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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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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村民誉为农村“小宪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然而,一些地方的乡镇党委、政府随意撤换、任免村委干部,在当地造成了不良影响。  相似文献   

2.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措施,是亿万农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明文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前不久,淮安市发生的一起镇政府撤换村主任,法院一审判决镇政府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我们可以发现,农村改革愈深化,经济愈发展,实行村民自治、扩大基层民主就愈重要。  相似文献   

3.
时下,一些地方村民委员会即将届满,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将进行换届选举.前些日子笔者下乡调研,与村干部座谈时了解到,不少地方都出现了届未换而村干部心已"涣"的现象.一些村干部尤其是村委会成员存在种种涣散思想.概括起来有:  相似文献   

4.
总编信箱     
村委会由几名干部组成?河北省东光县大单镇村民来访反映:精简村干部是党中央采取的减轻农民负担措施之一。可是,我们村只有800多人,却产生了10名村干部。村民想知道,村委会应该由几名干部组成?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各个村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村户数、人口的多少,自行确定村委会成员的具体人数,但所确定的人数不能少于三人,也不得多于七人。村委会干部的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确定…  相似文献   

5.
怎样确定好村干部报酬,是当前农村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之一。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八条中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享受误工补贴。误工补贴的人数及标准,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享受误工补贴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及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  相似文献   

6.
《农家之友》2009,(12):9-9
据新华杜报道规范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程序。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必须依法推选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任意指定、撤换。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村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一作,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依法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侯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所缺名额从原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讨论同意,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  相似文献   

7.
村民自治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目前,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村干部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法制观念淡薄,在领导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干出了诸多违法的事情,影响了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据笔者调查,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违法制定村规民约。这首先表现为违反法定程序,越权制定村规民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只有村民会议才可制定或修改村规民约。事实上,相当一部分  相似文献   

8.
要闻快报     
11月初,九届全国人大召开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九号主席令,公布这部法律。这个法律从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共30条,较之先前试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选人、议事、监督等3个环节上作了修订、补充,健全了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规定和程序,明确了党组织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完善了村民自治制度。  相似文献   

9.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在民政局和乡政府干涉下,内蒙古一村庄数名村民自发联合的罢免村官案最后以流产告终。而在这个过程中,村民们表现出了现代社会背景下中国农民惊人的民主意识和法治精神。为了罢免不能代表自己利益的村官,他们认真学习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条例》,成立了“罢免委员会”,制定了两页纸的《村罢免村委会投票办法》。 这个彰显着中国农民民主意识觉醒和张扬的案例,非常值得政治学和法学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水电费的收缴等十一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但我们发现,《组织法》自1998年11月4日公布施行以来,村务  相似文献   

11.
村主任丢官     
易颖 《中国改革》2003,(2):16-17
相关链接 就在辞职的前几天,陆义宝刚刚参加了宜兴市人大和民政局组织的“村主任法律知识培训班”,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相似文献   

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干部由有选举权的村民选举产生。“海选”产生的村干部,大多属于群众基础好,有带领群众致富的愿望,能为农民实实在在办事的农村致富带头人。但是,在一些地方,也有部分村干部文化基础差,对国家法律法规、农村政策缺乏了解。这样的村干部上任之后,往往会凭着自己的喜好做事,甚至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不知,也有的因为不学习,缺乏创新精神和适应时代发展的能力,致使农村工作毫无起色,死水一潭。  相似文献   

13.
村干部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这是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也是人心所向。但是,就如同世上没有绝对真理一样,村民选举中也存在着这样或那样不尽人意的地方,如有时不能选出德才兼备的村干部。这是因为:亲属关系作怪。一些地方因村子小,亲戚连亲戚,这样,在选举时村民就有意把自己的亲属选上来。四处游说想当官。这样的人“毛遂自荐”,四处游说拉关系,请客送礼摆酒席,随意许诺说,他上任后不让群众交“统筹款”,以此蒙蔽群众拉选票。不负责任把选举当儿戏。因为一些村干部常以权谋私,或政绩平平,群众对领导失去信心,认为选谁都一样,谁能“咋呼…  相似文献   

14.
当前 ,在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的过程中有许多理论和现实问题 ,其中农村村民自治委员会 (下称村委会 )和中国共产党基层党支部 (下称村支部 ) (以下简称“两委”)的关系问题就是自改革开放特别是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下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实施以来出现的一个新问题 ,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和妥善处理。一、“两委”关系存在的问题1 “两委”职责不清。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下称《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对“两委”各自的职责作出了规定 ,但比较原则 ,还需要结合各个地…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实施以来,通过村民直接选举村委会成员,实行村民自治,使一大批群众拥护、敢想敢为的村民走上了村委会领导岗位,特别是村委会主任岗位,农村工作有较大起色。但与此同时,一些地方个别村却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两张皮"现象。"两张皮"现象表现在哪些方面?原因何在?如何正确处理好村"两委"的关系?本期"热门话题"编发的这组文章从不同角度对这些问题做了探讨,希望能给广大农村干部以启发。  相似文献   

16.
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前,惠水县有25个乡镇428个村民委员会,平均每个村有920人。由于行政村规模过小、村干部较多、工作效率不高,农民负担较重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实行税费改革后,为确保农民负担减轻不反弹,保证乡村机构的正常运转,县委、县政府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坚持“六不变”、“七原则”,对行政村进行大刀阔斧的  相似文献   

17.
日前,农业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下发《关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通知》,要求在任及凡行使村集体及村民委员会财务审批权和参与村级经济活动决策的村委会成员,将在其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受到审计,审计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公开。这一政策,无疑将有力地遏制村官腐  相似文献   

18.
时下,有些地方在村级组织建设中出现了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由一人担任(俗称“一肩挑”)的现象。表面看来村干部人数减少了,可实际运作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相悖,弊端甚多。一则“一肩挑”影响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进程。村民自治的重要特征是在村民委员会的组织下,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村主任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负责人,是村民自治的直接组织者,应由村民选举产生,这也是村民民主权利的主要体现。如果让村支书兼任村主任,即使是由村民选出的,也在形式上会使村民感到自…  相似文献   

19.
农业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通知》后,引起各方关注,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审计对象是村委会成员《通知》规定,审计的主要对象是行使村集体及村民委员会财务审批权和参与村级经济活动决策的村委会成员。对当年即将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的村要进行离任审计,对已完成换届选举的村要开展年度经济责任审计。以往农村财务的审计主要是侧重农村财务的日常性审计和农民负担、征地补偿费等专项审计,相对而言,开展财务收支事项的审计较多,针对村干部责任的审计没有明确。目前我国已有北京…  相似文献   

20.
在农村工作中,不称职的村官罢免难是困扰基层组织建设的一个突出问题。少数素质低劣的村官,凭借宗族势力和不法手段走上村级领导岗位,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检验,先天不足的弱点凸现出来。有的大事做不来,小事做不好,占住位子混日子,政绩平平;有的拥权自重,欺压乡邻,排斥同僚。对这类村官,由于罢免议案难形成,法定程序难履行,上级组织软不得,硬不得;同级领导深不得,浅不得;身边群众惹不得,躲不得。鉴此,有的地方在处置不称职村官时,回避民主罢免程序,采用"软着陆"的方法,"消化"不称职干部。一是"软丢"。《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需要五分之一以上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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