规定可以说是明确规定了建筑物所有权的划分。但目前,各界对其规定仍有许多争议,而《物权法》(草案)也几易其稿,目前尚在审议当中。本刊在本期杂志上针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物业管理”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行业专家、法律界人士以及物业管理企业的领导者等业内人士,结合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在这里共同探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物业管理”问题,希望能为我国的法制建设提供一些有建设性、有价值的参考。  相似文献   

13.
王名 《经济界》2014,(2):28-29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作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社会改革、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突破口,近年来受到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高度关注。在中央层面,国务院办公厅出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意见》,这是中央政府首次颁布针对购买服务的专项政策性文件;在地方层面,许多地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力度不断加大,领域不断拓展。  相似文献   

14.
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作为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的最高意思机构。业主大会之下,设有业主委员会,作为意思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管理事务。对于业主管理团体的法律人格问题我国目前尚未定论,法国、德国、日本、我国香港的物业管理法律制度均确认业主管理团体的法律人格。笔者认为其法律性质为非法人组织,并肯定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的说法,在诉讼中享有诉讼的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能参与诉讼的范围限于保护业主的共同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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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物权法》,全国人大已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开发商、法学家、社区治理学者、律师、以及业主代表对《物权法(草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部分看法备有不同。一、公、共有产权该约定还是法定?确定了以后如何管理?毛寿龙:物权法76条,用两个方法来明确产权:一是直接规定,说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二是约定。也就是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  相似文献   

16.
业主委员会制度的缘起、现实困境与制度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卢海燕 《城市问题》2007,(2):79-82,91
认为新的"物权"形式的出现是业主委员会制度产生的法理基础,社区自治制度的推行是业主委员会制度产生的政治基础,公共物品理论是业主委员会制度产生的经济学基础;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定位不准确,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难以启动;对业主委员会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公民参与不足是目前业主委员会制度的现实困境.指出合理定位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强化政府在业主委员会组建中的作用,建立合理的组织构架,完善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机制,培养社区意识,引导居民参与社区管理,是完善业主委员会制度的制度选择.  相似文献   

17.
<正>构建和谐社区,增强社会和谐基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任务。物业管理作为与人民群众居住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对于建设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良、文明祥和的现代化社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如何发挥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作用,配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业主委员会  相似文献   

18.
<正>由谁来组织发动业主主动参与小区自治工作,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现在或许找到解决该问题的药方了。11月22日,成都首家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在苏坡街道清江社区挂牌成立。这是全国首个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试点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由社区党委领导组织建立,由居民代表推荐产生,具体职责包括13个方面,包括做好物  相似文献   

19.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但对于如何认定“首先满足”未予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  相似文献   

20.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房地产市场逐渐蓬勃,私人开始拥有房产,房屋的管理也相应发生了变革,出现了物业管理。业主组织相伴而生。一般认为,中国内地的物业管理发源于深圳,最早的业主组织也诞生于此。1994年,国家建设部发布《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规定住宅小区应当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这是国家政策层面关于业主组织的规定。至2003年《物业管理条例》及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北京业主组织有了新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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