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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道路运输条例》对运输车辆的经营资格证件规定为“车辆营运证”,如第三十四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第六十三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而交通运输部颁发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一些规范性文件,将运输车辆的经营资格证件规定为“道路运输证”。对这两个明显不同的名词,我不能认定是同一概念,所以我们在制作有关查处违法行为的笔录时,因怕引起行政诉讼,不知在笔录上应记录“车辆营运证”还是“道路运输证”。请求及时给予答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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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2006,(2):43-43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或者转让班线运输。”挂靠运输企业的客运车辆,产权仍属于班线经营者个人所有,原经营者经营该班线一段时间后,将车辆以高于原车价的价格转让给新的经营者,企业收取一定费用并变更经营合同后,新的经营者不经管理部门许可便取得了客运班线经营权,车辆的所有证件无需变动也无需办理易主过户手续。请问,这种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非法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是否可以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进行处罚?如何对原经营者实施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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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向连云港市各级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补领道路运输证的人明显增多,特别是从2004年6月全国治理超限超载运输后,申请补领道路运输证的急剧增加。江苏省交通厅自2004年6月底实行“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丢失后,申请补领的,取消媒体公告程序,在2个工作日内补发”的便民措施,进一步刺激了补领的发生。某县2003年全年补领道路运输证不足20本,而2004年7月一个月就办理了20多本,甚至有的车辆先后补领了4本。这种现象不能不令人深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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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肩负着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保障运输安全的重要使命,道路运输行业动静结合的特性决定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须充分运用运政稽查这一法规赋予我们的有效手段,加强行业监管,才能有效地保护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和谐的道路运输经济发展环境。但是从目前来看,运政执法遇到了一定困难,主要有四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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