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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读者来函询问:某甲购置了房产,已办妥房产证。在办土地使用证时,某甲依法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后领取了土地使用证,但权利人办在了某甲的私有公司名下。该私有公司某甲占95%股份,其妻占5%股份。现某甲要求房产证与土地使用证一致,对此应做变更登记,还是转移登记?[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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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民事债务纠纷,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从第三人处购得的房屋,张某已于被查封前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第三人的土地进行过初始登记)。现张某要求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从第三人处过户到自己名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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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土地抵押期限发生变更,土地登记机构如何办理登记?
答:实践中.经常出现土地抵押期限发生变更特别是抵押贷款延期的情形。如何办理登记?《土地登记办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做法:第一种做法是要求抵押权人提供原抵押资料及终止原抵押的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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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从李某处购得一所房屋,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后由于民事债务纠纷,法院查封了张某的这所房屋。现张某向所在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变更登记,要求将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从李某处过户到自己名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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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土地抵押登记工作中。大多数抵押人以土地使用权做为资产,经过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后,作担保标的申请贷款,签订“XX银行抵押合同”.而后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关于反担保土地抵押登记并不多见。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种类型的担保公司应运而生,反担保土地抵押登记问题也就出现了。本文结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谈谈对反担保土地抵押登记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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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进步,企业生产发展规模的需要,目前公司之间相互合并、分立的需求也越来越多了。所谓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企业或新设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所谓企业分立包括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分立的股权或其他财产。现笔者就《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对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获取的验资资料的规定提出以下看法,供同行探讨:1、根据《指南》对执行新设合并企业验资业务时要求获取的资料中有合并各方的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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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企业改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不少房屋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于企业改制引起的房屋登记是属于转移登记或变更登记有不同的理解。在本文中我将结合相关规定对该问题进行探讨。办理房屋登记要明确企业改制引起的房屋登记是属于转移登记或变更登记,首先要了解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有什么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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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市一国有企业1956年经国家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用途为工业用地,总面积50亩,其中40亩兴建厂房,10亩建职工住宅。企业依法办理了土地登记,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3年,按照国有企业改制的要求,该企业制定了改制方案和土地处置方案,经批准该国有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继续从事工业生产,土地用途不变。原企业职工住宅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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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7年12月,某公司计划填海造地,遂向当地海洋部门申请用海,经批准后,缴纳海域使用金,获取了海域使用权。后该公司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土地登记,由于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国土资源局拒绝为公司办理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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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登记机构询问:有一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通过竞拍取得了某一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今年6月,置业公司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该地块系2009年由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通过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委托储备协议》而确定的委托储备用地,储备协议中明确委托储备的土地使用权包含其地上建筑物一栋。该地上建筑物登记为某某制造公司(以下简称制造公司)所有,市国土资源局对该地上建筑物出具了一份"该房屋已依法收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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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分析
《物权法》施行后不久,一家市专业银行的领导带着律师到我局咨询房地产抵押登记问题。他们认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在没有注销该抵押权的情况下,商品房预购人可以再办按揭并要求房屋登记机构给予支持登记。其理由是《物权法》第200条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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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市土地储备中心以其所收购储备的一宗面积为20000平方米的土地,向当地土地登记机构提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并打算以此使用权进行抵押。该市土地登记机构以该宗储备土地有重新主张土地使用权人,其产权存在争议为由,不予办理登记。而土地储备中心认为其享有储备期间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土地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为其储备土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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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27日,昆山市国土资源局与甲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国土资源局出让给甲公司位于开发区士地一块。在出让合同中,除其他有关事项外还规定了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期限和条件,并约定:甲公司付清土地出让金,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后根据本合同和仕地使用条件》投资开发利用的土地,可转让、出租、抵押,但必须报国土局审核,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在土地使用条件中的建设要求里规定:1、本宗地建设年限为二年,2、甲公司必须在2004年6月26日前,完成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可建总建筑面积的50%的建筑工程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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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1年,海滨城市A市的B房地产公司(下称B公司)看中海边一块黄金地段,开始围填海滩造地,打算进行高级酒店及房地产开发。施工中被当地海洋管理部门海监队巡查发现,并接受了处罚。因该海滩开发符合A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且B公司已投入大量资金,故A市政府研究决定,B公司在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可继续进行围海造地。造地完成后,费用由A市政府支付。围海造地完成后,其形成的国有土地由A市政府按照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公开拍卖,价高者得。B公司认为围海造地是该公司所做,土地使用权理应由该公司取得,不应拍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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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6年10月,甲公司以公开拍卖方式竞得一宗出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用途为商业用地,使用年期40年。甲公司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并进行了土地登记,取得了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07年6月,甲公司将仍未开发的该宗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并与乙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