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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正案对商标法的修改情况.商标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下称评审规则)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此次商标法修改围绕方便当事人申请注册商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这三大目标,对商标法的诸多实体规定和程序事项进行了修订,既有弥补旧法空白和不足的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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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规则》(以下称评审规则)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是落实细化《商标法》(以下称新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规范商标评审程序的部门规章。评审规则自1995年11月2日起施行,经过2002年、2005年两次修订,评审规则的实施对规范商标评审程序,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适应新法和实施条例的最新修改,并解决近年来商标评审案件审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满足实践发展的新需要,总局对评审规则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并于5月28日以工商总局令第65号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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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关于代理人抢注被代理人商标案件的法律适用——“GORDON AND SMITH”及“Daawat”商标异议案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欧共体商标条例》第8条就驳回注册的相对理由作出了规定,其第三款规定:“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该所有人的同意而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商标所有人的异议下,该商标不应予以注册,除非该代理人或代表人证明其行为是合法的。”此款的立法目的在于制止代理人或代表人恶意抢注的行为,保护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权利。我国商标法在2001年10月27日修改之后,在第15条中也规定了对代理人恶意抢注行为应予以制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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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名商标的法律规定(一)立法沿革我国1983年3月1日施行的《商标法》对于地名用作商标注册和使用问题没有相应规定。1993年修订时增加了相关规定,即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2001年《商标法》再一次修订,在维持原规定外,第十条第二款增加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可以作为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注册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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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这是我国商标法实施以来的第三次修改。1982年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商标法,开创了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先河。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需要,1993年《商标法》及其配套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做了第一次修改,主要是将保护范围从商品商标扩大到服务商标,明确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增加对公众熟知商标的保护规定,并增加惩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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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对商标评审规则进行了相应的修订,为使会员单位及时了解掌握相关变化,中华商标协会于6月6日上午在京举办了商标评审实务培训班,邀请商评委法律事务处副处长徐琳对商标评审规则修改及新法下其他评审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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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以上规定是现行《商标法》关于商标争议期限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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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商标法》确立了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该立法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商标的使用,以促进公平竞争,同时也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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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规定
商标许可使用是商标权人实现商标财产权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我国商标法第40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3条均明确要求许可人应履行“备案”手续,但却未涉及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的法律效力问题。我国最高法院颁布并于2002年10月16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弥补了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该条共有两款,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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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将于2014年5月7日施行的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标法》,国务院对《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订。新修改的《条例》在便利当事人方面做出了多项规定,细化了新《商标法》一些相关条款,使其更便于操作,更有利于社会公众简便快捷地办理各类商标申请事宜。笔者认为,在便利当事人方面,新修改的《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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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基本案情第3839563号“■”商标是花生漫画公司在第3类“日化用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06年5月7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06年5月7日至2026年5月6日。2022年2月14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广州某日用品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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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获得注册后,商标权人负有连续使用义务。这是多数国家商标法的共同要求。因为注册商标长期搁置不用,不但该商标不会产生价值,发挥不了商标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而且还会影响到他人注册登记或使用,即有碍于他人申请注册和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如此,商标制度设立的意义就无法实现。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于上述情况,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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