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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保障》2000,(9):42-43
各部、委、办、区、县、局劳动人事部门,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本市已公布的1999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现就本市2000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工资基数标准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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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保障》2000,(9):44-44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和《关于印发&;lt;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时办法&;gt;的通知》(财社字[1998]94号)的有关规定,从2000年4月1日起,对进入本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签订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的人员、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及从事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作如下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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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保障》2000,(9):44-45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市人大通过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了加快建立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补充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本市单位在贯彻实施《关于调整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0)23号]后,对单位上一年工资总额超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以上部分提取的养老保险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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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保障》2000,(9):42-42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为简化申报、规范操作,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4月1日起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按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相一致的原则确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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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保障》2000,(2):46-47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沪府办发[1998]57号)的规定,为确保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按时足额征收,现就地逾期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征收纳金若干意见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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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保障》2000,(4):47-47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部分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沪府发[1998]12号)的有关精神,现对1999年度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可专项用于补充养老保险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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