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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要旨: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商标侵权行为的典型样态为生产和销售侵害商标权商品(简称侵权商品),而不包括对侵权商品的后续使用。因此,一般情况下,终端消费者对于侵权商品的使用行为并不构成侵权,但对于侵权商品进行租赁等商业使用是否构成侵权则存在争议。本文认为对此不宜一概而论,当侵权商标商业租赁行为符合相应条件时,可以将此类行为纳入《商标法》规制的范围。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侵权商标商业租赁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需要综合考虑:被诉标识是否引起混淆误认;被告是否以能够感知的方式彰示被诉标识;商标系达成商业交易的重要因素;被告是否以出租为业谋取商业利益以及被告是否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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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混淆作为侵权判断标准的演变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制定商标法的国家,美国较早的商标保护是由法院根据普通法对未注册的商标保护进行判决。1837年,马萨诸塞州法院开始受理有关商标的诉讼案件。联邦法院从1844年开始受理英国制造商控告一美国公民侵害其商标的诉讼案件。在侵权诉讼当中,合理的法律依据是判断被告方的商标是否侵犯了原告方的商标权首先要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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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商标侵权判定标准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商标侵权案件。这起商标侵权案件的原告是某美国公司,被告为一家西班牙公司和两家中国企业。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在西班牙另有其人注册了同一商标,而且是在1932年取得的注册,这一事实导致该美国公司在西班牙注册该商标的申请被驳回,而本案的西班牙被告在西班牙拥有合法的权利使用该商标或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该西班牙公司在中国定牌加工一批货物计划出口西班牙,但货物在中国海关被扣。美国公司作为该商标在中国的权利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西班牙公司及中国供货商侵权,并要求没收货物、赔偿损失。本文作者试图从传统法学侵权理论和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来对比分析两者在判定商标侵权问题上存在的分歧,进而对商标侵权的构成要素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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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在金阿欢诉江苏广播电视总台(下简称江苏电视台)、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珍爱网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非诚勿扰"既是江苏台电视节目的名称,也是一种商标,江苏电视台使用的"非诚勿扰"构成商标性使用,但由于金阿欢与江苏电视台提供的服务类别不同,没有造成公众混淆,从而认定不构成侵权。二审法院在肯定了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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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变异侵权危害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据江苏省常州工商局钟楼分局组织的商标专项检查显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不断创新,商标侵权方式也在发生重大变化,以往商标侵权约有8%左右是使用未注册商标侵权,但在调查时发现一种新型的侵权方式,即注册商标变异侵权渐成为商标侵权的主要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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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侵犯商标专用权是一种一般侵权行为,适用一般归责原则,即行为人的行为违法、损害事实的发生、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满足前述构成要件的,即可判定为商标侵权。那么在以判例法为传统的英国,构成商标侵权需要满足哪些要件呢?笔者曾参与代理了德国戴姆勒公司诉三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图形商标侵犯其三又星商标的侵权案件。通过代理该案件,笔者注意到在英国判定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与在我国判定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存在较大差别,本文将对英国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评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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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近似问题是一个与侵权密切相关的问题,综合《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及相关法条的规定,可知,在注册商标本身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包括服务,以下同)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商标侵权的判断问题上,可以简单地根据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的“近似”去判断侵权的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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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关于商品类似、商标近似均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误认为判断标准,判断的时间点通常是诉争商标申请日,因此判断是否足以导致混淆通常不应当考虑诉争商标在申请日后经过使用产生知名度的情况。在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况下,诉争商标的使用行为属于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行为,此种行为在引证商标权利人已提出明确主张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因持续使用时间长而获得正当性。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才应当考虑诉争商标在其申请日后的使用和知名度,依据客观上已经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情况准许其注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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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知识产权局日前宣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取消相对理由审查的商标注册审查制度将正式开始实施。从9月3日起,英国知识产权局开始在伦敦、伯明翰、曼彻斯特、利兹以及格拉斯哥等英国主要城市组织开展一系列与实施新审查制度相关的宣传与培训活动,以保证商标申请人尽可能全面地了解商标审查制度以及与此相应的异议与无效程序的新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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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成思先生在《知识产权论》中指出,英国侵权法是始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后来才划分出“过错责任”原则,但在某些领域保留“无过错责任”原则”。笔者认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与普通的侵权不同,对于商标侵权主观过错的研究,又是学术界较少关注的领域,在行政执法及司法实践工作中,更疏于对该方面证据的收集和判断。而商标侵权问题又是横跨民事、行政、甚至包括刑事三大审判领域的问题,在WTO的三个主要部分,即商品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中,商标均与之紧密联系。同时,现实生活中,在客观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分析主观标准,对于保障法律的公正性,实现过罚相当、罪刑相适应的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见,对商标侵权归责原则的研究,对行政执法及司法实践,具有现实性和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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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商标》2023,(10):79-80
<正>第三方销售二手商品不是商标权人的真实使用2023年8月29日,欧盟知识产权局第五上诉委员会在“TESTAROSSA”商标撤销案中,指出第三方销售二手商品不构成商标权人的“真实使用”,商标声誉本身的持续也不能等同于商标的使用。法拉利公司是国际注册指定欧盟的文字商标“TESTAROSSA”的所有人,该商标注册使用于第12类和第28类的多种商品。2015年,法拉利公司引证该商标对他人商标提起异议时,被对方以不使用为由提起撤销。法拉利公司举证并抗辩指出,Testarossa是其在1984年至1996年生产的一款运动汽车,是史上最辉煌的法拉利车型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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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UGG案判例之演绎 澳大利亚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德克斯公司)是一家著名跨国企业,在中国注册的UGG商标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河南省孟州市光宇皮业有限公司(下称光宇公司)分两批申报出口了共计5900双标有UGG Grand Australia标识的羊皮靴,被青岛海关查扣,德克斯公司认为光宇公司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光宇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