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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非法拼装汽车摩托国家发文严厉打击最近,国家工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计委、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机械工业部联合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利用进口汽车车身、摩托车关键件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活动的通知》,联手严厉打击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活动...  相似文献   

2.
近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险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对有关保证金台帐的设立办法、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合同、海关与银行的联系配合、违反监管的处罚等作了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3.
为了有效地保障人民健康和生产安全,提高社会效益,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日前就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问题发出通知,通知内容如下:一、自1998年1月1日起,除因特殊需要经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批准外,不论何种外汇来源、贸易方式和进口渠道,一律不准进口旧的机电产品。二、未经批准,各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不得对外签订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合同或有约束力的协议。二、凡进口旧的机电产品,海关按产品管理方式,分别凭国家机电产品进出日办公室、外经贸部签发并注明为旧品的《配额产品证明》、《机电产品进口证明…  相似文献   

4.
政策法规     
封杀机电洋垃圾买施“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通知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日前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1)自1998年1月1日起,除因特殊需要经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批准外,不论何种外汇来源,贸易方式和进口渠道,一律不准进口旧的机电产品。(2)未经批准,各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不得对外签订进D旧机电产品的合同或有约束力的协议。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凭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出具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的《配额产品证明》或《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  相似文献   

5.
政策法规     
我国对进口原木实行新的检疫要求为防止境外有害生物随进口原木传入,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及旅游资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外经贸部等5部门联合发布公告,从7月1日起对进口原木实行新的检疫要求:今后进口原木须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证明不带有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双边植物检疫协定中规定的有害生物和土壤;进口原木带有树皮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有效的除害处理,并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法、使用药剂、剂量、处理时间和温度,进口商应…  相似文献   

6.
政策动态     
政策动态国家规定进口棉花可以退税近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出通知,明确进口棉花可以退税。一、凡国内企业根据国家批准计划内进口的棉花,可在货物申报进口并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后,凭有关凭证按规定的申报审批程序申请退还进口增值税。...  相似文献   

7.
今年3月15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发布,并从10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首次实施召回制度,也标志着我国对缺陷汽车产品的管理跨出了实质性的一步,结束了我国多年来由于无相关法律而遭遇外国公司拒绝召回在中国境内的缺陷进口汽车的被动局面.  相似文献   

8.
从现在起经过确认的有关金融机构或法人均可为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提供担保加工贸易企业可以担保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这是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部门最近联合出台的规定。按照规定,担保机构经自行评估,可以加工贸易企业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多种形式为其出具海关认可的税款保付保函。海关即视同企业已足额缴纳保证金,为加工贸易企业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目前海关总署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已确认中国银行为加工贸易提供担保的金融机构。自去年10月以来我国加工贸易出口一直呈上升趋势。有关人士称。以担保形式缴纳…  相似文献   

9.
认证动态     
国家认监委公布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重新审批登记结果8月1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向社会公布了截止到2002年7月31日对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进行的重新审批登记结果。这是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精神对国内认证市场进行的一次全面清理整顿。这次整顿工作是根据国家认监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和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和外经贸部《关于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进行重新确认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相似文献   

10.
《财会月刊》2008,(11):78-79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石化设备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相似文献   

11.
厉力 《上海企业》2009,(3):50-52
一、“汽车零部件贸易争端”案情始末 汽车零部件贸易争端案起因于我国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等四部委2005年125号令,下称《办法》)。《办法》规定对超过整车价格60%的进口汽车零部件征收与整车相同的关税,即25%的税率,对未超过整车价格60%的进口汽车零部件征收10%的税率。欧盟、美国、加拿大相继对《办法》以及相关其他法规提出置疑,具体包括《汽车工业产业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2004年5月21日生效)、  相似文献   

12.
资讯宽频     
国家对外企管理优严并举国家外贸部最近就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发出通知,强调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其投资总额项下进口的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其他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  相似文献   

13.
从环境保护部获悉: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近日正式建立国家及地方层面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和执法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环保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信息共享机制,各级环保、海关、质检部门将及时相互通报有关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进口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固体废物.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及涉嫌境外固体废物非法向我...  相似文献   

14.
海关总署2010年11月15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97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办法共五章三十三条,分为总则、管理类别的设定、管理类别的适用与调整、管理措施的实施和附则。办法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分类管理,适  相似文献   

15.
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口原木传入我国,保护森林、生态环境及旅游资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外经贸部五部门联合发布公告,从7月1日起对进口原木实行新的检疫要求。据介绍,由于我国封山育林、启动天然林保护工程,对进口木材实行零关税鼓励政策,以及国内木材市场需求趋旺,近年来我国进口木材激增,去年达到1200万立方,是1998年的5倍。但与此同时,国外“洋害虫”也随木而入频频闯关。为此,国家五部门在公告中明确提出:今后进口原木须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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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家私企刚刚喜获自营进出口权,外经贸部今天又传出佳音: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将全部实行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这是继对国家确定的千户重点企业实行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之后,进出口经营权从审批制向登记制过渡的又一重大举措。据外经贸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自1992年外经贸部开始赋予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以来,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发展较快。目前,拥有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已达Ic708家,其出口额约占我国出口总额的Ic%,成为我国外贸出口的一支重要生力军。这次,外经贸部决定对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实行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将对增强…  相似文献   

17.
正近期,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对进口汽车开展反垄断调查。随着调查的扩大,进口汽车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关注。,以往人们以为,进口汽车关税比较高.所以价格也比较高,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专家指出,没有哪个国家允许或放任外国进口汽车在本国获取暴利,而一些跨国公司却在中国汽车市场上,通过横向限制、纵向限制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涉嫌垄断行为,大幅抬高产品价格,控制零配件销售等手段获取暴利,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专家建  相似文献   

18.
文章以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SGMW)某车型的底盘零件的尺寸偏差为对象,对车身悬架硬点的公差及四轮定位参数的公差进行分析,结合三维尺寸偏差分析虚拟软件VSA,探索尺寸偏差分析对汽车底盘零件的重要作用,对促进汽车底盘的正常使用和提高操纵性能具有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9.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汽车消费走向有法可依的轨道。  相似文献   

20.
对台小额贸易顾名思义就是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进行的小规模、小数额货物交易的贸易。多年来以民间易货形式发展起步的对台小额贸易,由于台海之间毗邻关系,主要在闽浙粤之间,这种单件量小、品种多、装卸灵活贸易近年来方兴未艾。通过这种贸易方式交易的大都以在大陆台商企业生产所需的零配件以及两岸民间相互需求的食品、农副产品等自用商品为主,具有较强的时效性,有别于正常贸易形式。为此,原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于1993年出台了《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下称《小额贸易管理办法》)将其定义为:对台小额贸易(以下简称小额贸易)是指在大陆沿海地区指定口岸经核准的对台小额贸易公司与台湾地区公司或居民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的货物贸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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