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40 毫秒
1.
针对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出台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仍是迄今最切实有效的针对性法规,笔者就其中的诉讼机制完善展开分析,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2.
叶承芳 《经济师》2011,(2):86-8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可分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四种。此外,错误预测也应当被列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重要形态之一。在界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时,必须采用"重大性"标准加以限制,并且应当统一采用"投资者决策"标准来判断"重大性"。  相似文献   

3.
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尚不发达,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经常发生,其中一些案件也涉及到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虚假陈述问题。本文首先以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为背景,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分析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及其归责原则;其次分析了德勤科龙虚假陈述一案,指出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虚假陈述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后分析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现状,并提出了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素质的途径。  相似文献   

4.
证券市场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拓宽融资渠道、提供投资产品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我国证券市场已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许多制度仍有待完善,特别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制度不完善,投资者的利益没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也导致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不高,诚信缺失。因此建立健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已成为我们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无法回避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本文围绕着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第2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展开。首先剖析了《规定》的出台背景。其次,闸释了《规定》的重大突破。最后,说明了《规定》出台后对证券市场上各有关主体所带来的影响,认为减少上市公司发生虚假陈述的数量不能单纯依靠《规定》一通过增加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处罚数量来实现,还要结合其他措施.如增大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被发现和定罪的可能性来实现。  相似文献   

6.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性质的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邸素琴  楼晓  黄伟林 《经济师》2005,(1):138-140
证券市场作为高度信息化的市场,证券市场主体的虚假陈述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而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主要包括三种学说独立责任说、违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这三种学说都有自己的不足之处,独立责任说没有其存在的法理基础,违约责任说无法解决交易市场虚假陈述主体的责任,侵权责任说无法解决发行市场存在的合同责任。文章认为在不同的市场上交易性质是不同的,在发行市场发生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是违约责任,而在交易市场发生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性质是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7.
证券虚假陈述的界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证券市场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直较为普遍,为了更为有效地规制这种行为,虚假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制度亟待完善。但证券虚假陈述的清晰界定,又是确定其民事责任的先决条件,为此,从证券虚假陈述的对象、表现形态、主体等方面对证券虚假陈述的内涵和外延加以论述,以准确界定其概念。  相似文献   

8.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问题一直严重制约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并成为证券市场存在的主要违法问题之一.作者主要从董事责任的角度出发,对我国上市公司董事虚假陈述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存在问题及如何完善进行深入研究,以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有效规范证券市场行为.  相似文献   

9.
刘青青 《经济论坛》2004,(4):125-127
随着证券市场的深入发展,证券市场中许多问题开始凸显;其中,尤以证券市场中的虚假陈述现象为甚。对于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我们历来是以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来规制的。但单纯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不能实现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宗旨,投资者的损失在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下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追究虚假陈述人民事责任的呼声日益高涨。2003年1  相似文献   

10.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9日公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继2002年1月15日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后,最高法院公布的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第一个系统性司法解释。《规定》有以下几个新突破。第一,明确了可能的被告。与《证券法》相比,《规定》对作为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被告范围的界定更加明确,将证券市场中的以下可能造假者基本一网打尽: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证券…  相似文献   

11.
完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是确保中国资本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迫切要求之一,上市公司虚假信息陈述从本质上讲是上市公司违反诚信义务的表现,它指上市公司或相关利益强势主体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含有重大遗漏的陈述或记载,进而损害投资者、债权人利益,扰乱证券市场正常秩序的一种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12.
姚志荣 《经济师》2012,(5):67-69
证券买卖决策取决于对购买的证券相关信息的了解程度。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国家必须建立和完善虚假陈述侵权责任制度,强制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公开、及时、充分地披露重大信息。文章就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责任若干问题予以探讨,并提出有关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3.
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回顾与总结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美国是对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作了明确、系统规范的国家,对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由于中美两国的经济体制、法律制度,特别是证券市场的成熟程度有较大差别,因此在借鉴过程中必须结合中国国情.同时,本文通过对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五个阶段的简要回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结合我国会计界、法律界的主流观点,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基本观点进行了归纳和总结.  相似文献   

14.
试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闫月岭 《经济师》2008,(5):108-110
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证券市场的有序运作,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中国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现象十分普遍,严重阻碍了我国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作为政府干预证券市场的重要工具——信息披露制度,在我国发展证券市场伊始就十分地重视,在不断探索和尝试过程中,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有了新的发展态势。  相似文献   

15.
我国证券立法的虚假陈述民事法律责任规定缺乏应有的完善性和可操作性。本认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应承担侵权民事法律责任,并以此为基础探讨了追究民事法律责任的主体、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等,以期能合理建构证券民事责任机制,加快证券市场规范化进程。  相似文献   

16.
中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是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侵犯了投资者合法权益,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而应当承担的一种民事赔偿责任.它的构成要件主要有权利义务主体、主观(归责)方面、行为表现、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17.
王天敏 《经济师》2003,(11):118-118,144
20 0 3年 1月 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公布 ,是我国证券民事赔偿机制发育的必然结果。它标志着我国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的正式启动 ,但还存在一些有待于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18.
由于多种原因,我国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一直进展缓慢。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这是继2002年1月15日下发《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后,对该类案件的受理程序和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的全面具体的司法解释,市场期待已久。  相似文献   

19.
孙秀娅 《经济师》2008,(9):155-156
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是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顽疾,虚假记载、误争陡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是会计信息虚假陈述的具体形式。我们应识别会计信息虚假陈述的特点及主要类型,掌握其判断标准,以便通过多种行之有效的途径和方法有效杜绝会计信息虚假陈述。  相似文献   

20.
虚假陈述侵权的界定是证券法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需符合特定的标准: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应当分析其是否符合理性人标准;虚假陈述的内容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该内容是否重大。虚假陈述侵权的民事责任对于不同的主体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关于损害的认定上,我国应以补偿原告的实际损失为原则。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