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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的权属争议民用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之争及其租售问题,在《物权法》颁布前,就是一个社会公众特别是相关利益群体长期争论不休的热点问题。《物权法》颁布后,对该问题的争论不仅没有停止,甚至连《物权法》也被部分群众和学者戴上“产权规定不明晰”、“相关法律法规缺位”等帽子。如果今后该问题仍不能得到正确认识,那么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普通百姓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髙,私家车数量的激增,不仅车库、车位供不应求现象会更加突出,而且关于民用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及其租售问题的争议,也会愈演愈烈,乃至严重影响社会安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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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位权属登记的难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按照《物权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地下车库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就是房屋权属证书。《物权法》明确规定对不动产的权属取得只有到登记机关办理了房产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所有权才发生转移。目前,各地地下车位的产权登记做法各异。有些省市已经对地下车库包括地下车位进行了权属登记,如常州市、海口市、衢州市、武汉市。这些地区针对地下车库产权登记所需要件都制定了相关政策。武汉市房产局出台的实施细则规定:商品房的商业摊(铺)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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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物权法》出台前后,住宅小区的车库、车位权属之争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由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偏于原则和折衷,随着住宅产业的发展和汽车产业的发展,如处置不当,车位之争将会在相当长的时间持续。一、《物权法》关于车库车位的规定,为今后从经济视角解决车位之争留下了足够的发挥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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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但对于如何认定“首先满足”未予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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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目的在于加强对车位、车库的利用管理,为业主提供必要合理的车位、车库。本文试对该规定中涉及的几个重要问题作一阐述,以利于实践中把握和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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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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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是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到城市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物权法》第74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车位、车库归属问题的解决。但此条文原则性太强,不易操作,小区车位、车库归属问题在立法上应区分不同情况通过司法解释加以规定,以使《物权法》更加完善,充分保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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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开发商出售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案件的几个疑难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第74条规定了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及利用规则。但是,《物权法》的实施并没有起到完全定分止争的效果。理论界有关小区地下车库(车位)尤其是结建人防工程归属的争议一直存在,司法实践上也存在着裁判各异的案例。本文试以两个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的真实案例为研究对象,对此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物权法》第74条的正确适用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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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下车库产权归属问题,笔者认为,从《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看,似乎规划的地下车位理解为归开发商所有更为合适,但是没有明确规定。由于《物权法》与2007年10月1日才正式实施,已经无法统一各地的实际操作,所以才导致有些地方超越《立法法》的立法权限明确规定地下车位归开发商所有,且可以办证:有的地方明确规定归开发商所有,但是不能办证:有的地方对此问题没有态度,但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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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74条规定了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及利用规则。但是,《物权法》的实施并没有起到完全定分止争的效果。理论界有关小区地下车库(车位)尤其是结建人防工程归属的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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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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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购买了小汽车.随之而来的是逐渐增多的住宅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及由此引发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开发商及业主关心的地下车位问题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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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纠纷频发、开发企业与业主之间矛盾突出、车位流转困难等诸多问题的焦点在于《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当事人可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从形式上而言,该条规定确实为小区车位正名了身份、确定了流转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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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车库(或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在我国立法上和理论界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由此在实际中导致了许多矛盾和问题。
《物权法》草案第3次审议稿第76条规定:“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物权法》草案第4次审议稿将该条修改为:“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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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民王先生来所咨询,其预购了本市某小区的一套住宅,该住宅即将交付,对小区的车库、车位、会所等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谁所有、开发商能否将其出售等问题不太了解,现在《物权法(草案)》已公布交付全民讨论,想通过律师了解一下有关规定。楼律师解答:现实生活中,业主在购买商品房后,与房地产开发商因建筑区划内车库(车位)、会所、会馆等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经常发生纠纷,住宅小区车库(车位)到底归谁所有,历来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一大矛盾焦点。而将小区车库(车位)单独出售,则是开发商的普遍做法。本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中华人民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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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出台,对于争论已久的小区车位买卖问题仍缺乏明确指引和可操作性表述。日前,《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式生效,有效期5年.并于4月向媒体通报有关规定。广州备受关注的买卖车位问题有望得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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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位、停车库的归属与使用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重要问题,在我国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中,这个问题也引发了广泛的关注。本文就此问题展开讨论,针对《物权法》对于地下车库归属规定不明,权利分配不均之现状,建议应当对《物权法》第74条第2款做出必要的修改,明确产权归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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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租代售方式处分车位产生背景从法律规定可知,我国《物权法》明确了开发商可依据合法建造的事实行为原始取得建筑区划内规划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并可自主决定采取出售、附赠或者出相等方式处分规划车位、车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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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区划内停车位、停车库的权属及费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开发商依照《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