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目前,一些人士对会计委派制提出了质疑,认为会计委派制违反了当前有关的经济法律法规,将政府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打破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保证。对此,笔者将列举会计委派制与当前法律法规相悖的主要观点,并对这些观点加以分析研讨。  相似文献   

3.
一、会计委派制存在的问题 1,会计委派制缺乏法律依据,与现代企业制度不相适应。我国已颁布执行的《公司法》、《企业法》都已明确规定了企业独立的用工用人制度。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有权任免企业内部的人事,这其中当然包括企业的财会人员。但会计委派制是政府干预企业事物的直接体现,政府直接任免会计主管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犯了企业自主权。所以,推行会计委派制,是与现行的法律相抵触的,也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相似文献   

4.
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作用。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对会计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但由于会计管理体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不到位等原因,目前会计工作中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会计委派制”与“会计监督”关系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众所周知,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失真,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十分严重。究其原因,有些学者认为是会计监督不力,并提出了“会计委派制”的对策,好象二者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其实不然,笔者就此谈几点自己的看法。首先,“会计委派制”不符合“会计监督”的涵义。“会计委派制...  相似文献   

6.
7.
8.
卢进龙 《财政监督》2005,(12):69-69
会计委派制工作是贯彻《会计法》的重大举措,是企业内部实行集权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内部监督的有效方式。江汉石油管理局(下称“管理局”)自1998年推行会计委派制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实践中也存在许多问题。  相似文献   

9.
新《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全责。如果一个单位在会计方面出了问题,首先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这就可以从组织领导上保证“会计法”和各项会计制度的正确贯彻执行。现在,要向这个单位委派会计人员,委派会计人员的责任是什么?单位负责人和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如何划分?  相似文献   

10.
柳丽 《财政监督》2005,(11):55-56
会计委派制是指由会计委派主体对用人单位的会计人员统一委派与管理的一种会计管理体制。受委派会计人员不仅在业务上而且在行政等方面都由委派部门统一管理,各用人单位不再对会计人员行使包括行政在内的管理权。会计委派制的实施,一是从源头上加大了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力度,保证了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二是有助于完善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三是有助于规范财务秩序,防范会计信息失真;四是有利于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增强会计人员工作的责任心。  相似文献   

11.
在审计工作实践中,笔者体会到,做假账的具体表现形式虽然五花八门,但不外乎两种类型:一是属于会计人员的个人行为。少数会计人员私欲膨胀,法纪观念淡薄,于是煞费苦心做假账,侵吞企业资产。二是属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意下的组织行为。会计人员在巨大压力下,自觉或不自觉地放弃职业操守,曲意逢迎企业领导。或虚报政绩,掩盖问题,为少数领导邀功请赏;或隐匿收入,虚列成本,私设"小金库"搞账外账,偷逃国家税费,侵占国有资产。审计实践表明,第一种类型的做假账行为,大都发生在会计制度和内审制度不健全的单位,多数情况下违纪金额偏小,危害也较小,且比较易于查处。而第二种类型的做假账行为,不但发生面积大,违纪金额大,而且做假账名目繁多,花样翻新,千方百计钻国家政策法规的空子,逃避财政审计监督。同时,由于会计人员做假账有企业领导人撑腰,查处起来更是  相似文献   

12.
13.
14.
15.
国有企业改制:问题与建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陈小洪 《中国金融》2005,(18):10-11
进行国有企业改制是调整国有经济布局、提高企业效率和活力的要求。国有企业改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改变企业形态和改变企业股权结构。改变企业形态指企业法律性质的变化,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改变国有企业资本组织关系、治理结构,如将由《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范的国有企业改变为按《公司法》规范的独资公司;将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公司等。改变企业股权结构即引入新股东或改变企业股权比例,包括出售部分或全部国有股权。股权结构变化的另一含义是可以安排股东权利不尽相同的股东,如黄金股股东、优先股股东等。  相似文献   

16.
17.
王金玉 《中国外资》2004,(12):64-65
我们应该从立法体系上梳理一下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不是一种独立的企业法律形态,不能游离于《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企业组织形态之外。应当将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中有关企业组织形式的问题归入到《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其次,再把外商投资企业剥离后剩余的部分即我国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鼓励、限制、监管等部分合并在一起,形成统一的《外商投资企业法》。  相似文献   

18.
19.
20.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新旧体制交替必然产生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突出问题之一为会计信息失真。现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核心在于由各单位自主地设置会计机构,任免会计人员并对会计人员进行日常管理,政府有关部门(或财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等)仅是对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等进行间接管理。尽管新《会计法》中再次有力赋予了会计人员监督本单位经济活动的职责,但由于现行管理体制的局限性,法律赋予会计人员的监督职能事实上难以履行。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