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47 毫秒
1.
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注:本文所述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为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该法条既涉及对除商标权之外的诸如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其他在先权利的保护问题,也涉及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保护问题。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法条,从微观层面而言,是为了保证合法权利人享受应有的权利;从宏观层面而言,是为了避免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  相似文献   

2.
正《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规定是2001年《商标法》修改时,针对当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他人已经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损害在先使用人权益现象而增加的内容,目的是保护在先权利和制止恶意抢注[1]。该规定在保护在先权利和禁止恶意抢注商标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恶意  相似文献   

3.
正商号,是民商事主体进行工商业经营活动时用来标示自己并区分于他人的一种标志;商号权,是指企业对自己使用的营业标志所依法享有的专用权。对于商号权的保护,在《商标法》中体现为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标审理标准》对于适用三十一条前半段,做了详细说明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  相似文献   

4.
《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旨在给予驰名商标更强的保护,而驰名商标保护的要件不能被《商标法》的其他法律条款涵盖,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对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可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保护。案情当事人:原告(被上诉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稻花香公司)被告(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马继华案由:商标争议行政纠纷  相似文献   

5.
要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确立了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对防止申请注册商标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行为进行了有效遏制。但在该条适用过程中,有关作品构成要件及损害行为的认定标准仍有分歧,其中作品的权属认定一直是审查《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有关在先著作权与在后申请商标发生冲突问题的关键。  相似文献   

6.
一、立法沿革对于在先权利的保护,《商标法》的规定有一个渐进的过程:2001年《商标法》修改前并无在先权利的相关规定,其第二十七条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该阶段对于在先权利的保护体现在嫡标法实施细靶勘,所遵守的应是《专利法》所规定的构成外观设计侵权所须满足的条件;  相似文献   

7.
汪正 《中华商标》2014,(8):75-79
正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半段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得注册(以下统称"恶意抢注条款")。从上述条款规定的字面理解,在先使用商标的知名度和系争商标申请人的恶意是恶意抢注条款的两个适用要件。此外,商标的独创性(即商标内在显著性,通称"商标显著性")是适用恶意抢注条款的前提和重要考量因素,对该条款的两个适用要件具有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8.
汪泽 《中华商标》2005,(2):23-25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在先权利”包括在先姓名权。本文在阐明姓名权内容的基础上,结合两起案例简要论述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姓名的冲突及其解决。  相似文献   

9.
由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及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可知,商标的可注册性受现有在先权利的制约,这里的在先权利为广义概念,既包括在先的专利权、著作权,知名商品的包装装璜等权益,亦包括在先商标权.  相似文献   

10.
汪泽 《中华商标》2007,(12):65-69
根据《商标法》第31条前段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本文在阐明此规定中"在先权利"的种类的基础上,选择若干典型的商标异议案就侵害在先权利的构成要件略作分析。  相似文献   

11.
周波 《中华商标》2013,(6):33-38
正要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属于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应予以核准注册。商号不同于商标,二者在标识的识别作用、使用方式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不能将对商号的使用简单地等同于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  相似文献   

12.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以上规定是现行《商标法》关于商标争议期限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3.
当相同的知识产品分别归属于不同的著作权人和商标权人,而著作权的产生时间早于商标权时.就发生了商标权和在先著作权的冲突。根据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在先著作权应在商标确权和侵权案件中受到保护,这一点体现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中。但基于商标领域的一些特殊性。在实践中处理商标权与在先著作权冲突时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14.
胡刚 《中华商标》2015,(2):65-67
我国《商标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该条款体现了"申请在先"原则下加大对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以有效遏制恶意抢注行为的立法意图。为使该条款的适用具有明确的指导作用,本文认为以下三个问题应得到重视,并亟需尽早澄清。  相似文献   

15.
正我国《商标法》确立了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该立法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商标的使用,以促进公平竞争,同时也为  相似文献   

16.
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这表明国家已经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作为注册商标的一个种类纳入商标法,受国家法律保护。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总局令的形式颁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17.
新《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专利法》第23条作了类似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从立法本意上看,两法都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对于恶意利用知识产权不同授权部门和不同确权方式,跨部门抢注他人合法在先权利,造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对于何谓《专利法》所称的"合法权利",《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四部分第五章第7节规定是:"合法权利,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相似文献   

18.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姓名权是在先权利的一种,《商标法》保护在先权利不受侵犯。与其他权利一样,在商标法上用在先姓名权对抗商标权,也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如果不能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将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19.
由于商标只有在商品的流通环节中才能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因此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是公开的使用,附着商标标记的商品应当进入流通环节,使相关公众能够通过商标在商品或服务与其提供者之间建立相应关联。贴牌加工商品销往国外,不属于公开使用,因此,不宜认为在用于出口的贴牌加工产品上使用商标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而未注册商标只有通过使用具有一定影响时,才能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并可能获得法律保护,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是适用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的前提,并非仅用来推定商标注册人的恶意。不宜仅以商标注册人具有抢注恶意就给予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保护。  相似文献   

20.
徐琳 《中华商标》2012,(7):28-30
著作权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先权利"的一种,判定系争商标是否会损害他人的在先著作权是商标评审案件中一种重要类型。由于作品创作私密性强、证据保留困难,著作权归属的判定往往是评审案件中确认在先著作权的焦点与难点。在无法提交创作原稿、委托创作协议或其他公开发表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通常会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者包含有争议图样的在先商标注册证以证明其对图样享有著作权。本文将通过若干典型案例,探讨著作权登记证书和在先商标注册证在著作权归属判定中的证明效力。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