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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姜卉 《中国保险》2005,(3):62-64
认真履行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是承保环节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在立法上予以完善、在保险合同中把它作为“保险人义务”进行约定并在实务中认真履行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2.
我国《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以来,都有对保险人不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则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的法律规定,然而经过2002年和2009年的两次修订,却一直没有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范围加以明确,从而引起对此法律条款的歧义乃至误判。因此,本文将以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歧义与辨析为基础,探讨保险人说明义务对。  相似文献   

3.
万盈  于伟健 《金卡工程》2009,13(7):48-48
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是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但由于现行法对此仅有概括性规定,故在实务中出现许多纠纷。本文着重对免责条款在实务操作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如何规避该风险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4.
“酒后驾车”虽然属于众所周知的违法行为,但是目前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酒后驾驶造成的伤亡的,可以当然免除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根据《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对类似“酒后驾车”不赔的意外伤害免责条款仍然要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相似文献   

5.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是保险人维持正常运营、防范自身风险所必须具备的条款,也是我国法律所允许的保险人的一项正当权利。同时,为了防止保险人滥用此项权利,我国法律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的效力也做出了一定的限制,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的义务,同时也规定了免责条款法定无效的情形。如何准确理解免责条款的内涵与外延,准确适用法律,本文采用比较法的角度,联系我国保险实践与保险诉讼司法实践情况,作了有益的探索,提出在适用法律时,应做到保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及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及防范保险欺诈的平衡。  相似文献   

6.
2009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根据保险市场信息的高度不对称性,即保险人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特点,强化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的保护,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规范格式条款。新保险法在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无效免责条款的规定上做出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本文从免责条款的性质及法律效果等角...  相似文献   

7.
保险合同中不公平条款的广泛存在严重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必须对此加以有效规制。借鉴澳大利亚立法改革的经验,目前应在保险法中赋予保险消费者对合同条款公平性的司法审查请求权。但个别协商的条款与核心条款应被排除在审查范围之外。同时还可以在坚持既有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履行方式的基础上,借鉴引入标准承保范围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缔约时保险人对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等,其主要依据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信息不对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下称《公报》)刊载的司法案例进一步明确了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和范围、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时间和形式、保险人明知投保人没有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不拒绝的法律后果,以及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标准及例外等,以便为人们的保险活动和法律适用提供指导。  相似文献   

9.
王海波 《保险研究》2011,(2):108-115
作为解决保险交易信息不对称的制度之一,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需要和保单通俗化之间互动和衔接;作为格式条款法律控制体系中的一部分,说明义务制度也需要和格式条款控制的其他方法形成衔接.同样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内部也需要达到一般说明和明确说明的区分和协调.上述角度的研究对于评价以及完善我国保险人说明范围、履行和法律效果是一种有益的...  相似文献   

10.
吴凯 《中国保险》2003,(12):46-48
近年来围绕着有关保险人履行说明特别是明确说明义务的纷争增多.由于现行的<保险法>对说明条款也未能"明确说明",使得保险双方对说明或明确说明的定义、表述、后果等各持一词,即使法官也难判是非曲直,案情相近的案子甚至可以判出南辕北辙的两种结果.  相似文献   

11.
敖雪 《金卡工程》2010,14(8):98-99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格式条款中免责条款的使用越来越普遍。但在实践中,却存在一些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在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时以免责条款加重对方义务,免除或减轻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致损害相对人的利益。这种表面上看起来是依双方合意而成立的合同,实际上违反了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社会基础,危害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私法精神。我国法律对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虽有规定,但较为简单。因此,正确理解与适用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2.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将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对象扩张解释为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与法律后果,然而从逻辑上来看,内容与法律后果无法区分,且强行区分会造成加重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违反立法宗旨、使明确说明义务对象模糊化以及破坏符合现行法律规范的司法裁判态度的弊端。故宜采文义解释的方法,将明确说明义务的对象限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  相似文献   

13.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管理活动。税务检查权是税务人员实施检查行为、监督和督促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保证和手段。对于税务检查,新《税收征管法》新增了一个条款,修改了四个条款,保留了一个条款。与原征管法相比,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检查权,明确了税务机关与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加强了对税务机关的执法制约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为稽查人员行使税务检查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规范。超越《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权力范围行使检查权,会直接侵害纳税人的权益,并可能引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因此,稽查人员正确把握税务检查的权力范围,正确行使这种权力十分重要。那么,在税务检查中,稽查人员如何正确行使税务检查权呢?  相似文献   

14.
明确说明作为保险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可追溯至1983年颁布的《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该条例第7条第1款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方应当将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告知投保方.”1995年《保险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该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相似文献   

15.
WTO《政府采购协议》例外条款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WTO的协议中,每一个法律文件都含有大量的例外条款。例外条款是用来维护特定国家利益的手段,是在特定情况下不履行协议规定的正常义务的免责条款。目前《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仍属于诸边协定,只对签字的成员方具有约束力。但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是大势所趋,《协议》本身纳入WTO多边协定也是早晚的问题。研究协议本身的例外条款对于我国在选择加入时机与维护自身利益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
在互联网保险交易中,保险代理人代为激活行为的性质、实际操作人身份举证责任的分配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分别关系到明确说明义务是否实际履行、说明对象的认定和效力等问题。对此,新近立法或未对这些争议做出针对性回应,或与原先的法律规范相互冲突。司法裁判也始终存在不同的观点,进而产生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互联网保险的投保方式不同于传统保险合同,不能仅以投保人是否对保险代理人的行为知晓和能否控制保险代理人的行为作为判断标准,而应以互联网保险中投保人的现实地位为基础,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来确定说明义务的实际履行,并确定互联网保险中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以实现其功能。  相似文献   

17.
射幸合同具有双务性、履行的不确定性和对价的不均衡性等特点.作为典型的射幸合同,保险合同具有射幸舍同的基本特征,但又与其它射幸合同有一定的区别.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引发保险合同道德风险的原因之一,而免责条款则是避免道德风险的制度保障,有其天然的合理性.我国<保险法>第18条有关"免责条款效力"的规定从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免责条款的正当性,应当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18.
温世扬  刘景琪 《保险研究》2023,(12):112-126
《保险法》第17条修订的必要性源于区分构造之弊、功能扩张之弊和制度衔接之需,为此需根植于本土制度进行完善。实现说明义务内容的功能归位,宜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转变为“重大利害关系条款”。对“重大利害关系”的解构应从两方面进行:首先,《民法典》第497条蕴含的“排除无评价可能性的条款”思路与“重大利害关系”的反面解构存在契合性,作为排除事项之一“核心给付条款”的范围应限于对价款和主体仅作关键性定义或者描述的条款以及合同标的条款;其次,应在合同主要条款范围内对“重大利害关系”进行正面的类型归整,其范围涵盖对价款有限制或改变表述的条款、对主体设定年龄或者职业限制的条款、承保风险相关条款、保险期间和责任开始时间、法定和特别约定义务以及违约后果、解决争议的办法。说明义务履行的功能归位需在明确“理性外行人”实质标准的前提下,以“主动提示+被动说明”实现制度衔接的契合。  相似文献   

19.
王莹 《上海保险》2009,(7):9-13,17
最近,在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即ICC保险条款)作出了值得关注的修改,联合货物保险委员会(Joint Cargo Committee)推出了2009年1月1日版本的新条款。新条款扩展了保险责任起讫期,对保险公司引用免责条款作出了一些条件限制,对条款中容易产生争议的用词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条款中的文字结构也更为简洁、严密。  相似文献   

20.
新《保险法》下说明义务之履行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立法经过了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新《保险法》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目标,对说明义务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原《保险法》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修改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之后,保险人的说明范围大大扩展,包括不负赔付责任的条款、限制责任条款和涉及特定责任的条款。在说明方式上,宜采取书面解释与询问说明相结合的方式,以加强说明义务的可操作性和可证明性。同时,保险人的说明程度宜采取理性外行人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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