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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新颖性之于专利、独创性之于作品,显著性是企业取得商标权的前提条件。对于采取注册取得立法模式的国家.只有符合显著性要求的标志才可以注册为商标,而在偏重使用取得模式的地区,也惟有具备显著性的商标,其在先使用者才享有专用权。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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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姓名商标的注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众人物姓名商标的涵义
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记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自然人的姓名主要是由文字或字母组成的,作为区别自然人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其中绝大多数都是符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基本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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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所做的修改(一)引入多项商标注册申请规定1.扩大了商标注册的客体。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适应商标注册的新需求,同时结合商标审查及注册的技术能力,商标法修正案取消了现行法对商标注册的可视性要求,明确规定声音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为我国受理新型商标的申请打开了法律之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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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非洲凭借其广袤的市场和丰富的资源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如何在非洲成功注册自己的商标以顺利开展在非业务已成为我国企业需要研究的课题。相较于对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商标知识较为深入和全面的了解,我国企业对非洲各国的商标法律和注册程序却知之甚少。下面以马达加斯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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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最高法院以不构成"混淆性近似"为由判决确认法国和新加坡两个大"鳄"合法共存[1],从而终结了两者在中国大陆十多年的纠葛。这是中国大陆商标司法的重大突破,否认了30年来一直处于主导地位的"近似即侵权"理念,是中国商标司法的一个里程碑。一、大陆商标共存的多样性与法律的自我矫正(一)现实中的商标共存多样性一是数量多。从商标局公布的统计数据可间接反映这种情况。截至2010年,国内商标注册申请共829.47万件,有效注册460.4万件,这表明:商标申请数量非常大,而有效注册却缩水44.5%;注册审查失误在所难免,仅2010年审查错误数约1.3万件;有效注册周期长,平均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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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欧双边贸易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如今,"中国制造"在欧洲市场上已随处可见。近年来,中国企业申请的欧盟商标数量也在逐年攀升。由于欧盟商标仅审查"绝对理由",不审查"相对理由",因而欧盟的异议制度显得尤为重要。由于欧盟的商标异议制度与国内的商标异议制度有着较大差异,常常导致国内企业面临欧盟商标被异议时不知如何应对。现将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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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名思义,商标就是商品之标志的合称,只有当标志与其所示的商品或服务联系在一起时,才能体现真正意义的商标,这是由商标的专用性所决定的。在我国,商标专用权的取得主要通过依法核准注册的途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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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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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企业商标策略有许多种,但由于市场环境错综复杂、企业实力不尽相同、产品属性千变万化,企业采用的商标策略不应当、更不可能按照一个模式。商标权人必须紧紧围绕企业的商标战略目标,在商标权的创立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