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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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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2006年3月7日,时任A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为其妻李某提供保证担保,向农信社借款4万元。合同约定:农信社向李某提供贷款4万元用于建房(张某和李某现住房为张某婚前购买);贷款期限为2006年3月7日至2009年12月31日;贷款月利率为5.85%;张某对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提供连带保证担保。2007年,张某因经济问题被判刑。贷款到期后,张某、李某未偿还贷款,农信社遂于2010年3月起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2.
按照我国现行的《担保法》规定,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形式。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这种民事责任行为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确立的。保证人的保证责  相似文献   

3.
本刊于上一期刊载了《如何实现诉讼时效的接续?》一文,文中指出农信社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电报等方式,向债务人或担保人送达履行债务通知书或履行担保义务通知书,可以有效实现诉讼时效的接续。然而,由于法律没有对这些做法的法律效力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实践中认定这些做法的法律效力就成了难题——案情简介 1997年10月4日,山东省临沂市某信用社(下称信用社)与李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5万元,月利率10.08‰, 期限3个月。同时信用社又与谭某签订了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谭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2年。借款于1998年4月4日到期后, 借款人、担保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信用社于1999年11月12日通过邮电局分别给李某、谭某各发电报一封,内容为催促归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因借款人、担保人  相似文献   

4.
财经辞典     
《中国农业会计》2004,(1):45-45
合同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而约定的,为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务实现的,可以设定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5种方式的担保。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相似文献   

5.
一、借款合同中日期的涂改。如:某信用社一借款合同原来约定的借款期限为1997年12月21日至1999年11月5日,保证期限约定为1997年12月21日至2001年11月5日,借款金额30万元。后因贷款规模的限制,信用社与借款人协商一致将借款发放日推迟至1998年2月21日,信贷员在口头通知保证人后直接在原合同上将借款日期与保证日期进行了涂改。在后来的履约过程中,保证人因不承担保证责任,信用社便起诉到法院。信用社一审胜诉,二审法院认为变更前的合同未履行,变更后的合同是信用社与借款人之间新建立的借贷…  相似文献   

6.
一、《担保法》施行前信用社使用和留存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文本及其特点行社脱钩前 ,农村信用社所使用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的文本与农行的基本一样 ,80年代后期至《担保法》施行前信用社使用过的通用文本有三种。第一种合同文本是在借据上加盖保证人的印章或保证人在借据上签字 ,这种文本留存的很少。其特点是 :主合同与保证合同合二为一 ;借据上只填写借款的用途、数量、借款的期限、利率。有关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保证方式、保证期限、保证范围都没有约定。第二种合同文本是“借款合同”与“担保借款协议书”分别填写 ,“担保借款协…  相似文献   

7.
[案情介绍]2001年4月,借款人陈某与A农信社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A农信社向陈某发放贷款5万元,期限为一年,同时以李某与王某夫妻共有的房产(房产坐落的土地为国有土地,使用方式为出让)抵押为陈某借款行为提供担保,该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由陈某、李某及A农信社签章。其后,各方当事人到该地房屋管理局制定的房地产抵押申请审批表中分别签章。此过程中登记机关查验了李某的房产证,但未要求其妻王某签字,也未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2002年1月,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抵押无效。经人民法院审理,该地政府以某政通[1997]第25号文规定由该地工商管理局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法院在以上事实基础上确认抵押无效,农信社不享有抵押权。  相似文献   

8.
案情山西省忻州市某村委会开办的集体企业忻州市食用油厂于1995年11月25日向当地的某信用社借款23万元,借款到期日为1996年11月25日,该村委会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1 个月;该厂于1996年4月15日向该信用社借款30万元,借款到期日为1996年12月20日,该村委会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期间。1996年11月6日,忻州市食用油厂向该信用社借款28.5万元,借款到期日为1997年5月6日, 该村委会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约定保证  相似文献   

9.
保证债务的抗辩与保证人责任的免除□田建华在信用社与借款客户和保证人之间确立的保证担保货款关系中,保证人为债务人(借款人)提供担保属于法律上单务行为的范畴,即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而不享有相应的债权(特别约定除外),但这并不意味着保证人只承提义务而不享有任...  相似文献   

10.
1999年10月18日,江苏省南通市A旅游公司因购买旅游汽车需向B银行借款,经A旅游公司与B银行及汽车经销商协商,B银行同意向A旅游公司提供贷款人民币70万元,利率5.125‰,借款期限为两年,并以购得的一辆汽车作抵押。A旅游公司与B银行先后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次日,在汽车经销商的协助下,双方到车管所办理了汽车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2000年5月,因驾车不慎发生事故,  相似文献   

11.
《农家致富顾问》2020,(5):41-41
案例简介2013年7月,王某借给张某夫妇200万元,张某夫妇出具了借条.后王某以张某夫妇未能还款为由,向如东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借款本息.诉讼中,张某夫妇提供与王某签订的《租赁经营还款合同》一份,陈述多年以来二人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某宾馆租给王某,该宾馆的经营收益已经足以抵销借款及利息.但王某则辩称,该合同处理的是双方之间的一笔400万元债务,与本案无关.  相似文献   

12.
1998年5月1日,陈某向李某借款3万元,由陈某出具一份借条给李某。借条内容:“今向李某暂借现金叁万元。借款人:陈某,1998.5.1。”1998年5月5日,陈某立据给李某保证借款于1998年7月15日前还清,逾期还款,愿承担自1998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5%计的利息。  相似文献   

13.
我们国家在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中规定了保证人担保制度。保证是一项法律行为,它是担保的一种形式。银行在发放各项贷款时,从安全角度出发去设定保证人,给借款方的贷款进行担保,使其共同负有法定的连带责任,履行特定范围内的权利与义务。这对于维护借贷双方的平等权益,保证信贷资金的最终安全,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就目前银行实施贷款保证的情况来看,虽然搞了贷款的承保,并没有从法律角度去考虑,势必会留有隐患。为此,根据以往银行在设定保证人后所出现的问题及教训,就银行在设定贷款保证人时应注意审查的几点法律问题谈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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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原告:湖北省秭归县农信社。被告:韩永柏,男。1999年3月5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因经营餐馆向原告借款4万元,定于2000年3月5日偿还,月利率7.65‰,逾期偿还则按日万分之三计算利息。合同签订后,被告当日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后被告向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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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物保并存,如何追究责任刘翔玲【案情】某乡镇农民王某是养殖专业户,为了增加投资,扩大养殖规模,遂向该镇农村信用社提出借款申请,信用社答应贷给王某10万元,并要求王某提供担保。王某的好朋友李某愿意为王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信用社担心李某的代偿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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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富之友》2000,(10):29-29
一、借贷款合同最好采用书面形式 ,并详细写明合同条款这样做的目的是万一以后借贷双方发生矛盾 ,便于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借款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等。如在借款合同中写明贷款用途后 ,债权人就可以有效监督债务人严格按照合同要求使用所借款项。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规定 :“借款人未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 ,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 ,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二、借款合同中务必要注明利率是多少按照《合同法》规定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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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案例 A系某镇个体私营业主,因经营需要,于2007年8月13日向B农信社申请流动资金借款30万元,抵押物为位于集镇街道经营性门面房,评估价值70万元,期限2年。合同到期后A未履行偿还义务。经催收协商,B农信社同意A偿还本金5万元及利息后,为其发放借新还旧贷款25万元。经申报,B农信社贷审会同意发放借新还旧贷款25万元,但在抵押合同的签订及抵押物登记手续上出现了三种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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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单位、合伙、个人经济往来逐渐增多,一些会计借款打条时不留心、不细致,只署本人名字,不注明合伙或不盖公章,以致纠纷发生后,没有证据证明借款是合伙或单位所欠,被法院依据欠条判决借款由会计个人偿还。成安县李某与张某等四人合伙做生意,李某任会计。结帐时,合伙欠张某1.2万元,因都是邻居,李某也未过多考虑,就给张某打条“欠款1.2万元,李某”。最终因外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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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李某向农业银行某营业所贷款4万元,由县农机公司“担保”。贷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李某仍不返还。于是,该营业所“依法”从县农机公司帐户上扣收了这笔贷款本息计44320元。为此,县农机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借款人利用私人关系,让县农机公司掌管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的会计张某私自在贷款“担保合同”上盖了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所以农机公司认为这份“担保合同”无效,要求该营业所退还从其帐户上扣去的44320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县农机公司的要求不但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因为这份“担保合同”是无效的。按《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单位担保。保证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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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农村经济的特殊性及受物的担保条件的制约,农村信用社对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贷款大多采用人的担保即保证担保来规避信贷风险。虽然保证担保简便易行,但是对保证人的法定保证责任并不是无限制的,《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在立法中不仅对债权人的债权给予保护,同时也充分考虑了保证人的利益。因此,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除应对保证人的代为履行债务能力予以审查外,还应当注意防范法律本身对保证责任的限制,如保证责任的法定免除、法定丧失、保证责任的抗辩及保证合同的无效等。一、防范保证责任的免除《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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