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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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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林楠  齐鹏 《房地产评估》2006,(10):29-30,19
城市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方法,根据更新成果与原成果的继承程度可分为“地价水平调整”和“地价重新评估”两种方法。采用“地价水平调整”方法更新,在技术上完全以原城市土地定级估价成果为蓝本,根据土地市场的发展,抽样调查一定数量的典型交易样本,根据样本地价水平对原基准地价水平进行调整。具体采用的手段有地价指数调整法、模型参数修正法和长期趋势检验法等方法。更新成果在地价体系、基准地价表达方式、因素修正体系及地价空间分布规律等方面与原估价成果基本保持一致。采用“地价重新评估”,则原定级估价成果仅仅是成果更新的重要依据之一。成果更新以《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为依据,重新构筑城市土地定级估价成果体系,更新成果与原成果有实质的发展。城市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一般要求做到简便、快速,故在土地市场变化平稳、城市社会经济条件和城市地域结构等变化不大的情况下,一般采用“地价水平调整”进行更新。  相似文献   

2.
本文在建立土地定级估价一般模型基础上,应用专家系统技术开发了大型土地定级估价专家系统,可动态地反映城市土地经济质量级别与地价,十分有效地促进土地管理科学化.  相似文献   

3.
基准地价更新有关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准地价是我国地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加强土地管理、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近二十年来,我国城镇土地基准地价体系逐渐建立并不断完善。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分别于1990年和1993年颁布了《城镇土地定级规程(试行)》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试行)》。1994年,国家颁布施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  相似文献   

4.
在土地估价实际操作中,综合用地的综合性往往体现任不同用途和不同权属的不同组合上。显然,随着用途、权属的组合种类和组合比例的不同,综合用地的价格也将千差万别。为使估价结果醛可能地准确,住口前市场条件下,根据化“综合”为“单一”的思路,对多种用途的综合用地估价,首选的估价方法应是剩余法(假改开发法),其次是市场比较法、成本逼近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在有综合基准地价的地方),收益还原法则应慎用。  相似文献   

5.
《价值工程》2013,(25):317-318
基准地价更新和地价动态监测是当前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时面对的两项地价管理基础性工作,二者工作关联性强,但工作成果和应用方向各有侧重,科学合理地统筹两项工作,是必然的发展趋势。本文分析了应统一地价监测范围和土地定级估价范围的观点;论述了在地价动态监测基础上更新基准地价,归并地价区段,形成土地级别,然后以价定级的技术流程;并且,为保证地价动态监测成果客观准确,保证通过"归并区段、以价定级"方式划分的土地级别客观准确,提出了大幅度加密地价监测点等思路。  相似文献   

6.
城镇土地定级估价是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完善土地资产管理,建立规范地产市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征收土地税费的重要依据与基础性工作。以重庆市为例,在简要介绍重庆市城镇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概况的基础上,结合新一轮城镇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分析了欠发达地区城镇土地定级估价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推进欠发达地区城镇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具体措施与建议。  相似文献   

7.
在小城镇基准地价评估中,通常用收益还原法计算商业和住宅用地租赁样点的样点地价。尤其是商业用地,因为城镇繁华或较繁华街道两侧,分布着较为丰富的商铺租赁样点,用房地出租的租金资料剥离出样点地价是广为采用的方法。用这种方法计算样点地价的关键是房地租金的获取和土地还原利率的确定。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确定土地还原利率的方法通常有三种:①土地纯收益与价格比率法;②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  相似文献   

8.
本以我国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为背景,探讨了城市土地分等定级的内涵、基本原理及其应用价值,在此基础上阐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的相互关系,基准地价的评估方法。最后介绍基准地价修正法的基本原理和应用价值。这一整套工作都是我国广大估价工作不断实践的产物和创新的成果。  相似文献   

9.
论城市规划与地价评估陈玮一、城市规划与规划用地估价的内在关系(一)城市规划与土地最有效利用的估价城市规划最基本的内容是土地利用规划,要在规划期内可能条件下,发挥城市用地最佳效益;所以城市规划用地估价是以合法条件下用地效益最佳发挥为前提的,那么首先需要...  相似文献   

10.
农用土地定级研究——以思茅区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晨晨  甘淑 《价值工程》2013,(14):325-327
采用多因素综合评定法,对普洱市思茅区农用土地级别面积构成、分布规律和发展趋势进行深入分析。所得出的定级划分与已有的定级结果整体上是相吻合的,其中不一致的地块单元基本上也反映了近年来思茅区空间发展的一些新态势,这为进一步的土地估价工作提供依据。本文按照《农用地定级规程》,在参考2009年定级估价成果的基础上,结合研究区土地利用现状,利用GIS技术完成农用土地定级任务,并对土地级别面积构成、分布规律和发展趋势进行深入分析。  相似文献   

11.
本结合邹城市估价实践,以商业用地为例,介绍了以城镇基准地价为基础,用市场地价资料确定宗地地价系数的方法步骤,建立了商业用地宗地地价的因素修正体系,从而为今后采用基准地价修法评估商业用地地价,提供了关键性的基础数据。  相似文献   

12.
河北省石家庄市作为第二批基准地价更新与平衡的国家级试点,在详细调查城市土地价格形成环境和土地价格样点市场交易资料的基础上,采用计算机系统为辅助手段,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完成了134.9平方公里范围内(不含铁路用地和水域面积)的土地定级调整、基准地价更新和城市地价动态监测体系建立的研究工作。多种软件结合完成土地综合定级和分类定级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的要求,采用全域覆盖法完成了城市土地的综合定级和商业、住宅、工业分类定级。采取的主要技术路线为:从地价影响因素入手,在多因素评价的基…  相似文献   

13.
北京市1993年进行了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评估,基准地价成果以京政发[1993]34号文件由市政府公布,广泛应用于北京市有偿用地管理实践。同时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北京市城市建设发展进程,上述成果也呈现  相似文献   

14.
太正奎 《房地产评估》2006,(7):13-14,17
笔者在《房地产评估》二○○五年第六期发表了“议中国特色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基准价修正法”。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基准价修正法包括房屋基准重置价修正法和土地基准地价修正法。其中,有关“土地基准地价修正法”在国家标准GB50291—1999〈房地产估价规范》(以下简称“估价规范”)第5、6条和中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以下简称“教材”)第9、2条详细论述了,但有关“房屋基准重置价修正法”在“估价规范”和“教材”中没有专题论述。有些地方、有些人认为“房屋基准重置价格修正法”是“成本法”;有些人认为是“市场法”;有些人认为是“成本法、市场法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等等,议论纷纷。对此,笔者专议“房屋基准重置价修正法”内容如下。  相似文献   

15.
改革开放以来,东部沿海开放地区的经济发展较快,土地市场有了不同程度的发育。因此,这些地区基准地价的评估,应在遵循《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大前提下,充分考虑当地土地市场的发育成熟程度,探讨简便易行的方法。一、现行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方法及其特点《估价规程》对基准地价评估提出了两种技术途径;(1)土地定级为基础,土地收益为依据,市场交易资料为参考评估基准地价;(2)用土地条件划分均质地域,用市场交易价格等资料评估基准地价。  相似文献   

16.
标定地价是政府根据管理需要,评估的某一宗地在正常土地市场条件下于某一估价期日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它是该类土地在该区域的标准指导价格。标定地价和基准地价一起构成我国地价体系的核心,是我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需要定期公布的一种价格类  相似文献   

17.
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的政策建议李亢(一)合理确定居民住宅地价政策,控制地价总水平居民住宅用地价格,要区别不同项目实行不同的政策。如属普通居民住宅项目,应当减免土地出让金;如属高级公寓、别墅项目,不予减免。同时,要研究、改革土地出让金的缴付方式和期限。为...  相似文献   

18.
《国土经济》2007,(1X):72-72
近日,随着青海海西,海南、黄南藏族自治州13县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工作的尘埃落定,至此青海已全面完成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工作,基准地价体系业已构建完毕,目前,遍布全省的44个主要城镇均建立了基准地价体系。  相似文献   

19.
王引子 《房地产评估》2005,(5):29-31,28
农用地地价的评估是当前我国土地资源管理工作中等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也是目前理论界所面临的重大课题之一。考虑到我国农村土地市场发育滞后,大部分地区尚未开展农用地基准地价评估工作,农用地估价宜采用收益还原法。当前农用地收益还原法中,通常用于确定土地收益采用的是投入产出法。由于各种原因,投入产出法确定的农用地土地收益并不能真正反映农用地的收益能力,而使地价失真。本文以佛山高明为例,计算土地的生产潜力,用客观产量来代替实际产量,从而获得更加真实的农用地地价。  相似文献   

20.
1992年发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第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划拨土地使用权补缴土地出让金应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40%的一定比例收取。2003年公布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所指土地出让金核定标准,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这两个规定的内容是否矛盾,该如何理解?笔根据工作实践和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认为,其土地出让金的核定应区分不同用地性质和用地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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