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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起源于英国,在英国的公司制度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从普通公司职员发展成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过程。我国法律对董事会秘书制度进行了移植,规定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但现实中董事会秘书法律地位尴尬,原因在于我国法律对董事会秘书制度移植的理想化与我国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的现实之间产生了排斥。对此,本文拟从调整我国董事会秘书制度的价值取向、改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和推动董事会秘书专业化和职业化三个方面采取措施保障我国董事会秘书的高管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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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公司治理角度的中外比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国专门探讨董事舍秘书的研究并不多见,已有的文献叉多局限于从法律视角研究董事会秘书制度的措革与发展。本文从公司治理角度对中外董事会秘书制度进行了比较,其中涉及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变迁和中国董秘制度的设立,职能特点和可以借鉴的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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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2006年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中对一人公司制度做出的规定为背景,介绍了一人公司的产生和发展,分析了一人公司出现的历史必然性。通过对我国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制度规定的分析,指出它的进步性,同时也指出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最后就相关制度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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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多项财务指标的比较发现,本届评选出现的一个显著变化趋势是,金牌董秘所在上市公司与优秀董秘所在上市公司、入围董秘所在上市公司与全体上市公司的业绩差距开始缩小。这一变化表明,在2006年全流通的背景下,中国上市公司群体在普遍重视公司业绩提升的同时,不少公司也通过努力尽量展示出更多的优秀面,为上市公司的市值管理奠定下良好的基础。 另一方面也表明,投资者在评选金牌董秘时,公司业绩已不是判断公司好坏的唯一重要因素,公司治理结构的好坏、投资者关系管理得如何等一些企业软性指标也成为他们考评上市公司的重要参照系数。所有这些变化都对董秘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统计还发现,融资能力作为体现董秘能力的重要指标仍然体现出与“金牌”的高度相关性,在这方面,金牌董秘所在上市公司在所有上市公司中更胜一筹,这种融资能力的差距也明显体现在金牌董秘所在上市公司与优秀董秘所在上市公司,与人囤董秘所在上市公司之间。“2007金牌董秘”的榜单变动率为42%,其中因卸任而落榜的董秘较去年减少,显示出上市公司市值管理重要性在提升,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也越来越受到各上市公司的重视,金牌董秘评选竞争日趋激烈。伴随中小企业板的发展壮大,更多中小企业董秘当选“金牌”,上榜率较去年提高33%。自新财富首届“金牌董秘”评选开始,我们就将焦点集中到了董秘职群责、权、利不对等的执业风险上。随着中国内地资本市场的制度变迁,进人全流通时代,董秘的执业风险加剧相较其地位的提高为甚,而董秘职业的未来发展,市场化或许是其最好的出路。中小企业板市场上,董秘的市场化较主板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国企)先行一步,出现了市场化的苗头。[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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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晨 《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3,(8Z):189-192
公司资本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在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传统观点认为,公司资本制度的存在是保护债权人免受股东机会行为侵害的必要保障,而近年来,学者批评其作为一个强制性制度,容易导致过度监管而降低效率。本文将以英国公司法改革中的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为研究对象,并与我国2005年公司法改革中的相关制度进行对比,对学术界关于公司资本制度存在必要性的争议作出一定程度的解答,以期能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相关立法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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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的职业发展及困境得到了学术界的众多讨论。鉴于拟上市公司没有信息披露的义务,董事会秘书工作集中在规范公司内部控制及主导上市申报工作,与上市公司董秘相比,拟上市公司董秘工作内容及面临的问题是有其特殊性的。本文着眼于拟上市公司专职董秘这一特殊群体,结合从业经验,对其职业发展中面对的问题、困境原因进行分析,并从长期的制度设计及目前制度下董秘的改进两个方面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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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十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作的修改,本次修改将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2014年三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实施。此次公司法的修改在公司资本制度上做了较大的变动。文章通过对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解读,探索对其公司信用的影响以及在资本制度改革下如何维护公司的信用,并提出了一些建议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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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新《公司法》于2006年初开始施行,其中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无疑是此次公司法修订的亮点。以立法的形式对一人公司制度加以确认顺应了历史潮流,但应看到一人公司设立的风险防范制度从根本上制约了一人公司的发展,还有待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这样才能有利于我国公司治理向更深层次的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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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意义重大传统公司法对公司资本采取强制干预的法律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增加了企业的融资难度,干扰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违反了市场经济规律。有鉴于此,上个世纪以来,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场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运动,放松了对公司资本的管制,降低了市场主体准入门槛。我国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规定非常严格。它不仅规定了很高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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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为强制性规范,并且为强制性规范中的效力性规范。该款条文中所提的"法律、行政法规"也为强制性规范,该"强制性规范"不仅囊括《公司法》中关于禁止公司股东、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以及相关人员利益的相关规定,也包含了刑法、行政法、民法总则、民商事法、行政法规等的相关规定。其凭借较大的国家强制力以降低在公司决议无效中所体现的代理问题之成本并给予处于弱势的公司参与人以适度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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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人保护问题是公司法中的重要内容。相对于单一公司的债权人,在传统公司法制度下。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面临着更大的风险。我国对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乃至关联企业的法律规定几乎是空白。借鉴他国成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并就完善我国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提出建设性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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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公司法中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该项制度不仅有利于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且也有利于弥补公司治理结构的不足,从公司治理结构外部提供了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我国2005年10月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这是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本文首先对其概念和特征进行了概括,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的基础上,尝试根据我国现行规定,对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提出建议促其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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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一人公司的出现有其历史必然性 ,一人公司有其独特的制度吸引力 ,西方主要国家均在立法上承认一人公司。我国在《公司法》修订中应充分考虑这一立法趋势 ,应在修订后的《公司法》中规定一人公司 ,但鉴于我国财产登记制度和社会信用制度的不健全 ,在对一个公司进行法律制度设计时 ,要大力加强对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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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公司法颁布前,我国虽然在法律上不承认一人公司,但在现实中已经存在了许多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一人公司的存在既促进了公司制度的发展,也带来新的问题。从世界各国的公司制度发展来看,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了一人公司,因此,一人公司是符合现代经济社会的需要的。新公司法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为创业者提供了更加宽松的创业环境,该制度并不十分完善,创业者们也应谨慎选择,不能盲目行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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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公司对外担保制度较之国外立法例而言,处于初步设立阶段尚不完善,且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条款操作性不强,实践中仍存在各式各样问题。纵观我国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理论界对公司法第16条的效力、担保债权人的审查义务的标准等问题均存在争议,尚未有统一的认识。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证,能够给立法者在公司法中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设置与完善方面提供一些新的思路,在公司正常运作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要求,对于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起到更好的规范作用,杜绝违规对外担保产生,保障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等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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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问题是封闭性公司比较棘手的问题,它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近年来备受公司法领域学者关注,并成为被广泛的探讨。虽然我国新《公司法》首次引入了公司僵局救济制度,但该规定仍存在较多不足之处。本文将通过对公司僵局的分析,对我国现有公司僵局救济机制进行研究,在确保现有的公司僵局救济制度基本原则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公司章程加强公司僵局的预防,适当地引入强制股权收购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构建更加系统完善的公司僵局救济体系,以更好地防范和破解公司僵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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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股使债权人成为我国《公司法》中的公司股东,这种做法违背了我国《公司法》中的法定出资手段的强制性规定,如何解决这一问题.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有必要从理论上加以探讨.本文就债转股使债权人成为《公司法》中的股东提出以下探讨意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