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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立法权划分模式的国际比较1.美国的税收立法权划分。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政府机构分为联邦、州、地方三个层次,这三级政府均有各自相对独立的税收体系,并拥有各自的税收立法权。美国的州和地方政府有相对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可以对属于本级税收体系的税种单独立法,但分别都受到上级法律的监督和制约,即它既可以控制下级政府税收权限范围,又可以使下级政府在一定幅度内行使较为灵活的必要的职责。2.德国的税收立法权划分。德国是联邦制国家,与美国不同的是,其绝大部分的税收立法权都集中在联邦。联邦除了对关税拥有单独立法权以外,还对联邦专享税,联邦、州、地方的共享税以及各州和地方的专享税都享有优先立法权,即如果联邦尚未立法,各州有权立法;如果联邦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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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划分存在着缺乏稳定的规则、行政性特征明显、税收立法权过度集中于中央、地方隐性税收立法严重等突出问题.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划分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在宪政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的方式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分税制公共财政体制;在此框架下结合分税制其他配套制度的完善将税收立法权总体上集中于中央;赋予地方必要的税收立法权,并对其进行制约与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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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立法权的特征 税收立法权是国家立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政权机关依据一定程序制定、颁布、实施、修改、补充和废止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力。广义的税收立法权还应包括税收法律的解释权,因为任何一项税收法律都只能由制定这项法律的立法机关或经授权的执法机关负责解释。它与税收行政权和税收司法权一同构成了税权。在税收的立法、行政、司法权中,税收立法权是最基本的、原创性的权力,是税收行政权和司法权存在的前提和基础,税权划分和合理分权是其核心内容。税收立法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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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央和地方税收立法权划分中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要化解这些矛盾、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借鉴历史和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区别不同的地方税税种,分层次、有限度、可控制地下放部分税收立法权,完善税收立法体制,健全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至整个财税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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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税权划分制度评析与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UNDP中国促进减贫的财政能力建设"项目赴美培训税收科研课题组 《涉外税务》2007,224(2):31-36
美国的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各自拥有属于本级的税权,并在同级政府层面上表现为税收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三者之间的划分与制衡。本文通过分析美国税权划分的主要特点,对我国税权划分改革提出了若干建议:确定税权划分的法定主义原则、税收立法权划分的指导思想、赋予地方适度税权的具体设想、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收执法权限、建立解决地区间税权争议的协调机制、通过一些制度设计完善税收司法权的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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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立法级次高,税法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世界各国税收立法坚持宪法原则,税收的基本法律规定,一般都在国家宪法中得以体现。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对税收的立法权都明确归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同时,在立法上还十分强调制衡原则,即立法机构内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制衡,从而提高了税法遵从度和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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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确立与界定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胡宇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1999,(2):52-55
本文主要针对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的现状,论述了确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必要性、确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三条原则。在此基础上,按照“区别税种,适度分权”的思路对地方税收立法权作了具体界定,并指出需要同时进行的一些配套性改革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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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改革与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确立,我国建立了相应的中央税收体系和地方税收体系.但由于税收立法权和管理权过于集中、地方税收收入规模较小、地方税制结构不合理等,现行的地方税收运行机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应科学合理地划分税收立法权、扩大地方税收收入规模、重构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加快税制改革步伐,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地方税收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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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作为税法体系中的一般法,对税收共同性问题进行规范,用来统领、约束、指导、协调各单行税法、法规。比较分析国外税收法律体系和税收基本法的主要内容,对我国税收基本法的立法规模与架构、适用范围及税收划分、基本原则与概念的规定、权利义务的规定等方面富有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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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与我国税收立法体系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立法法》的颁布为我国税收立法体系的改革指明了方向,明确了其内部构成体系的权限与职责。依据《立法法》的规定,未来一段时间在完善我国税收立法体系的过程中,应采取的相应对策包括:尽快颁布税收基本法;逐步建立以税收法律为主、行政法规为辅的科学统一的税收立法体制;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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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税法的角度,税权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和税收司法权。目前,我国税权横向配置与税收法治目标的实现还存在一定距离,主要体现在税收执法权独大,税收立法权和税收司法权缺位。基于一般法治的理念,税收法治体系应包括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和税收司法三个方面,缺一不可。为此,税权横向配置改革应将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和税收司法权共同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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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及立法体制的改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认为税收立法改革的基本原则是:集中税权,统一税政,适当分权。将重要税种的主立法权从国务院转到全国人大手中,其辅立法权仍放在国务院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非重要地方税种的主立法权也仍由国务院掌握,同时适当增加省级人大和省级政府对非重要地方税种的辅立法权,以便建立“倒金字塔型税收立法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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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我国推行的以分税制为核心的财政体制改革,经过了几年的实践,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由于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明确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自的职能与税收渠道,使双方都取得了相对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但是,由于地方税的立法权与大多数地方税收的减免权都集中在中央政府,这种过于集中的地方税管理模式,难以适应各地千差万别的经济发展状况与税源情况,因此,很难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工作,不利于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的理财积极性,还极有可能在一些地方滋生出不规范的政府行为。本文将主要探讨关于如何建立起与分税制财政体制相适应的地方税收的立法体制问题,同时对某些地方税种在征收实践中暴露出来的法律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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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权利保障制度的立法探讨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荣建华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1,(3):28-30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由于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使我国税收立法长期以来存在着重视纳税人的义务而内税人的权利的情况,这既不利于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国家财政收的实现,而且这种税收方法上的偏颇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因此,通过对宪法的修正、制定税收基本法和完善税收程序法是建立纳税人权利保障制度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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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加元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下》2011,(3):81-82
税权包括税收立法权、执法权和征管权。税权划分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国家税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安排问题。税权划分应该尊重一国的社会经济现实基础。分税制改革以后,我国对税收征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进行了重新的分配,地方政府获得了一定的税收征管权,但税收的立法权依旧归于中央。适应分税制改革的需要,地方政府应该获得适当的税收立法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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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立法成败的关键是时其调整对象的准确界定。税收基本法的调整对象不可能是非基本的税收关系,只可能是基本的税收关系,即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形成的税收关系;不可能是最基本的税收关系,只可能是非最基本的税收关系,即纳税人个体与征税机关之间的征纳关系;在对非最基本的税收关系的调整中,税收基本法规范的是该关系中的一般问题,而不是非一般问题。在我国的税收基本法立法中能对税收基本法期望值过高,必须对其进行重新定位,制定通则法而不是基本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